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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估值办法 样本条款

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权证估值办法. (1) 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条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 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公允价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办法. 【1】 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可应用恰当 的估值技术(如B-S 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办法. (1) 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办法. (1)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 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2)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包括配股权证)按公允价估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办法. (1) 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权证估值办法. 委托资产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权证估值办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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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证估值方法 (1) 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 谈判程序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和谈判小组成员填写谈判登记表,并交验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的谈判代表身份证原件)。

  •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价值挖掘策略、杠杆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 落札者の決定 (1) 有効な入札を行った者のうち、予定価格の制限内で最低の価格をもって入札した者を落札者とする。 (2) 低入札となった場合は、一旦落札決定を留保し、低入札価格調査を実施の上、落札者を決定する。 (3) 前項の規定による調査の結果その者により当該契約の内容に適合した履行がされないおそれ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又はその者と契約を締結することが公正な取引の秩序を乱すこととなるおそれがあって著しく不適当であると認められるときは、予定価格の制限の範囲内の価格をもって入札をした者のうち最低の価格をもって入札した者を落札者とすることがある。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 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行 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托管人,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李佳亮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崔蕾女士,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冯雨生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今。 冯雨生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量化投资部量化研究员、部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2011年 7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中证 100 指数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9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沪深 300 指数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3 日,任长盛高端装备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中证申万一带一路指数分级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任长盛成长价值混合基金经理;2015 年 8 月 1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中证全指证券指数基金经理;2016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8 月 12 日,任长盛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盛世混合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12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同鑫行业配置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5 月 3 日至 2019 年 10 月 9 日,任长盛信息安全量化策略混合基金经理;2017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1 日,任长盛同德主题混合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任长盛价值发现股票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18 日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任长盛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长盛量化红利混合、长盛多因子策略优选基金经理。2021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现任数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21 年 11 月 12 日至今,任南方量化成长、南方中证 500 增强、南方绝对收益基金经理;2021 年 12 月 13 日至今, 兼任投资经理;2022 年 5 月 13 日至今,任南方高股息股票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16 日至今,任大数据 100 基金经理。

  • 納入期限 令和5年3月31日

  • 取引方法 表記信用金庫(以下「金庫」という)のカードローン契約(以下「この契約」という)における取引(以下「この取引」という)は、当座貸越取引のみとし、小切手、手形の振出あるいは引受、公共料金等の自動支払は行わないものとし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