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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业务 样本条款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主营业务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的主营业务和拥有的子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越南、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李周彭陈律师行(LI, CHOW & COMPANY)更新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香港清芯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香港清芯更新法律意见书》)、Xxx & Xxxxx (金·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间盛美韩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盛美韩国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 Xxxxxx & Associates, Attorneys-at-Law 更新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盛美加州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盛美加州更新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3 家控股子公司香港清芯、盛美韩国和盛美加州均系依据其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符合注册地法律的规定。
境外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台湾设立上海合晶台湾办事处,根据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合晶台湾办事处“系依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核准许可报备且有效存续的大陆公司在台办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得依法于中国台湾地区从事开放项目正面表列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业务活动为限(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境外业务. 根据香港金杜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奥雅(香港)设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香港奥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数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拥有的 1 家全资控股的境外子公司(即香港奥雅)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
境外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曾注册设立但未实际经营业务的香港九联已于 2017年3月按香港合法程序注销解散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通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经营活动合法。
境外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境外子/分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主体注册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共拥有 14 家全资子公司,1 家分公司。 根据《MTI 法律意见书》《MTI 私有化尽调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MTI前身 MTC 于 1988 年 11 月成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并于 1994 年 9 月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 年 4 月,MTC 于美国特拉华州成立全资子公司 Mattson Technology Inc. Delaware;1997 年 6 月,Mattson Technology Inc. Delaware吸收合并 MTC 并更名为 MTI;2016 年 5 月,MTI 被屹唐有限收购并摘牌退市。 根据《境外子/分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主体注册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MTI 在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美国、法国、以色列、加拿大、开曼群岛等多地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直接从事任何境外经营活动。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香港清芯法律意见书》《盛美韩国法律意见书》《盛美加州法 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3 家控股子公司香港清芯、盛美韩国和盛美加州均系依据其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符合注册地法律的规定。
境外业务. 海通证券于 2007 年在香港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构建了公司的海外窗口及实施国际化发展的投资战略平台。2010 年 1 月,海通国际控股成功收购香港本地最大券商之一——“大福证券集团有限公司” (00000.XX,现更名为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迈出了海通证券国际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一步。2014 年 1 月,海通国际控股正式收购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此项收购进一步完善了海通证券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将发行人的业务触角延伸至金融租赁市场。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境外子公司,分别为美国山石、香港山石及开曼山石,前述境外子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没有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