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业务 样本条款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2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主营业务的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的主营业务和拥有的子公司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越南、马来西亚、澳大利亚、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
境外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台湾设立上海合晶台湾办事处,根据中国台湾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合晶台湾办事处“系依中国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核准许可报备且有效存续的大陆公司在台办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得依法于中国台湾地区从事开放项目正面表列之签约报价、议价、投标、采购、市场调查、研究业务活动为限(但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李周彭陈律师行(LI, CHOW & COMPANY)更新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香港清芯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香港清芯更新法律意见书》)、Xxx & Xxxxx (金·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间盛美韩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盛美韩国补充法律意见书》)以及 Xxxxxx & Associates, Attorneys-at-Law 更新出具的关于报告期内盛美加州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盛美加州更新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 3 家控股子公司香港清芯、盛美韩国和盛美加州均系依据其注册地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开展业务经营符合注册地法律的规定。
境外业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发行人曾注册设立但未实际经营业务的香港九联已于 2017年3月按香港合法程序注销解散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通过在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经营活动合法。
境外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境外子/分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主体注册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中国境外共拥有 14 家全资子公司,1 家分公司。 根据《MTI 法律意见书》《MTI 私有化尽调报告》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MTI前身 MTC 于 1988 年 11 月成立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并于 1994 年 9 月在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 年 4 月,MTC 于美国特拉华州成立全资子公司 Mattson Technology Inc. Delaware;1997 年 6 月,Mattson Technology Inc. Delaware吸收合并 MTC 并更名为 MTI;2016 年 5 月,MTI 被屹唐有限收购并摘牌退市。 根据《境外子/分公司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提供的境外主体注册文件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MTI 在德国、韩国、日本、新加坡、中国台湾、美国、法国、以色列、加拿大、开曼群岛等多地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境外业务. 根据香港金杜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奥雅(香港)设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香港奥雅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与承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数量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拥有的 1 家全资控股的境外子公司(即香港奥雅)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境外子公司,分别为美国山石、香港山石及开曼山石,前述境外子公司开展的主要业务没有发生变化。
境外业务.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
境外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8 家境外主要子公司,分别为美国兰玛特、新泽西兰玛特、香港兰玛特、德国兰玛特、香港华成云商、香港运德、香港妮珂艾及美国妮珂艾。 根据君合律师事务所(中国香港)于 2023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香港兰玛特、香港华成云商、香港运德、香港妮珂艾的“公司章程中无经营范围条款,现行香港法律亦未对公司的经营范围设置任何限制”1,且根据涉诉情况检索,以上公司“不存在任何因违反香港适用法律而被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的记录”2。 根据 Law Offices Of Pyng Soon(美国)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兰玛特符合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和加利福尼亚州政府授权条款的规定;经过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美国兰玛特不存在任何违反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重大违法行为”。3 根据 Law Offices Of Xxxx Xxxx(美国)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泽西兰玛特是依据新泽西公司法合法设立并在新泽西依法经营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泽西兰玛特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泽西兰玛特遵守新泽西州及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命令,包括但不限于更新信息披露声明”。4 根据 Law Offices of Xxxx Xxxx(美国)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妮珂艾是依据新泽西公司法合法设立并在新泽西依法经营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妮珂艾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美国妮珂艾遵守新泽西州及其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命令。经过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美国妮珂艾不存在任何严重违反联邦或新泽西州司法辖区
境外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任何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未直接从事任何境外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