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之變更. 除本開戶契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受託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關於本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委託人未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書面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本契約。但本開戶契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不得牴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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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啟 用 日 期, 投資風險的整體計分表, 運用信託財產有關事項所應支付交易相對人佣金、交易手續費、保管費與稅捐、律師、會計師
契約之變更. 除本開戶契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受託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關於本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委託人未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書面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本契約。但本開戶契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不得牴觸法規除本約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外,受託人應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委託人關於本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委託人未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委託人於前述期間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視為終止本契約。但本約之增加、刪除或修改不得牴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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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融資租賃業, www.pscnet.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