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效力的恢復 样本条款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十五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遞延期間且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並補繳單筆投資額外保險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契約效力復效時,本公司按未經過比例日數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保單行政管理費,以後仍依約定扣除保單行政管理費。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八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詳摘要條款)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每月扣除額,並另外繳交一筆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前項繳交之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本公司於保險費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十二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本契約因第二十七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三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本契約效力恢復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收取當期未經過期間之每月扣除額,以後仍依約定扣除每月扣除額。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並另外繳交超額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詳《摘要條款》)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約定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年金累積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繳交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如有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前項繳交之金額,本公司於該金額實際入帳日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依第八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