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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样本条款

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2.3.1 本项目由政府出资代表和乙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其中柘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国有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代表,完成与乙方共同出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的义 务。 2.3.2 项目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6675.05 万元,其中政府方投入注册资本1600万元,持有10%的股权;社会资本方投入注册资本15075.05万元,持有 90%的股权,双方出资全部为货币出资。注册资本须按照项目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到位。 2.3.3 关于项目公司具体事项,由项目公司股东双方签署的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后执行。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本合作经营项目的范围。 2.3.4 在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不得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事项进行重大变更调整。 2.3.5 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报送甲方备案。
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 7.5.1. 对项目公司限制性要求
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1) 公司股权比例 由政府方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政府方出资100万元,持股 10%,社会资本方出资900万元,持股90%。项目公司成立30个工作日内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项目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 项目公司治理结构 1) 项目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 (1) 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 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 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 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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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実施細目 この約款の実施上必要な細目的事項は、託送供給契約に定めるほか、そのつど託送供給依頼者と当社との協議によって定めます。 なお、当社は、必要に応じ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の卸供給先事業者又は需要家等と別途協議を行うことがあります。

  •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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