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履約保證 Clause in Contracts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 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 15.2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5.2.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 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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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17.1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17.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4 個月止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17.2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17.2.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提供 85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計畫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15.2 17.2.2 履約保證金如有經依本契約扣除者,除 17.7 外,乙方須隨時補足之。 17.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7.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5.2.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7.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2 年以上。但乙方依第17.1.1 條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17.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45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17.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土地租金、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7.2 條之規定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7.5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17.6 履約保證金責任之解除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17.7 履約保證金之分期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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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17.1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17.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4 個月止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17.2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17.2.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提供 85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計畫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15.2 17.2.2 履約保證金如有經依本契約扣除者,除 17.7 外,乙方須隨時補足之。 17.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7.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5.2.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17.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年以上。但乙方依第 17.1.1 條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17.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45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17.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土地租金、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7.2 條之規定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7.5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17.6 履約保證金責任之解除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17.7 履約保證金之分期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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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履約保證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15.2 履約保證數額 15.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以現金匯款至甲方保管金專戶,戶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保管款」,帳號:16224303900000,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公庫處(0000000)」,或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支票抬頭: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無記名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出具之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作為履約保證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 15.2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5.2.2 15.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15.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10 日前,提供更新之履約保證。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更新之履約保證為止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之損害,或發生乙方應依本契約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將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押提後予以扣抵;扣抵後,乙方應立即補足該履約保證差額。 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甲方依本契約第 7.1 條約定交付予乙方之營運資產設施設備,甲方如認為有致生公共安全之虞,經通知乙方限期處理,乙方未依限處理完成者,甲方得逕行予以處理,並有權依前項約定辦理,乙方不得異議 15.6 履約保證之解除 15.6.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於 2 個月內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但如有待解決之事項者,甲方得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 解決後始予發還。 15.6.2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返還及移轉完成後,且無履約保證應被扣抵情事,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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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營運移轉契約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17.1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4 個月止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17.2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17.2.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 5 日提供新台幣 2 億元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如營運滿五年時,乙方無違約或其他應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事由,得向甲方申請返還 1 億元之履約保證金,其餘履約保證金責任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4 個月止,始得聲請退還15.2 17.2.2 履約保證金如有經依本契約扣除者,乙方須隨時補足之。 17.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7.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5.2.2 17.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年以上。但乙方依第 17.1 條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17.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45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17.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土地租金、權利金、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7.2條之規定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7.5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17.6 履約保證金責任之解除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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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13.1 履約保證金內容及額度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13.1.1 本契約之履約保證金為新臺幣 20 萬元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13.1.2 履約保證金如有依本契約扣除者,乙方須隨時補足之15.2 履約保證之方式13.2 履約保證金繳付時間及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3.2.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付15.2.2 13.2.2 履約保證金得以現金、郵政匯票、保付支票、金融機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或設定質權之定期存單繳納。 13.2.3 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應自簽訂契約日起至許可年限屆滿之日起算 6個月止。 13.2.4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13.2.5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13.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3.1 條之規定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3.4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13.5 履約保證金之解除 13.5.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之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或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且乙方已依本契約完成營運資產移轉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押提情事及其他爭議事項者,甲方應解除全部或按終止部分比例計算之履約保證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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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17.1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4 個月止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17.2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17.2.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 5 日提供新台幣 5,000 萬元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如全區營運滿五年時,乙方無違約或其他應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事由,得向甲方申請返還 2,5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15.2 17.2.2 履約保證金如有經依本契約扣除者,乙方須隨時補足之。 17.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7.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5.2.2 17.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年以上。但乙方依第 17.1 條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17.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45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17.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土地租金、權利金、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7.2條之規定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7.5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17.6 履約保證金責任之解除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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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 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16.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提供新台幣 5,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 15.2 16.2 履約保證金繳付方式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5.2.2 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1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 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16.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6.1 條之規定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6.4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16.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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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17.1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17.1.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4 個月止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17.2 履約保證金內容與額度 17.2.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提供 85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計畫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15.2 17.2.2 履約保證金如有經依本契約扣除者,除 17.7 外,乙方須隨時補足之。 17.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7.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5.2.2 17.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年以上。但乙方依第 17.1.1 條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17.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45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17.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之土地租金、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7.2 條之規定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17.5 履約保證之修改 如本契約任何部分經修改、變更或展延期限,致履約保證有失其效力之虞時,甲方得請求乙方修改原履約保證,或取得適當之履約保證,並於原履約保證失效前交付甲方 17.6 履約保證金責任之解除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17.7 履約保證金之分期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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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履約保證. 15.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與期間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15.1.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前繳納新臺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以作為對本案契約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之保證15.1.1. 乙方興建期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營運開始日後 2 個月止15.1.2 乙方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間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為止15.1.2. 乙方營運期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限,應持續至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 3 個月止。 15.1.3.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該部或全部之履約保證責任。 15.2 履約保證之方式履約保證金之提供與返還 15.2.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5.2.1.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提供新台幣 3,000 萬元之履約保證金,作為對本計畫興建期間履行一切契約責任等之保證15.2.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年以上。但乙方依本契約約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之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15.2.2. 乙方前款履約保證金得由乙方申請本投資時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轉換,或由乙方提供現金、經甲方同意之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 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書面連帶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15.2.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15.2.3.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3 年以上,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6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5.2.4. 如乙方於興建期間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於本計畫開始營運日起後 2 個月內,甲方無息返還乙方新台幣 2000 萬元, 剩餘新台幣 1000 萬元,保留作為乙方對本計畫營運期間一切契約責任履行之保證。如乙方於營運期間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於雙方完成資產移轉後 3 個月內,甲方無息返還乙方 新台幣 1000 萬元。 15.2.5. 乙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 1 年內,倘因發現地熱井或地質環境 等實際狀況與甲方所提供之資料有嚴重差異(現況提供之 4 口井合計無法提供 0.4MW 裝置容量發電之熱水量)而提前終止投 資契約者,甲方於扣除乙方依本契約應付之違約金及其他債務後,甲方無息返還乙方留存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15.3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履約保證金之押提與補足 15.3.1. 如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甲方押提之履約保 證金若不足清償,乙方仍應支付之。 15.3.2. 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5.2 條之規定。 15.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5.5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15.5.1 第一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案全部開始營運後屆滿 1 年,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半數,並將履約保證金半數無息返還予乙方。 15.5.2 第二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契約期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90 日內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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