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之期間 12.2 履約保證之金額 12.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2.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且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由本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12.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12.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6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2.3.4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履約保證人,有無法代負履行責任之虞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完成更換。 12.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5 履約保證之修改 12.6 履約保證之解除 12.6.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12.6.2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履約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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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Investment Contract, 投資契約
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之期間11.1 履約保證金之內容與額度
12.2 履約保證之金額11.2 履約保證金之期間
12.3 11.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2.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且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由本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11.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經甲方同意之銀行本票、政府公債、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由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經甲方認可之方式為履約保證。
12.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12.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60 11.3.2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2.3.4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履約保證人,有無法代負履行責任之虞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完成更換11.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1.4.1 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或其他損害賠償或費用予甲方,或因乙方有違約情事致甲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或未依本契約約定完成移轉時,甲方得逕行押提履約保證金之一部或全部以扣抵乙方應給付之金額。除契約全部終止之情形外,甲方押提履約保證金後,乙方應立即補足其差額,使該履約保證金額符合第 11.1條之規定。
12.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5 11.5 履約保證之修改
12.6 履約保證之解除
12.6.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12.6.2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履約保證責任。11.6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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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12.1 10.1 履約保證之金額
10.2 履約保證之期間
12.2 履約保證之金額
12.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2.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且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由本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10.2.1 乙方提供之履約保證,其有效期間應自簽訂本契約之日起,至乙方依約完成本案移轉標的之移轉及土地返還程序、或拆除地上物及地下結構物並騰空返還土地之日起算 6 個月後之末日為止。
12.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12.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6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10.2.2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限屆滿前 30 日辦妥順延或換單,或提供合於本契約第 10.3.2 條約定之其他履約保證替代之,如乙方逾期未辦妥履約保證之順延、換單或替代者,視為違約,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2.3.4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履約保證人,有無法代負履行責任之虞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完成更換10.2.3 乙方經書面通知甲方後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若更新以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方式繳納者,距離本許可期間屆滿日已不足 4 年 9 個月時,其更新後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應至第 10.2.1 條規定之末日爲止。若更新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方式繳納者,距離本許可期間屆滿日已不足 1 年 9 個月時,其更新後履約保證之有效期間應至第 10.2.1 條規定之末日爲止。
12.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10.3 履約保證之繳付方式
12.5 10.3.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日前 5 日之前,依本契約第 10.3.2 條約定繳付履約保證金。
10.3.2 履約保證金應就下列方式擇一全額繳付:
10.3.2.1 金融機構所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以「屏東縣政府」為受款人,並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
10.3.2.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及兌付之郵政匯票,以「屏東縣政府」為受款人,並應於繳付期限前兌現。
10.3.2.3 乙方如以匯款方式繳納,應將履約保證金匯入下列帳戶,匯款之手續費用由乙方負擔,且履約保證金至遲應於繳付時點截止日之臺灣銀行匯款業務營業時間截止前入帳。 銀行及分行名稱:臺灣銀行屏東分行。帳戶名稱:屏東縣縣庫存款戶 202。 銀行帳號:017000000000。
10.3.2.4 本國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其有效期間至少 5 年以上。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本國銀行,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10.3.2.5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存單,應以「屏東縣政府」為質權人。乙方並應提出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出具之覆函,確認甲方之權利,否則視為乙方未依本條約定提供履約保證金(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申請書詳投標須知附件 9 ,定期存款存單質權設定覆函詳投標須知附件 10)。
10.3.2.5.1 甲方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乙方更換提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存單之金融機構,乙方應立即配合更換。
10.3.2.5.2 定期存款存單之存款期限須至少 2 年以上。
10.3.2.5.3 質權之利息由乙方收取,但應領之中間利息,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領取。
10.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2.6 履約保證之解除10.5 履約保證之更換
12.6.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10.6 履約保證之扣抵與補足
10.6.1 如乙方有違約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或其他可歸責乙方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付甲方權利金、土地租金、懲罰性違約金 、遲延利息、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經甲方通知限期繳納而不繳納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並書面通知乙方扣抵金額,乙方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補足履約保證金不足之金額;甲方如因此有所支出或損害,並得另行請求乙方補償或賠償。
12.6.2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履約保證責任10.6.2 如有本契約第 12.3.1 條約定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時,甲方得依本契約第 10.6.1 條約定不予退還剩餘之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不得異議 。
10.6.3 乙方於許可期間屆滿時,若無法如期依本契約第 8.1.2 條約定移轉建物所有權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或依本契約第 8.1.3 條約定拆除本標的建物者,甲方得不予退還乙方剩餘之履約保證金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如因此有所支出或損害,並得另行請求乙方補償或賠償。
10.7 履約保證之沒收
10.8 履約保證之返還
10.8.1 乙方於完成本契約第 6.1.2 條約定之第一期興建並取得使用執照後、自營運開始日起,得請求甲方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總額之 30%予乙方。但乙方於申請返還前 ,曾發生本契約之違約情事而未能改善完成者,甲方有權不予返還或酌減返還金額。
10.8.2 乙方於完成本契約第 6.1.3 條約定之第二期興建並取得使用執照後、自營運開始日起,得請求甲方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總額之 20%予乙方。但乙方於申請返還前 ,曾發生本契約之違約情事而未能改善完成者,甲方有權不予返還或酌減返還金額。
10.8.3 乙方於開發經營期限屆滿時完成資產移轉之日或騰空交還土地滿 6 個月後,如乙方未有任何未經改善完成之違約情事者,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始行解除。甲方應無息返還乙方剩餘之履約保證金或其他乙方依本契約約定所提供之履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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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內容與額度
12.2 履約保證之繳付時間及方式
12.2.1 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簽訂本契約前,完成履約保證之繳付。
12.2.2 繳付方式
12.2.2.1 履約保證得以現金、政府公債、銀行定期存款單、本國銀行或在台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所簽發之銀行本行本票、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到期可經執行機關同意換單)繳納。
12.2.2.2 如以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出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之擔保信用狀之方式繳交保證金,而其有效期限不符規定之履約保證期限,乙方應於該等保證書或信用狀之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前辦妥順延或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並將順延後或新的保證書或信用狀送交甲方,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取代為止。
12.3 履約保證之期間
12.2 履約保證之金額
12.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2.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且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由本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
12.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12.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6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
12.3.4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履約保證人,有無法代負履行責任之虞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完成更換。
12.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履約保證金之沒收
12.5 履約保證之修改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12.6 履約保證之解除
12.6.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12.6.2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履約保證責任。履約保證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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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興建營運契約
履約保證. 12.1 履約保證之期間8.1 履約保證之提供
12.2 履約保證之金額8.2 履約保證期間
12.3 履約保證之方式8.3 履約保證之方式
12.3.1 履約保證應由乙方提供現金、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且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或經甲方核可之由本國銀行所開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8.3.1 履約保證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財政部登記有案之本國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保證金保證書或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到期前可經甲方同意換單)。
12.3.2 經甲方同意,乙方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其有效期間須至少 2
12.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6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止8.3.2 乙方每次所繳交之履約保證有效期間,應自簽發日起,至少維持 1 年以上之效期,但乙方依本契約規定首次提供之各項履約保證或所剩餘履約保證期間少於前述年限者,不在此限。乙方經甲方同意後,得更新履約保證之方式,但乙方更新之履約保證方式如屬第 8.3.1 條所定者,不在此限。
12.3.4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履約保證人,有無法代負履行責任之虞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完成更換8.3.3 乙方應於各履約保證方式之有效期間屆滿 30 日前提供新的履約保證以替代之。否則甲方得逕行押提為現金,並以其所取得之現金續作履約保證至乙方提出新的履約保證為 止。
12.4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8.4 履約保證之修改
12.5 履約保證之修改8.5 履約保證金之押提
12.6 履約保證之解除8.6 履約保證責任之解除與履約保證金返還
12.6.1 乙方於本契約所定履約保證期間屆滿時,如無履約保證金應被扣抵情事者,甲方得解除其履約保證之責任,並應將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8.6.1 第 1 次解除與返還 本案最小投資規模設施於營運開始日起算屆滿 1 年者,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時,甲方應解除乙方履約保證責任之 50%,並應減少之履約保證金無息返還乙方。
12.6.2 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提前終止本契約者,於乙方資產移轉完成後解除其履約保證責任8.6.2 第 2 次解除與返還 於本契約終止或許可年限屆滿,且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如乙方未因缺失或違約而有應扣未結款項者,於乙方完成資產移轉及返還後 60 日內甲方無息返還履約保證金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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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興建營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