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的延长 样本条款

工期的延长. 51-1 在工程量或某部分工程有变化,放弃某工程增加另一工程,工地遇到未预见的困难,业主或业主代表决定延期或因业主或业主代表的责任使工程准备工作未完成的情况下,应顺延开工日期。顺延时间长短由公共工长与承包商协商确定,并报业主或业主代表,后者将决定以服务指令形式通知承包商。 51-2 如气候异常或因其他自然现象或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暂时停工,工期应相应顺延,顺延期限由停工天数减去特别行政条款规定的预见自然灾害天数而定。顺延期以服务指令方式通知承包商。 51-3 除上述情况下,工期延长须按L/97/016/AN法第65条规定的条件签订合同附加条款。
工期的延长.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相关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建设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关键工期的程序,则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由双方届时协商确定。
工期的延长. 17.1.2.1 如果由于下述原因,卖方被迟延或阻止完成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文件中所规定的工期相应推迟: (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 (2) 买方所做暂时停工命令。 17.1.2.2 除非合同另有特别规定,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因上述条款的原因要求工期延长,同时附上证明所需延期的细节或情况。一旦收到通知及延期书面细节之后,买方与卖方应在合理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对延长期限签订补充修改协议。 17.1.2.3 卖方应尽最大努力缩短完成合同义务的时间。
工期的延长. 本合同工期不论因以下何种原因产生工期顺延累计不超过 30(含)个日历天内(不可抗力除外),乙方将自行承担因延期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窝工索赔费、材料设备价格上涨费、机械设备停滞费及现场管理费用等,甲方不予任何补偿。 1) 由甲方原因引起的,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公司项目总监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和监理公司公章下发的停工令,依据停工令则工期可以顺延。 2) 国家法律约定不可抗力条件对施工进度关键线路造成影响时可顺延。 3) 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不顺延工期。 4) 施工期间,符合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办理,竣工结算时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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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期和进度 42 7.1 施工组织设计 42 7.2 施工进度计划 43

  • 工期要求 1、 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 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合同总工期: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 竣工日以符合下列条件并获甲方签具竣工验收单之日为准。 (1) 全部竣工图纸和本合同范围的项目已全部完工;通过甲方、乙方共同验收并完成整改。 (2) 乙方退场,施工场地腾空,移交完毕。 3、 甲方要求提前完工的,乙方应无条件满足甲方的要求。 4、 在施工工期内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以联系单签证为准,工期方可顺延;除此之外,工期均不得顺延: (1) 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工程量超过施工图工程量的 %)直接影响施工进度; (2) 不可抗力因素; (3) 乙方按要求提交甲供材料供应计划而甲方材料供应不及时的; (4) 甲方同意顺延工期的其他原因。

  • 事業契約 甲及び乙は、本事業に係る事業契約の仮契約を、本協定締結後、平成22年9月を目途として、新潟県議会への事業契約に係る議案提出日までに、甲と事業予定者間で締結せしめるものとする。

  • 发行基本情况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名称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品种 超短期融资券 发行人 淮安市国有联合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司 所在类别 第三类企业 主承销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 簿记管理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通知书文号 中市协注【2020】SCP629号 接受注册时间 2020年11月12日 完成备案时间(如有) / 注册金额 25亿元 本期发行金额 3亿元 期限 100天

  • 事業契約書(案) を修正しました。

  •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入基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