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 工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28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竣工图,现场实测实际工程量,进行竣工结算。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送审财政部门确认资料齐备后 60 个工作日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如甲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合理修改意见,视为结算完成,双方以该结算报告作为最终结算依据。甲方协调财政部门在协议约定付清结算工程款日之前完成财政审核。
工程结算. 本项目采取总价控制和全费用清单单价结算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1) 合同范围内,结算价款=已完成各子项清单项目的合格工程量×该子项合同中标单价。 注:各子项清单项目的合格工程量以招标人、监理单位、中标人根据相关规范计算签证、验收的工程量。
(2) 增减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在10天内向甲方工程主管部门递送符合本校项目结算审核办公室要求的结算资料。如逾期未递送结算资料,甲方将发出催交结算资料的通知书。乙方在收到通知书7 天内仍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的,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甲方启动强制结算机制。甲方根据已有资料审查、核实,编制结算文件并送审核,由此确定竣工结算价款,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工程结算. 14.1 施工过程结算 施工过程结算也称分段结算或者期间结算,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将竣工结算分解到形象节点中,对分阶段验收合格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价款(包括变更、签证、索赔、调价、奖励、暂估价确认和相应的规费税金等)并支付的工程结算方式。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结算报告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不影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4.1.1 施工过程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进度及工程质量等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施工过程结算申请。 发包人审查认为尚不具备施工过程结算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通知承包人在本节点施工过程结算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发包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施工过程结算申请。 前期施工过程结算申请已经提交的资料,以后不再重复提交。 施工过程结算的资料、份数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具体约定。
14.1.2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的计量周期可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照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控制性节点工程、专业工程或者标段等有利于实施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确定,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详细约定。
14.1.3 施工过程结算审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交的过程结算申请后28天内(含监理人、发包人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可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 发包人需要现场计量的,必须在收到合格过程结算资料后7天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在约定时间不派人参加计量的,视为承包人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参加的,则承包人可不认可发包人的现场计量结果; 施工过程结算应依据合同约定,对质量合格工程进行计量计价。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经承包人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进行计量计价。 施工过程结算计量计价有争议的,争议部分按第20条〔争议解 决〕的方式处理。无争议部分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由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部分,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不再重新进行审核。
14.1.4 施工过程结算支付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的支付比例、支付时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工程结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否则不予结算:
(1) 竣工验收证明书;
(2) 工程预/结算书;
(3) 符合甲方财务要求的发票。
工程结算. 本工程最终结算金按清单计价原则(清单计价原则为有综合单价的以中标单价和实施的合格工程量据实计算,相应非综合单价表示的子项费用按中标费率进行结算,规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计算后并总价下浮5%进行确定。
工程结算. 详见附件八《工程结算单(决算)》。
工程结算. 1、 本合同为综合单价固定,上限闭口合同,上限价为中标价,即 1027240.93万元,大写 壹佰零贰万柒仟贰佰肆拾元玖角叁分 (其中暂列金额为 万元,暂估价为 万元,人工费为 万元),工程量按实结算。
2、 最终结算价如低于合同价,则按最终结算价结算;如最终结算价高于合同价,则按合同价结算。若遇国家审计,则以审计机关审定金额为准。
工程结算. 除发包人允许的变更外,不再调整合同单价,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有变更,结算执行以下:
工程结算. 结算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实际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其他项目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合同范围外新增项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