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 7 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 8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工程预付款,用于施工准备,金额一般为签约合同价的 10~30%。其中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金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 (含一年),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为合同价的 20%,(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 30%(含全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四项措施费用),预付款为人民币(大 写) (¥ ),支付时间为双方签订合同后 14 天内。
工程预付款. 26.1.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26.1.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26.1.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开始扣抵预付款:当付款额累计达合同价款的 %时 当付款额达到合同价款的 %时,预付款扣完。
工程预付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函后支付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 30%(指扣除生产工人的社会保险费、暂定金额、暂列金额、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后剩余的合同价)以及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费报价的 50%作为工程预付款。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开工后第一个月进度款付款时开始抵扣,二次平均扣回。
工程预付款. 增加:24.1-24.2
24.1 本合同生效财政资金到位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 50%(含 100%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工程预付款。
24.2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人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人滥用此款,发包人有权立即收回。工程预付款应在支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
工程预付款. 甲方预付工程款的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