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规定 样本条款
废标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废标规定. 1、 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代理机构应在甘肃政府采购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兰州新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上公告。
废标规定. 开标、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确认为废标:
废标规定. (1) 未按报价文件要求编制、签字和盖章的;
(2) 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递交附件资料的;
(4) 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不满足采购文件相关要求的。
废标规定.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其投标视为废标:
(一) 投标技术方案与招标技术要求出现严重偏离;
废标规定.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投标判定为废标:
(1)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时间、数量、形式送达。
(2) 投标文件必备内容未提供。
(3) 投标工价超出本招标项目最高限价。
(4) 投标文件中所填写的资料内容与实际不符。
(5) 投标文件内容前后不一致,正本和副本内容不一致。
(6) 投标文件中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