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勘察设计 样本条款

开始勘察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勘察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 察设计日期起计算。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1.2 设计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针对勘察设计各个阶段工作内容 向发包人提交具有可实施性、分项目的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以及为 完成本计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含电子文件一份),经批准后作为勘察设计合 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是发包人对勘察设计进行项目管理的依据之一。 6.1.3 设计人在开展专题研究之前,应针对专题研究的具体内容提交详细的工作大纲(含电子文件一份),报发包人审核后实施,并作为勘察设计合同文件的组成部 分。 6.1.4 发包人对设计人勘察设计详细工作大纲及进度计划、专题研究详细工作大纲的审查,并不免除设计人对本项目勘察设计(含专题研究)应承担的责任。 6.1.5 设计人应在每月月底向发包人提供进度报告,说明该月工作进展情况及下月计划安
开始勘察设计. 初步设计工作程序:为满足工可土地预审的需要,设计人必须在工可方案通过方案 论证后,方可启动初步设计相关工作,对工可推荐方案开展深化研究,开展必要的初勘、初测,进行初步设计方案比选,提出初步设计的推荐路线,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供初步设计 阶段路线总体方案及征地图表。待工可报告通过批复后,再全面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否则由其 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的通知:详见本标段招标公告。 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详见本标段公告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 签订合同后。勘察设计服务周期安排:中标后 20 天内提交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 书批复后 20 天内完成工可批复的前置专题及工可报审成果文本,工可批复之日起 20 天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前置专题及初步设计报审成果文本,初步设计批复后
开始勘察设计. 6.1.1 满足以下条件时,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双方签订了
开始勘察设计. 6.1.1 初步设计工作程序:为满足工可土地预审的需要,设计人必须在工可方案通过方案论证后,方可启动初步设计相关工作,对工可推荐方案开展深化研究,开展必要的初勘、初测,进行初步设计方案比选,提出初步设计的推荐路线,并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查,提供初步设计阶段路线总体方案及征地图表。待工可报告通过批复 后,再全面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否则由其引起的相关费用,发包人不予认可。 (1) 勘察设计工作周期:①60 个日历天内完成工可报告编制(路线方案达到初设深度);240 个日历天内取得工可批复;300 个日历天内取得初步设计批复。
开始勘察设计. 项约定:在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勘察设计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合同的延期例外。
开始勘察设计. 满足以下条件时,设计人应开始设计工作:合同签订生效后。服务周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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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供应商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天内。 采购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供应商 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采购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供应商进行修正,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采购人应在七日内对供应商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招标范围 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中所列项目下的货物及相关服务。( 详细技术规范及报价要求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

  •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请在方框内画“√”选择): □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程序在 (仲裁地)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また、官側の求めに応じ、当方の役員名簿(有価証券報告書に記載のもの(生年月日を含む ただし、有価証券報告書を作成していない場合は、役職名、氏名及び生年月日の一覧表)及び登記簿謄本の写しを提出すること並びにこれらの提出書類から確認できる範囲での個人情報を警察に提供することについて同意します。

  •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其他约定 如有): 。 本协议自各方盖章后生效,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如未中标,本协议自动终止。

  • 合同标的情况 2015 年度年合同电量为 135.10 亿千瓦时。合同电量上网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11]1101 号文件精神执行。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