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行动. 为了成立合资公司且在合资公司成立后:
(a) 中伟和POSCO Holdings应将各自的出资额以立即可用的资金电汇至为公司设立的股份认购账户;
(b) 中伟和POSCO Holdings应根据《韩国商法》(“KCC”)正式签署合资公司章程,并应召集和举行公司股东成立大会,以便分别任命董事和法定审计师等;
(c) 中伟和POSCO Holdings应促使合资公司向POSCO Holdings交付代表POSCO
(d) 中伟和POSCO Holdings应促使合资公司向中伟交付代表中伟所持普通股股份的证书;
(e) 中伟和POSCO Holdings应促使合资公司编制合资公司的股东名册,记录截至成立时中伟和POSCO Holdings所持普通股股份,并促使合资公司向POSCO Holdings和中伟交付该股东名册;
(f) 中伟应签署(或促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