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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投资者 样本条款

战略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战略配售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并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 指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战略配售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 (1)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 (2)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 (1)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 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7) 其他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战略投资者. 指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包括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且满足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在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中披露的选取标准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 指符合本基金战略投资者选择的特定标准、事先与基金管理人签署配售协议、认购的基金份额期限具有锁定期的投资人,战略投资者包括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
战略投资者. 本次交易的战略投资者为产业基金,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号 100000000045238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成立日期 2014 年 9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市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 0 号 00 幢 0 层 000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占甫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 营业期限 自 2014 年 9 月 26 日至 2024 年 9 月 25 日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产业基金与通富微电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战略投资者.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 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相关 REITs业务规则规定及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在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中披露的选取标准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战略投资者.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战略投资者.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i) 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ii)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iii)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iv) 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v) 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vi) 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vii) 其他机构投资者。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战略投资者.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前述主体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本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参与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要求,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