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与规范 样本条款

技术标准与规范. 本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和成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交通部运输部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浙江省关于公路勘察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发包人或发包人的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在勘察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和下述标准、规范(不限于): 1.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2. JTJ 002-87) 《公路工程名词术语》 3. JTJ 003-86) 《公路自然区划标准》 4. JTG/0000-00-0000)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 5. JTG B03-2006)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6. JTGB04-2010)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7. JTG C10-2007) 《公路勘测规范》 8. JTG C20-2011) 《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9. JTG 3430-2020) 《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 10. JTG 3430-2020)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11. JTG D20-2017)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12. JTG D30-2015)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13. JTG D50-2017)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4. JTG D40-2011)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15. JTG/TD33-2012)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16. JTG D60-2015)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17. JTG D61-2005) 《公路圬工桥涵设计规范》 18. JTG 3362-2018) 《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 19. JTG D63-2019)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 20. JTJ025-86) 《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 21. JTG D81-201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22. JTG/T B07-01-2006) 《公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 23. JTG/T B05-201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24. JTG 2120-2020) 《公路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25. QQC-1-2012) 《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26. 交公路发[2007]358 号)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27. JTG 3830—2018)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28. JTG/T 3821—2018) 《公路工程估算指标》 29. JTG/T 3831—2018)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 30. JTG/T 3832—2018) 《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31. JTG/T 3833—2018)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32. 建标[2011]124 号)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33. CECS 09-89) 《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 34. YD 2002-92) 《长途通信干线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5. YD 5102-2010)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6. YDJ 44-89) 《电信网光纤数字传输系统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定》 37. GB 50698-2011) 《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38. GB 50374-2018)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9.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40. GB 5017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41. GB50057-94) 《国际电工协会系列标准》 42.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43.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4. (YDJ 9-90) 《市内通信全塑电缆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45. YD/T 5138-2005) 《本地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46. GB 50168-201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二、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另行补充的勘察设计技术要求 1. GB50021-201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2. JGJ/87-2012 《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 3. JGJ89-92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 4. GB50218-2014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5. GB/T50266-2013 《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 6. GB/T50123-2019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 7. GB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 GB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9. JGJ94-2008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10.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1. JGJ79-201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12. JGJ120-201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13. GB50015-2019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4. GB50017-2017 《钢结构设计规范》 15. GB5768-201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6. JTJ 062-2008 《公路桥位勘测设计规范》 17. DB33/T 896-2013 《高等级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18. DB33/T628.1-2007 《交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一部分:
技术标准与规范. 是咨询服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管理及土地复垦方面的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等,以及发包人有关咨询服务的书面要求。
技术标准与规范. 是指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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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术标准 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现行国家标准、浙江省标准。 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无;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无; 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无。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 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核心产品 ( “△ ”)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 (元) 分项预算总价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伴随服务 9.1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乙方应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在合同生效后五十六(56)天内寄给甲方。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2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具体规定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 货物的现场安装和启动监督; (2)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 在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9.3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重要提示 1. 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有权对所有投标供应商就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查。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料被查实的,则可能面临被取消本项目中标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大学采购活动的风险。 2. 本招标公告及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涉及的时间一律为北京时间。投标人有义务在招标活动期间浏览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在深圳大学招投标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的与本次招标项目有关的信息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可选责任 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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