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样本条款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12.1 投标有效期应不少于投标资料表中第 12.1 款中规定的期限。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除非另有规定,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改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2.2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不少于投标资料表中第 12.2 款中规定的天数,金额不应少于投标资料表中第 12.2 款中规定的数额或比例。 12.3 投标保证金须采用投标资料表中第 12.3 款规定的形式。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起 90 天,投标有效期比 90 天短的投标文件将 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 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 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 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 期内继续有效。 11.2 投标保证金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需同时提供退款银行详细信息。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满足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标准。 11.3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电汇或投标担保形式。如采用电汇形式,必须保证在开标前将足额保证金汇到招标代理机构账户,并在投标时递交电汇底单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证明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否则将被视为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如果以投标人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交投标保证金,必须同时提交“委托付款承诺函”。 招标代理机构人民币账户资料: 户名:中化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长安支行账号:0200003319250001750 注:为便于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准确地核实投标人的保证金是否到账,投标人应在电汇汇款附言里注明:招标编号后四位和用途。如“F031 投标保证金”。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资料表第 9 条,投标有效期短于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1.2 投标保证金应满足投标资料表第 9 条的要求。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13.1 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5 条。投标有效期短于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投标。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3.2 投标保证金金额应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6 条的要求。投标保证金提交 方式建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6 条,同时,接受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的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以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汇款底单或截图复印件作为凭证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以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原件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13.3 采购代理机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其投标保证金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退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 11.1 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起 90 天,投标有效期比 90 天短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标而予以拒绝。在特殊情况下,在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代理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接受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要求其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内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1.2 投标保证金应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应满足投标资料表第 9 条规定的标准。 11.3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投标资料表第 9 条中建议的形式或者支票、汇票、本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其他非现金形式,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或提交)截止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一致。 如采用电汇形式,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获取方式如下: 登录【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点击【获取文件及电子发票】菜单,点击【子账号查看】按钮,查看投标保证金收款账户信息(为 23 位银行帐号),该账户仅供本次投标使用。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须以投标人名义提交。 投标人参加多个包件的投标,电汇投标保证金时,须按包件单独电汇。各包子账号不同,请投标人留意。 如采用非电汇和保函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因为票据本身的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入账的,将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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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 投标保证金 4.1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招标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2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 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 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 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 (4)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 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 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公告的实质性内容; (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 特殊情况处置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6.2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 1%的磋商保证金(数额采用四舍五入,计算至元)。磋商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一致。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 16.3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4 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 供应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 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