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目標及政策 样本条款
投資目標及政策. 每項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與特定風險,以及其他重要詳情,載於有關該基金的附錄。 某些基金未必有固定的地域資產配置。基金的預期資產配置(如有)僅作指示之用。為達致投資目標,在極端市況下(例如某基金大部分資產所投資的市場陷入經濟低潮或政局動盪,或法律或監管規定或政策出現改變),實際資產配置可能與預期資產配置大相逕庭。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的投資目標為從資本增值及收入組合中帶來長期資產增值。 基金將尋求透過在任何時候把其總資產至少 70%投資於國際性多元化的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組合,以達致其投資目標。此組 合一般包括政府、超國家機構、公營機構及企業所發行的有抵押或無抵押債券及公司債券。就此而言,總資產並不包括現 金及輔助流動資金。基金資產不少於 70%將投資於由巴克萊資本環球綜合指數(Barclays Capital Global Aggregate Index)代表的巿場或證券。定息投資不少於 60%將投資於投資級別證券,該等投資級別證券為標準普爾或另一所國際認可的評級 機構評級為 BBB- 級或更佳,或基金經理認為屬相若的信貸評級的證券。當基金並未持有相關債券倉盤時,可不時透過遠 期外匯交易持有貨幣倉盤。基金將不會投資於任何種類的股票證券或作出股票投資。 投資經理亦可不時運用即期外匯交易、遠期外匯合約及貨幣期貨、期權及掉期作為投資用途或尋求對沖基金資產因相關匯率波動的影響或作為投資用途而產生的外匯風險。 基金可投資於標題為「投資政策:整體政策」一節所詳述的各類金融衍生工具,以作投資目的或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但不 會廣泛運用該等衍生工具作投資用途。如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基金將透過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固有槓桿作用產生槓桿效應。
投資目標及政策. 基金將按照下文附錄 D「投資限制」所述的投資限制,投資於在認可市場上市或買賣的可轉讓證券及/或其他流動資產,並在相關補充文件規定的範圍內,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的單位/股份。 此外,僅在投資經理認為符合基金投資政策的範圍內,基金可以為有效管理投資組合而運用附錄C 所述的投資技巧及工具。該等投資技巧及工具可包括金融衍生工具。僅在投資經理認為符合基金投資政策的範圍內,以及根據中央銀行的規定,基金亦可運用金融衍生工具作投資目的。投資經理將運用風險管理程序,使其能夠準確地計量、監控及管理金融衍生工具所附帶的風險,有關此程序的詳情已向中央銀行提供。投資經理不會運用尚未納入風險管理程序的金融衍生工具,直至經修訂的風險管理程序已於中央銀行存檔。 每項基金均可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投資經理僅在其認為有關投資不會禁止基金向股東提供本基金章程及各相關補充文件所述的流動性水平時,方會投資於封閉式集體投資計劃。基金可投資的封閉式集體投資計劃應包括但不限於在紐約證券交易所、Euronext Dublin 及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封閉式集體投資計劃。倘若符合其投資目標及政策,基金亦可投資於本公司的其他基金。只有在某基金投資的基金本身並無於本公司的任何其他基金中持有股份的情況下,該基金方可投資於本公司的其他基金。投資於本公司其他基金的任何基金,將投資於不收取管理或投資管理費的類別。基金作出任何有關交叉投資,均不會收取認購、轉換或贖回費。 概不保證或擔保基金的投資將取得成功或將達致其投資目標。請參閱本基金章程及補充文件中的「風險考慮因素」,以了解投資於該基金時應考慮的因素詳情。
投資目標及政策. 所有於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必須由副投資經理釐定為高質量。於釐定本基金持有的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量時,應用審慎的內部信貸質量評估程序,有關詳情於本基金的補充文件中進一步概述。 儘管基金章程有所披露,本基金補充文件「投資目標及政策」一節中的以下段落應改為如下(見下劃線的字詞),以澄清每股固定資產淨值僅適用於派息股份類別:
投資目標及政策. 15 投資及借款限制 15 投資及借款限制之違反 15 槓桿 15 證券借出、銷售及購回及反向購回交易 15 流通性風險管理 15
投資目標及政策. ■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內所用「主要」一詞應理解為有關基金最少70%的總資產 (不計附屬流動資產)。 ■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內所用「市場週期」一詞應理解為所指期間會包括下降與顯著放緩以及增長階段。 ■ 除本章程內就某項基金而另有規定外,基金投資目標及政策內所用「減值」一詞擬指基金於12個月期間所錄得最高價與最低價之間的差距。 ■ 附錄A「所適合的投資者類別」一節就每項基金載列的資料僅供參考。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之前,務請考慮 本身的特定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本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水平、財政狀況、投資目標。 閣下如對此項資料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銀行經理、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財務顧問。
投資目標及政策. 除非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另有明確披露,否則無意將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 A 股 及 B 股及╱或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中國境內債券(包括城投債)。在基金仍根據《證 券及期貨條例》獲認可期間,在符合適用的證監會規定(如有)及向投資者提供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後,基金可將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投資於中國 A 股及B 股及╱或將多於其資產淨值的 10%投資於中國境內債 券(包括城投債),而基金章程及香港說明文件將作相應更新。 基金可使用其他證券及衍生工具,包括認股權證、期權及期貨合約(於基金章程作進一步說明)。在基金獲證監會認可期間,使用該等形式的投資將受若干限制,包括中央銀行就使用有效投資組合管理技巧而施加的條件以及證監會規定的限制。 霸菱傾亞均衡基金僅可為有效投資組合管理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工具,概不能為投資目的而運用金融衍生工具。請參閱基金章程以了解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進一步資料。
投資目標及政策. 每隻基金的資產將按照有關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分別投資,該等投資目標及政策在發行章程附件二的有關基金資料摘要載明。
投資目標及政策. 信託基金目前並無運用總回報掉期、回購協議、逆回購協議、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交易及證券借貸。如信託基金確實建議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單位持有人將獲通知,而香港說明文件及基金章程亦會根據中央銀行及證監會的規定予以修訂。如信託基金建議日後運用該等技巧及工具,將向單位持有人發出適當通知,並尋求證監會的事先批准(如有需要)。 根據基金章程規定,若基金經理基於財政或其他理由認為保管人為持有全部或部份單位信託基金持有的資產而有需要或者適宜組成、收購或利用任何實體時,單位信託基金可實益擁有該實體,包括任何一家或多家公司的已發行股本的全部或部份。除了基金章程所載列的規定外,持有該實體須遵守《守則》的規定。 基金章程載有霸菱韓國基金(「信託基金」)的投資目標及政策的概要,亦請注意,除了把其總資產最少 70%直接及間接投資於在韓國註冊成立或進行其主要經濟活動,或在韓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公司的股票及股票相關證券的規定外,霸菱韓國基金可按 BAML 認為適合的比例,投資於任何國家及由任何市場規模、任何行業或界別(視情況而定)的公司所發行的證券。 BFM 可不時及尤其在市況不明朗或波動的期間選擇將信託基金的大部份財產以貨幣市場工具及╱或現金存款持有。 霸菱韓國聯接基金將不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作任何用途。 霸菱韓國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高達其資產淨值的 50%。 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的定義載於證監會發出的《守則》,並根據證監會發出的規定和指引(可不時予以更新)計算。在《守則》、證監會不時發出的手冊、守則及/或指引所容許或證監會不時容許的若干情況下,可超逾上文所載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上限。
投資目標及政策. 中銀香港全天候環球投資基金旨在透過主要投資於一個由股票、債券、交易所買賣基金 (ETFs)、REITs及其他資產組成的受管理投資組合,提供長遠資本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