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组合比例 样本条款

投资组合比例. (1)本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投资组合比例. 资产类别 资产种类 投资比例 固定收益类 货币市场工具类 80%-100% 债券类 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含公募基金等
投资组合比例.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 80%-100%,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投资比例为 0%-2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本产品管理人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2)本理财计划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不得超过 140%。 本计划将会在产品成立日及每期开放日之后的三个月内使资产配置比例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组合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比例 0%-95%,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受益凭证、债券逆回购、债券型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 本信托计划为权益类产品,其中投资于权益类资产欣旺达(股票代码:000000.XX)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但不得投资于优先委托人自身的同业存款)、不超过 7 天的国债逆回购、公募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低于 20%。委托人在此知悉并同意,信托计划可以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的现金、银行存款、不超过 7 天的国债逆回购、公募货币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投资组合比例. 本集合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组合比例. (1)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 7 天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据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现金类资产占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投资组合比例. 本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产品总资产的80%。 注:本产品可能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3.
投资组合比例. 详见《产品说明书》“第二条 理财产品基本情况”。
投资组合比例. 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内地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50%-100%,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其中港股通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港股通以外的香港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2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股票库、债券库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上述更新和调整需要为托管行系统开发与设置预留足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