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投资限制 Clause in Contracts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Appears in 4 contracts

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除上述第 5、6 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Appears in 3 contracts

Samples: 招募说明书, Fund Prospectu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3、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6、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7、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除本说明书特别约定外,资产或资产组合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信用评级均在 AA 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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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 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 持续保持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3.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4. 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5.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不得达到净资产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6.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7. 本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对单只债券的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3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第 3 条、第 7 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 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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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说明书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计划投资可以同时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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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 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定期开放周期等于或高于 90 天,可以同时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本产品定期开放周期等于或高于 90 天,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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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应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50%。若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2. 本理财产品可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回购业务,且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本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 理财产品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4. 如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理财产品将按照最新规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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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 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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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定期开放周期等于或高于 90 天,可以同时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本产品定期开放周期等于或高于 90 天,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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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可以同时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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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至符合相关要求。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应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50%。若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2. 本理财产品可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回购业务,且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本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 理财产品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4. 如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理财产品将按照最新规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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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其中,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2. 如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 140%;如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或私募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200%;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最新规定的,参照最新规定调整(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3.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4. 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5.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6.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 7. 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不得达到本产品净资产的50%以上。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8. 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参照最新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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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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