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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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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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3、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6、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除上述第 5、6 项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0、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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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募说明书, Fund Prospectus, 基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限制.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禁止用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承销证券;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资金拆借、贷款、质押融资或者提供担保;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 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各类收益权、收益凭证等类固收产品。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且规模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主体评级不低于 AA;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信用债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3 年,其中投资利率债平均久期不超过 5 年。
(2) 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
(3) 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开放式基金(含 ETF 和 LOF 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同时投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最新规模的 10%(货币基金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按买入成本计算,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含创业板)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按前一日收盘价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不超过 10%;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创业板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30%。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仅用于做空交易,保证金各占净值比不超过 20%。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本系列资管计划不得购买 s、sst、s*st、st、*st 类股票,不得投资权证,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正回购,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投资商品期货,不得投资其他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或资管计划,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不得进行 ETF 和 LOF 基金跨市场交易。
(8) 本系列产品运作须依法合规,不得在有利益输送的情况下投资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人的股东、资产托管人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防范利益输送行为。
(9) 因证券市场波动、公司合并、资管计划规模变动等因素致使资管计划投资不符合本系列资管计划约定的投资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调整 完毕,如 10 个交易日未能调整完毕,托管人进行提示,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情况,调整时间顺延。
(10) 产品风控采用净值风控原则,产品净值低于 1.10 元时,净多头仓位不能超过 85%;产品净值低于 1.05 元时,净多头仓位不能超过 80%;产品净值低于 1.00 元时,净多头仓位不能超过 70%;产品净值达到预警线 0.87 元时,净多头仓位不能超过 50%,净多头仓位=ABS(权益类金融产品市值+股指期货多头合约价值-股指期货空头合约价值)/产品净值*100%。
(11) 本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00%。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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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限制. 1. 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 至符合相关要求。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应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50%。若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2. 本理财产品可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回购业务,且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本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 理财产品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4. 如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理财产品将按照最新规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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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1.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2.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3. 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4. 如本理财产品定开周期小于90 天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不低于5%;如本理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90 天,应当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 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5. 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6.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10%。 以上限制,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可参照监管规定调整。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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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投资限制. (为有效防控投资风险,本计划严格控制了投资比例,具体比例控制如下: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 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及国债逆回购、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占计划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10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3、 不得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各类收益权、券商收益凭证等类固收产品。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所投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组合平均久期不超过 3.5 年,通过债券正回购融入资金金额不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40%。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4、 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投资于单一债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10%。
5、 按买入成本计算,持有沪深 300 内单一非创业板成分股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计划净值的 30%;沪深 300 以外单一非创业板成分股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计划净值的 20%;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6、 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单一创业板股票持仓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 4.99%;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含),按成本计算,单一创业板股票不得超过资管计划财产参考净值的 10%(含);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创业板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值的 30%。
7、 投资于单一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前一日资管计划净值的 20%(以成本价计算,货币基金除外),且其持有单支基金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基金总发行规模的 30%(货币基金除外),其中,基金总发行规模以该基金披露上季度末发行规模为准;
8、 当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大于 1.05 且小于等于 1.10 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港股通的持仓比例(按成本计算)不得高于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5%,当计划份额参考净值大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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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资产管理合同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标的股票以外的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本信托计划持有的标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且不得超过该股票流通股的 5%。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标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本信托计划通过大宗交易买入标的股票时,买入的大宗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且需在交易所规定的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非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不得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用于股指期货投资、融资融券交易、新债认购、新基金认购、超过 7 天(不含)的国债逆回购和上市公司增发业务。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入或卖出标的股票(若风控补仓资金追加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风控补仓资金,受托人处置标的股票不受以下规定限制):
A.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C.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是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D.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如某一投资建议将使受托人发行的全部信托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受托人有权拒绝该投资建议,并有权对此进行直接修正。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信托计划对于标的股票买入交易仅限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且不得超过“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获标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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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信托合同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 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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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计划投资可以同时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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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 1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该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应低于本产品净资产的 50%。若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条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开放式理财产品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2. 本理财产品可根据监管要求开展回购业务,且单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40%。本产品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理财产品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 理财产品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按照监管要求执行。
4. 如监管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限制有最新规定的,本理财产品将按照最新规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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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定期开放周期等于或高于 90 天,可以同时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本产品定期开放周期等于或高于 90 天,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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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 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定期开放周期等于或高于 90 天,可以同时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本产品定期开放周期等于或高于 90 天,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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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管理人发行的全部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其中,管理人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2. 如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 140%;如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或私募理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200%;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最新规定的,参照最新规定调整。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3.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管产品。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4. 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5.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6.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本理财产品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
7. 本理财产品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比例不得达到本产品净资产的50%以上。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8. 如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对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管理人可参照最新要求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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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 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 持续保持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3.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4. 本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5.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不得达到净资产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6.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7. 本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对单只债券的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3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第 3 条、第 7 条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 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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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理财产品说明书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 本产品所投资的资产或资产组合均严格经过信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审批流程审批和筛选,在投资时达到可投资标准。除本说明书特别约定外,资产或资产组合拟投资的各类债券信用评级均在 AA 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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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Agreement
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在该种情形下,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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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限制. (1) 本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40%;
(2) 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不低于 90 天的,在开放日及开放日前 7 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应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产品定期开放周期低于 90 天的,应保证每日日终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比例不低于产品净资产的 5%;
(3) 本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 10%,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4) 本产品计划投资不得同时出现下述情形本产品可以同时出现下述两种情形(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a) 计划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
(b) 计划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达到产品净资产 50%以上。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不得新增投资上述资产。
(5) 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不得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该比例限制的,在单一投资者持有比例降至 50%以下之前,管理人不得再接受该投资者对该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申请本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是否允许超过产品总份额的 50%,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和实际运作情况为准。
(6) 直接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7)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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