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 3.1 阁下以抵押品的实益拥有人身份,谨此以第一固定押记形式,向汇业抵押所有有抵押债务的各种权利、 权属、利益及权益。这些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额外或被替代的财产或就该等财产或额外的或获替代的财产的应累计或在任何时间透过赎回、分红、优先权、选择权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股息、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利息、权利、权益、款项或财产,以作为持续的抵押品,以便偿还有抵押债务。
3.2 即使阁下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结保证金有关账户或全部或部份付清有抵押债务及即使阁下结束保证金账户或期权账户及其后再重新开户,押记将仍属一项持续的抵押并仍有效力。
3.3 汇业有权行使涉及有关抵押品的表决权及其他权利以保障其在有关抵押品的利益。倘若阁下行使其在有关抵押品的权利,会与其在本客户协议的义务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会影响汇业就有关抵押的利益,阁下不得行使该权利。
3.4 只要仍有未偿还的有抵押债务,汇业有权在未事先通知或获得阁下同意前,行使其绝对酌情权以其认为适合的条款及方式为保障其利益,处置或以其他方法处理有关抵押品(任何部份或全部),用以偿还有抵押债务,尤其阁下未能依汇业要求提供的有关抵押品时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波幅时。如出售有关抵押品后,仍有缺欠,阁下须实时向汇业支付,用以弥补该不足之数。
3.5 阁下须按要求向汇业实时支付或偿还所有与执行或保障汇业根据本客户协议享有的任何权力有关的费用 (包括追数收费及以足额弥偿为基准的法律费用)及开支。
3.6 在不影响上述的概括性原则下,押记或其所抵押的数额将不会受以下所述任何事物影响:
(A) 就有抵押债务,汇业现时或将来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担保或弥偿;
(B) 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订、更改、宽免或解除(包括押记,除有关的修改、修订、宽免或解除外);
(C) 汇业就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记)的强制执行或没有强制执行或免除;
(D) 不论由汇业向阁下或其他人士所给予的时间、宽限、宽免或同意;
(E) 不论由汇业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没有作出根据本客户协议条款的任何提供有关抵押品或偿还款项的要求;
(F) 阁下的无偿债能力、破产、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G) 汇业与任何其他人进行合并、兼并或重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转移汇业的全部或部份业务、财产或资产;
(H) 在任何时候阁下对汇业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申索、抵销或其他权利;
(I) 汇业与阁下或任何其他人订立的安排或妥协;
(J) 涉及保证金融资或期权账户的有关任何抵押、担保或弥偿(包括押记)的任何文件的条文或押记之下或与该等抵押、担保或或弥偿(包括押记)之下或有关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及有关的条文的不合法性,无效或未能执行或缺陷,不论原因是基于越权、不符合有关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经妥善授权、未经妥善签立或交付或因为任何其他的缘故;
(K) 任何根据涉及破产、无偿债能力或清盘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响的协议、抵押、担保、弥偿、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阁下依赖任何该等协议、抵押、担保、弥偿、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该等免除、和解或解除因此须被视为受到限制;或
(L) 任何由汇业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遗漏或忘记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实、事宜或事物 (如果不是因为本条文)可能在运作上损害或影响阁下在与保证金融资或期权账户有关的本客户协议条款项下的责任。
抵押品. 4.1 鑒於民眾證券授予或繼續提供保證金融資予客戶,客戶作為實益擁有人,謹將以下客戶資產(當作抵押品)押記、轉讓及交予民眾證券作為持續擔保,以確保在各個到期日準時向民眾證券支付保證金融資項下所有未償還款項及根據本協議客戶不時到期應付或尚欠民眾證券的所有其他款項及金額,及保證客戶根據本協議不時履行對民眾證券負有的所有責任:
(a) 在民眾證券及其代名人此後任何時間及不時根據本協議條款代或為客戶購買或持有的證券,以及在不論根據本第二節第 5.1 條或其他方式繳存於民眾證券的任何證券,連同在任何該等證券在本協議日期之後所有已付或應付的股息及利息以及以紅利、分派、期權、權利或其他方式於此後任何時間無論如何累計或提供的所有增值(以下統稱「押記證券」)之 中,客戶擁有的全部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及
(b) 保證金賬戶內的所有及任何存入資金,以及民眾證券不時為或代客戶持有的所有資金。
4.2 民眾證券茲不可撤銷地獲授權以其本身名義或其代名人名義持有押記證券,或將之存放於其往來銀行或任何其他提供文件保管設施的機構的指定賬戶妥為保管。如屬香港的證券,該機構應為證監會認可的保管服務提供機構,而且客戶茲不可撤銷地授權民眾證券,為轉讓所有押記證券、完善其所有權及/或將其所有權歸屬於民眾證券或其代名人所需,而作出任何及所有 必要的行為及事情,及簽署任何及所有必要的文件,以及作出和簽署民眾證券可能合理地要求的所有事情和文件,以令民眾證券完善根據本協議提供的擔保。
4.3 客戶根據本協議提供之擔保,乃附加於民眾證券現時或此後任何時間就保證金融資或客戶在本協議項下責任而持有或享有的任何其他保證、質押、留置權、彌償保證、擔保、按揭、押記、債權證或附屬抵押品或其他權力、權利或補救方法,並可由民眾證券強制執行而對上述各項不構成影響。即使客戶身故、破產、清算、清盤、無力償還債項、喪失行為能力或章程有任何變更,或任何暫時或局部付款、賬戶結算或償還保證金融資項下全部或任何部分的尚欠金額或客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債務,該擔保仍為持續抵押品。
4.4 客戶茲不可撤銷地向民眾證券承諾,客戶對於抵押品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在所有相關時間均為客戶在法律上及不附帶產權負擔的財產的一部分,不附帶任何信託、留置權、押記、按揭、質押或其他產權負擔(根據本協議設立或本協議規定者除外)。客戶須向民眾證券提供已簽署的轉讓書或民眾證券行使本協議項下權利所需的其他文件。
4.5 民眾證券就押記證券收到的所有股息、利息、收入、付款或其他分派,將於民眾證券收到時存入保證金賬戶。
4.6 (a) 客戶茲向民眾證券陳述及保證,在押記持續有效的期間:
(i) 客戶已經及將會保持押記證券無產權轇轕及有絕對所有權(只受到押記的規限);
(ii) 該押記構成及將會繼續構成有效及對客戶有法律約束力的責任,可按其條款強制執行。
抵押品. 3.1 客戶同意不時的協定向英皇證券提供現金及/或證券及/或其他資產 ( “抵押品”),作為客戶根據本股票期權買賣協議對英皇證券所負責任的擔保。此抵押品應按照英皇證券的不時要求支付或提交。抵押品的金額應不少於(但可超過) 規則中有關客戶未平倉持倉及交付責任的數額,並可能因應市值變動要求更多抵押品。
3.2 客户將應要求給予英皇證券規則可能規定英皇證券須具有的授權,以授權英皇證券直接或透過另一名期權交易所參與者,交付該等證券予期權結算所,以作為期權結算所抵押品,從而進行源自該名客戶給予英皇證券指示的在交易所交易的期權業務;及英皇證券並沒有獲得客户任何其他授權,從而借入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為著任何其他目的以其他方式不再管有客户的任何證券 (但該等證券將給予客戶或得到客戶的指示的情况除外)。
抵押品. 為限制本附錄 C 第 4.4(c)及 5.2 分段所述就各對手方承擔的風險,基金可向有關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a) 流通性-抵押品具備充足的流通性及可予充分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迅速售出。抵押品應通常在具備深度、流通量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巿場上買賣;
(b) 估值-應採用獨立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c) 信貸質素-抵押品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惟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抵押品應即時予以替換;
(d) 扣減-應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
(e) 多元化-抵押品適當地多元化,避免將所承擔的風險集中於任何單一實體及╱或同一集團內的實體。在遵從本附錄 C 第 1(a)、1(b)、1(c)、1(f)、1(g)(i)與(ii)分段,以及第 1(g)分段
(A) 至(C)項條文及第 2(b)分段列明的投資規限及限制時,應計及基金就抵押品的發行人所承擔的風險;
(f) 關連性-抵押品價值不應與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對手或發行人的信用或與證券融資交易對手的信用有任何重大關連,以致損害抵押品的成效。就此而言,由金融衍生工具對手方或發行人,或由證券融資交易對手或其任何相關實體發行的證券,都不應用作抵押品;
(g) 管理運作及法律風險-管理人具備適當的系統、運作能力及專業法律知識,以便妥善管理抵押品;
(h) 獨立保管-抵押品由受託人或正式委任的代名人、代理人或獲轉授職能者持有;
(i) 強制執行-受託人無須對金融衍生工具發行人或證券融資交易對手進一步追索,即可隨時取用或執行抵押品;
(j) 抵押品再投資-所收取的抵押品僅可為相關基金而再被投資,並須遵從以下規定︰
(i)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僅可再被投資於短期存款、優質貨幣市場工具及根據該守則第 8.2 節獲認可的或以與證監會的規定大致相若的方式受到監管而且獲證監會接納的貨幣市場基金,並須符合該守則第 7 章所列明適用於有關投資或所承擔風險的相應投資規限或限制。就此而言,貨幣市場工具指通常在貨幣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包括政府票據、存款證、商業票據、短期票據及銀行承兌匯票等。在評估貨幣市場工具是否屬優質時,最低限度必須考慮有關貨幣市場工具的信貸質素及流通情況;
(ii) 所收取的非現金抵押品不可出售、再作投資或質押;
(iii) 來自現金抵押品再投資的資產投資組合須符合本附錄C 第 7(b)及 7(j)分段的規定;
(iv) 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不得進一步用作進行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v) 當所收取的現金抵押品再被投資於其他投資項目時,有關投資項目不得涉及任何證券融資交易;
(k) 抵押品不應受到居先的產權負擔所規限;及
(l) 抵押品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包括
(i) 分派金額主要來自嵌入式金融衍生工具或合成投資工具的結構性產品;
(ii) 由特別目的投資機構、特別投資公司或類似實體發行的證券;
(iii) 證券化產品;或
(iv) 非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有關本系列及╱或各基金的抵押品政策的進一步詳情於附錄D 作出披露。
抵押品. 若客戶獲批任何貸款,客戶須提供本行所接受的抵押品(「抵押資產」)。在貸款文件的條款及細則所限制下及除非本行酌情另行准許,貸款只在本行取得本行在貸款文件內要求或訂明的文件及/或先決條件後才可供使用。
抵押品. 3.1 閣下以抵押品的實益擁有人身份,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向駿溢環球抵押所有有抵押債務的各種權利、權屬、利益及權益。這些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額外或被替代的財產或就該等財產或額外的或獲替代的財產的應累計或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股 息、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以便償還有抵押債務。
3.2 即使閣下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結保證金有關帳戶或全部或部份付清有抵押債務及即使閣下結束保證金帳戶或期權帳戶及其後再重新開戶,押記將仍屬一項持續的抵押並仍有效力。
3.3 駿溢環球有權行使涉及有關抵押品的表決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其在有關抵押品的利益。倘若閣下行使其在有關抵押品的權利,會與其在本客戶協議的義務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會影響駿溢環球就有關抵押的利益,閣下不得行使該權利。
3.4 只要仍有未償還的有抵押債務,駿溢環球有權在未事先通知或獲得閣下同意前,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為保障其利益,處置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有關抵押品(任何部份或全部),用以償還有抵押債務,尤其閣下未能依駿溢環球要求提供的有關抵押品時或市場價格發生重大波幅時。如出售有關抵押品後,仍有缺欠,閣下須即時向駿溢環球支付,用以彌補該不足之數。
抵押品. 17.1 中信建投可要求客戶就若干有關服務提供抵押品作為抵押。中信建投另行載列使用抵押品的條款。
17.2 中信建投有權不時決定抵押品是否足以作為客戶向中信建投所承擔義務的 抵押。中信建投有權於任何時間及於押品不足時要求額外抵押品。中信建 投有權在其認為適當時採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抵押品履行客戶負債,事前可給予或不給予通知,或可先取得或毋須取得客戶或抵押人的同意。 任何所要求的附加抵押品應在中信建投指定的時間內存入指定賬戶。
17.3 客戶未能遵守本協議第 17.2 條的規定將構成違約事件,並將(其中包括)產生中信建投於本協議的第 25 條下的權利。除非客戶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 繳保證金的所有要求,否則中信建投可能拒絕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如客 戶持續未能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繳保證金的要求,則中信建投可能需要向 相關市場、期貨市場、 結算所及/或監管者報告有關客戶的所有未平倉持 倉。如於中信建投指示的期間內未能達成有關抵押品或追繳保證金的任何 要求,則中信建投可能需要(在毋須客戶事先同意下)將客戶的持倉平倉。
17.4 在客戶對中信建投仍然存在任何債項或中信建投代表客戶建立任何未平倉持倉的情況下 , 中信建投將有權拒絕客戶以任何方式提取任何或全部抵押品,而客戶(未得中信建投事先書面同意)無權自其戶口以部分或全部方式提取任何抵押品。
17.5 中信建投可能(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接受非現金抵押品,而於有關情況下, 中信建投將(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給予有關資產名義價值 (毋須對應有關資產的市場價值)。鑑於當前市場價值或其他因素,中信建投給予任何非現金抵押品的價值可能經中信建投決定而不時改變。為免生疑問,如中信建投接受作為抵押品的上市股份已暫停買賣 10 個營業日或以上, 則中信建投將有權視有關抵押品為零價值及可能要求客戶存入額外抵押品。
17.6 在直至任何抵押品成為可強制執行前:
(a) 中信建投將有權(以其全權及絕對酌情決定)行使與抵押品有關的所有權利以保障其價值(包括但不限於出售權利),惟中信建投須於行使任何有關權利前向客戶發出通知;及
(b) 客戶可能指示行使與抵押品有關的任何權利,惟有關指示並非不符合客戶對中信建投的責任或上文(a)所述中信建投的權利,或可能於任何方 面損害中信建投於抵押品的權利。
17.7 在符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中信建投應擁有唯一及全權酌情權處理客戶存放在中信建投或由客戶或代表客戶提供給中信建投的抵押品:
17.7.1. 以客戶、中信建投或中信建投指定的任何代名人的名義(不論在香港還是其他地方),或按照適用法律以其他名義登記該抵押品;或
17.7.2. 將該等抵押品存入㇐個獨立賬戶作安全保管(而該賬戶是指定為信託賬戶或客戶賬戶),該獨立賬戶由中信建投於適用法律下獲正當授權的機構處設立和維持; 或
17.7.3. 將該抵押品存放於任何海外托管人或海外結算所。
抵押品. 16.1. 作為閣下履行全部抵押責任的持續抵押,閣下謹此就閣下現時或日後向我們提供的所有資金、抵押品或資產及閣下於 ADSS 集團任何成員公司開立的賬戶的所有將進賬資金(「抵押資產」),授予我們第一及固定抵押權,並附帶完全轉讓權。
16.2. 閣下同意按我們的合理要求簽立所有文件及採取進一步措施以完成我們於抵押資產的抵押權。
16.3. 未徵得我們同意,閣下不得取回或替換受我們的抵押權規限的任何財產。
16.4. 閣下承諾不會就向我們轉移的任何保管資產創設或持有任何尚未履行的抵押權,亦不會同意出讓或轉讓任何該等資產,惟持有該等抵押品的結算系統就所有抵押品例行施加的留置權除外。
16.5. 除我們根據該等條款或任何適用法律可享有的任何權利外及在不影響該等權利的情況下,閣下就 ADSS 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或任何人士代表閣下持有的全部財產授予我們留置權,直至抵押責任獲履行為止。
16.6. 我們於該等條款第 27.1 條所述的任何違約事件發生之時(無論我們是否知悉)就或根據交易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概不會影響我們拒絕繼續履行有關責任的權利,及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視作放棄有關權利或放棄倘發生有關違約事件時我們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抵押品. 3.1 客戶以實益擁有人的身份,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方式,向金鷹證券抵押所有客戶於現有或將來任何時候存放在、轉移或令致其轉移往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或代名人持有的,或於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擁有任何權益、所有權或權益的情況下 ( 在每個情況下,不論是為抵押、穩妥保管、收集或其他的目的 ) 轉移往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所有證券及其他財產的各種權利、所有權、利益及權益。這些包括但不限於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不時為任何目的而可能擁有、託管或控制的證券 ( 包括任何額外或替代證券或就任何該等證券或額外的或替代證券的所提供的或累計,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形式,所有已支付或需支付的股息或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 ) ( 統稱為「抵押證券」) 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 (「該抵押」), 用以支付及當被要求時清償所有款項及絕對或是或有的債項及履行在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下,在現時或以後任何時間,可能已到期、未付或由你招致,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或客戶可能或已對金鷹證券及其聯屬人有責任以任何帳戶或以任何方式(無論是單獨或與任何其他人士共同,及以任何名稱、風格或公司名義),連同由作出還款要求日期至還款日期期間的利息,及在金鷹證券及其聯屬人記錄中所顯示的任何佣金、法律及其他費用、收費及開支的所有義務。
3.2 即使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結帳戶或全部或部份付清你客戶欠金鷹證券及/或其聯屬人的欠款,該抵押將仍屬一項持續的抵押,及即使客戶在金鷹證券的任何帳戶已被關閉及其後已重新開戶或其後客戶單獨或與其他人共同開立任何帳戶,抵押將會涵蓋全部或任何當其時在任何帳戶或其他地方構成客戶欠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的所有或任何結餘欠款。
3.3 當客戶不可撤回地支付所有在<證券客戶協議>之下可能應支付或成為應支付的款項後,金鷹證券可在客戶要求下,及向客戶發還金鷹證券在抵押證券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及權益後,並會就客戶為了妥善處理該項發還而作出的要求將給予有關的指示及指令。
3.4 在押記執行之前,金鷹證券有權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行使有關抵押證券的表決權和其他權利,以保障抵押證券的價值。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客戶可指示行使附於或與抵押證券有關的其他權利,但行使之方式不得與客戶在<證券客戶協議>下的義務不符,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影響金鷹證券就抵押證券的權利。
3.5 根據<證券客戶協議>作出任何出售時,客戶同意金鷹證券擁有絕對酌情權出售或處置任何抵押證券,並且當金鷹證券進行任何該等出售後,由金鷹證券的獲授權的高級職員所作出該出售權已成為可行使之聲明,將成為支持任何購買方或根據該宗出售而獲取任何抵押證券所有權的其他人士的確據,而與金鷹證券或其代名人進行任何交易的人士,均不得查詢出售的情況。
3.6 在不影響上述的一般性原則下,該抵押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因以下所述任何事情所影響 :
(a) 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就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或任何其他責任而在現時或將來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寬免或解除 ( 除有關的修改、修訂、寬免或解除外,包括該抵押 );
(c) 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 ( 包括該抵押 ) 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
(d) 不論由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向客戶或其他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時間、寬限、寬免或同意 ;
(e) 不論是由金鷹證券或其聯屬人或任何其他人對客戶所作出或沒有作出的根據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的任何還款要求 ;
(f) 客戶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
(g) 金鷹證券與任何其他人進行任何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作出任何之出售或轉移金鷹證券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
(h) 在任何時候客戶對金鷹證券或任何其他人所提出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金鷹證券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訂立的安排或妥協 ;
(j) 涉及該便利或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 ( 包括該抵押 ) ,或任何一方在有關的任何該等文件或抵押、擔保或彌償 ( 包括該抵押 )的任何權利或義務之下的不合法性、無效或無法執行或有他們缺陷的條文或在任何文件,不論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未經任何人妥善授權、簽立或交付或任何其他的緣故 ;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響的任何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你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及任何該等免除、和解或解除須因此被視為受到限制 ; 或
(l) 任何由金鷹證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忽略而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但因為本條文,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你在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之下的責任。
3.7 凡客戶欠金鷹證券任何債務期間,金鷹證券有權在任何時候拒絕客戶從其帳戶提取部份或所有抵押品的要求。未經金鷹證券事先同意,客戶無權從其帳戶中提取任何部份或全部抵押品。金鷹證券為客戶帳戶出售證券所得的款項(扣除經紀佣金和其他相關交易費用)應首先用作償還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下保證金帳戶內的欠款。
3.8 客戶透過抵押方式不可撤回地委任金鷹證券作為客戶的授權人,代表客戶及以客戶的名義行任何事,及簽署、蓋印、執行、交付、完善及訂立所有契據、文書、文件、作為或事物,以履行根據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施加於客戶的任何義務及在整體上促使金鷹證券行使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或根據保證金融資便利條款或法律而賦予金鷹證券的相關權利及權力,包括 ( 但不限於 ):
(a) 就任何抵押證券簽立任何轉讓契或擔保 ;
(b) 就任何抵押證券完善其所有權 ;
(c) 就任何抵押證券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任何或所有欠款或款項之申索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綜合及作出良好的解除 ;
(d) 就任何抵押證券發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書或匯票 ; 及
(e) 一般而言,作出任何申索或採取任何合法的行動或開始任何法律程序,...
抵押品. 為限制本附錄 C 第 4.4(c)及 5.2 分段所述就各對手方承擔的風險,基金可向有關對手方收取抵押品,但抵押品須符合下列規定︰
(a) 流通性-抵押品具備充足的流通性及可予充分買賣,使其可以接近售前估值的穩健價格迅速售出。抵押品應通常在具備深度、流通量高並享有定價透明度的巿場上買賣;
(b) 估值-應採用獨立定價來源每日以市價計算抵押品的價值;
(c) 信貸質素-抵押品必須具備高信貸質素,惟當抵押品或被用作抵押品的資產的發行人的信貸質素惡化至某個程度以致會損害到抵押品的成效時,該抵押品應即時予以替換;
(d) 扣減-應對抵押品施加審慎的扣減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