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及留置权 样本条款

抵销及留置权. 一、 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本行可随时在不通知账户持有人的情况下合并或整合账户持有人在本行持有的全部账户,并使用账户持有人有权获得的任何信用余额来清偿账户持有人欠本行的任何债务(无论债务是否到期、是实际债务、还是未来债务、或有债务、未经结算的债务或未经确定的债务),而与货币种类、支付地点和代表本行采取行动的办事处无关。
抵销及留置权. 12.1 在不限制或削弱证券交易客户协议书第14.10 条及第14.11 条效力的情况下,盈立证券有权作出下列各项而无须事先通知客户: (a) 就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不时为任何目的而管有或控制的所有客户财产(包括 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设于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其他账户内的所有证券)行使 留置权。盈立证券有权运用该等财产或出售该等财产,并将所得款项用作清还客户对盈立证 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负有的任何负债(该等负债包括由客户以主事人或担保人身份 所招致而欠下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债项,不论该等债项是实际或是或然的、以主事人或附属公司身份、单独或共同欠下的); (b) 就客户应向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缴付的任何金额(包括任何费用、开支或利息),从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设于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其他账户支账,不论有关账户是否有充足可用资金、透支或其他融通,即使客户已就运用任何账户的资金发出指示。如任何支账导致有关账户被透支,客户有法律责任应要求向盈立证券偿还尚未清偿金额连同就尚未清偿金额累算的费用、开支及利息,以盈立证券所设定的利率计算; (c) 扣起、组合或合并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设于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其他账户的结余,并将记入任何账户贷项的任何款项进行抵销或转账,用作或用以结清客户欠下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任何金额。客户欠下的款项 (1) 可能为实际或是或有的、现有、将有或递延的、基本性或担保性的欠款, (2) 可由客户独自或与任何其他人士共同欠下, (3) 可包括为履行补仓通知客户应支付的任何金额,及 (4) 可包括费用、开支或利 息; (d) 如记入保证金账户及客户设于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其他账户贷项的任何不 论以任何货币为单位的款项等于或少于客户欠下盈立证券或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的金额,当该等款项到期须付或被客户要求清还时拒绝向客户清还。如盈立证券就任何款项行使此权 利,该等款项将大致上按紧接盈立证券行使此权利前有效的条款及条件或盈立证券认为适当 的其他条款而列为仍未获盈立证券或有关的盈立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清偿的款项;及 (e) 如任何该等的支账、扣起、组合或合并须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该兑换将按在盈立证券所决定的相关时间适用于相关外汇市场的汇率计算,而由盈立证券所决定的汇率将具决定性并对客户具约束力。
抵销及留置权. 7.1. 除永丰外汇根据法例且在条例之条文规限下享有之任何一般留置权或类似权利之外且无损其效力之下: 甲、 永丰外汇可毋须通知客户而在任何时候: (i) 向永丰金融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及客户在任何时候存设账户之任何银行、接受存款公司或其他人士、商号或公司(「存款持有人」)发出指示,将客户于任何时候在永丰金融集团有关成员及/或有关存款持有人存设之账户所存之任何款项,代客户转拨入客户于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在任何时候存设之任何账户; (ii) 将客户于保证金交易帐户不时所存之任何款项转拨入客户在任何时候于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设存之任何账户; (iii) 将于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之任何或一个以上之帐户之任何存款用于抵销或转拨,以清偿客户在任何账户或任何其他有关方面所欠永丰外汇之债项、义务或负债(不论其属现有或将来、实际或或然、主要或从属、各别或共同、有抵押或无抵押者);或 (iv) 将有关权限通知永丰金融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及/或存款持有人, 当上述合并、综合、抵销或转拨需要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有关兑换须按永丰外汇以绝对酌情权决定选用于合并、综合、抵销或转拨之日或该日前后由永丰外汇最终决定之有关外汇市场通行之汇率计算。 就永丰外汇支付用以抵销或解除客户对永丰金融集团任何其他成员之任何责任之任何款 项而言,永丰外汇毋须理会此等责任存在与否,只要由有关之永丰金融集团其他成员对永丰外汇作出要求即可。 乙、 永丰外汇拥有客户(不论属个人或与其他人共同)于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之账户中或客户于香港或世界其他地方于任何时候作任何目的由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持有包括保管之任何款项、证券、商品或其他财产之一般留置权。永丰外汇亦有权在法律容许之情况下出售该等财产(而永丰外汇获授权进行一切有关该等出售之必须行动,毋须为因此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且在无损上文之有效性下,客户不得就该等出售或其时间性向永丰外汇提出任何索偿)及运用所得款项以抵销及解除客户对永丰外汇之所有或部份义 务,无论其他人是否拥有权益或永丰外汇曾否就该等财产作出垫款,亦不论客户于永丰金融集团任何成员存设之账户数目。
抵销及留置权. 12.1 在法律允许情况下,本行有权于任何时间合并阁下在任何地方的全部或任何账户,而不作事前通知。为此目的,本行有权将账户内任何货币币种的存款兑换成为其它货币,及估计未来、或有或未确定的债务金额。 12.2 本行可使用阁下联名账户中的任何贷项结余,以减轻一个或多个联名账户持有人对本行的任何债务。 12.3 本行可在一个或多个阁下的账户的借方记入阁下的应付的款项。 12.4 未经本行同意,阁下不可在对本行有任何现有、未来、实际或或有的 ( 不论是否已确定款项的 ) 债务期间提取或以其它方式处理存款及本行的应付款项。 12.5 如阁下对本行有任何现有、未来、实际或或有的 ( 不论是否确定款项的 )债务,本行可按法律规定扣留不论是否作为安全保管或其它方式,不论在存放于任何地方或以其它形式由本行为阁下或以阁下名义 ( 单独或联名 )持有的任何物业,或不论以公开拍卖、私人协约或招标形式以由本行决定的价格及条款将上述物业全部或部分出售。本行可使用净收益以减轻阁下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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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与无形资产有关的支出,如果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公司且其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则计入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支出,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 共通事項 (17) 当社は、以下の場合にはあらかじめ通知をしたうえで託送供給契約を解約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 認購權儲備 在沒有被公司法禁止及符合公司法規定範圍內,以下規定具有效力:

  • 工事概要 (1) 工事名 入札に付する事項[1]を参照 (2) 工事場所 入札に付する事項[2]を参照 (3) 工事内容 入札に付する事項[3]を参照 (4) 工期又は全体工期 入札に付する事項[4]を参照 (5) 入札に付する事項[6]に従い技術提案書の提出を求める場合は、技術の提案を受け付け、価格 以外の要素と価格を総合的に評価して落札者を決定する総合評価落札方式(簡易型)で実施します。 (6) 入札に付する事項[5]が「有」の場合は、「建設工事に係る資材の再資源化等に関する法律」(平成 12 年法律第 104 号)に基づき、分別解体等及び特定建設資材廃棄物の再資源化等の実施が義務づけられた工事です。 (7) 入札に付する事項[12]が「対象」の場合は、あいち電子調達共同システム(CALS/EC) (以下「電子入札システム」という。)により行います。本入札への参加は、本入札公告に定める入札書の提出期間において、電子署名及び認証業務に関する法律(平成 12 年法律第 102 号)に基づく認定認証事業者が発行した電子的な証明書(注)を格納しているカード(以下「ICカード」という。)を取得し、かつ電子入札システムへICカードによる利用者登録を行っていることが必要となります。 また、ICカードの名義人(商号又は名称、所在地を含む。)は、名古屋高速道路公社(以下「公社」という。)の一般競争有資格者名簿に登録された代表者である必要があります。ただし、公社との入札及び契約締結に関する権限の委任を受けた者(以下「受任者」という。)がいる場合は、当該受任者を名義人としたICカードによるものに限ります。 なお、電子入札システムにより難い者は公社の承認を得て紙入札方式に代えることができます。この場合の「紙入札方式参加承認願」は名古屋高速道路公社電子入札要領(平成 20 年通達第5号。以下「電子入札要領」という。)の様式2を使用してください。 (名古屋高速道路公社HP→入札契約情報→要綱・要領等→名古屋高速道路公社電子入札要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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