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制度 样本条款

担保制度. 为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程序,对外担保的审查审批流程等内容。 发行人一般不提供对外担保,若需对外担保的,则需由财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担保人进行全面评估,对担保事项的必要性以及潜在风险作出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进行审批。 发行人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对外担保行为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有关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担保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下属的现代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发行人制订了《担保业务管理办法》、《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审保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担保项目风险分类及预警管理办法》、《反担保措施操作细则》、《项目合规性审核指引》、《担保业务法律审核操作指引》等,对担保业务流程、经营范围、担保对象与条件、担保申请与受理、担保调查、担保审议与决策、担保合同签订、反担保措施、担保收费、保后监管、债务追偿、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担保业务管理进了规范。总体来看,农担公司已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有助于农担公司业务风险的控制。
担保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下属的中小担和小担两家专业的担保公司,集团公司制订了《公司制度汇编》对担保评审流程、担保评审细则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中小担公司设置了多层次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建立了完 善的风控体系进行风险识别、转移、分散和补偿机制,在业务运转中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方面,为防范 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机制和业务制衡机制;设置科学的尽 职调查程序、项目审查、反担保评价、责任追究等流程及制度;制定了严格的 审保分离、岗位制约、保后检查、关联客户担保(交易)、质量检查监督制度、法律性合规审查等制度。同时,建立了科学的风险评价体系和风险补偿机制, 在国家规定的风险准备金制度基础上,根据自身条件,更为科学地提取、使用 了各项担保赔偿、担保责任和风险准备金;并在风险分散控制方面,制定了一 系列风险分散监控指标。公司重视合规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情况适时调 整完善公司制度、流程和合规管理体系;同时配合相关机构对公司的监督,并 且积极加强公司内部对制度、操作流程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定期进行合规风 险分析,出具合规报告。 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小担公司通过建立完善担保业务三级审批制和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担保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包括对影响财务状况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未来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包括对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进行风险识别;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与可实现性;在项目评审上,坚持 AB 角制、工作底稿制、评估报告制、会议评审与专家咨询、董事会对总经理和董事长授权审批制。
担保制度. 公司制定了《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规定集团范围内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由公司本部统一管理、控制,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对集团范围所有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另外,公司对担保对象、范围及限额做了严格规定:对参控股企业的担保,由办公会议集体审批,原则上前次担保未解除,不得提供下次担保。公司可按投资比例对参控股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如需进行全额担保,必须由参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对此作出决议,并出具委托 书,同时,还必须有参控股企业的其他投资者出具的反担保书;对与公司无投资关系的企业,原则上不提供担保,如有特殊情况,需由董事会审批。对最高担保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10%,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根据《担保法》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反担保,并按担保额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
担保制度. 公司严格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对外担保事项。此外,公司制定了《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办法》,对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对担保人的权限、反担保、担保程序和担保管理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分别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并以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依其对所属子公司的出资额,分别行使全资、控股、参股管理的 权利。 公司制定了《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事务管理暂行办法》、《总部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办法,为中国国新行使股东权利、开展股东事务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公司坚持市场化导向、管资本为主、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作效率、依法治企等原则,向子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参与子公司的管理与决策,保障股东权益。公司依照法人治理结构,负责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监事会主席的聘任在报经公司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他董事以及由公司直接管理的子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的聘任在报经公司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后,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担保制度. 发行人建立了担保机制,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明确规范了各成员企业对外担保的原则、对外担保的程序、对外担保的范围、条件和审批权限、反担保的方式和内容,以及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等决策机制。 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并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发行人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与出资人之间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担保制度.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和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运行质量,发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了《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发行人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董事会有权直接决定发行人的相关担保行为包括:公司以自身资产为自身提供担保,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等,公司的其他担保行为由出资人决定,公司不得为无法持续经营的子公司提供债务担保。
担保制度. 公司完善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从被担保对象调查、 担保审批、担保合同审查与订立及担保信息披露、担保责任等环节制定相关控制手段,以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担保制度. 在发行人制定的《山东三星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中提及了发行人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集团公司因融资需要,内部各公司间需提供担保的,由子公司被授权人提 出,报子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公司需由集团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可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集团董事会决定,申请时要附上相关文件,保证上报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超出董事会决定权限的,应报请股东会,由股东会决定。 发行人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需由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财务部将担保单位及担保方式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担保单位办理相应手续。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需由集团公司或兄弟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由贷款申请方提请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方能办理相应手续,并将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上报计划财务部记录备案。 因特殊情况,需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提供担保的,必须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相关人员逐级签字同意。财务部保持担保合同复印件,专人记录备案,合同原件交由公司办公室存档,一旦担保合同到期,及时办理相应手续。 对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和融资部要设置备查登记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担保制度. 公司制定了专门的担保制度,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