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联络办事处. 根据《韩国联络办事处法律意见书》,韩国联络办事处在韩国合法登记设立并有效存续,在韩国从事与总公司联络、广告、宣传总公司或其产品、收集有关韩国市场的信息、研究活动等不产生收益的行为,则无需取得特别的许可和授权,无需进行营业场所登记和事业者登记。 经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上述经营活动合法。
韩国联络办事处. 根据《韩国联络办事处法律意见书》,“韩国联络办事处不进行营业活动,则无需纳税。但是,根据韩国《所得税法》第 127 条第 1 款第 4 项规定,如公司 向韩国联络办事处就职的员工支付工资,应当代扣代缴该等员工应当缴纳的税金。公司的韩国联络办事处已在税务部门注册为不从事营收活动的非营利办事处,并 自税务部门获得了 391-84-00022 固有编号(代扣代缴员工劳动收所需的号码), 履行了所有该等代扣代缴义务。公司和公司的韩国联络办事处不存在会因此受到 韩国税务部门不利处罚的风险”。 根据上述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上述证明文件及《香港希荻微法律意见书》 《美国希荻微法律意见书》《新加坡希荻微法律意见书》《韩国联络办事处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税务门网站,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该处罚不致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