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风险 样本条款

政府定价风险. 发行人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审定和监管,当地政府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来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标准。如果未来发行人业务成本上涨,而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调整价格,将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定价风险. 公司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政府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的原则来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如果出现成本上涨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及时相应调整价格,将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水务业务方面,地方政府对水费的调节会综合考虑地方经济承受能力,发行人的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价格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自主性不强。调价建议的提出到调价的实施需通过听证、审批等程序,具有一定的时滞性,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有一定影响。 随着国家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的提高,发行人经营的水务等行业环保压力进一步加大。如果发行人不能达到所在行业相关环保指标要求,将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房地产销售是公司主要业务之一。目前,国内宏观经济仍有较强的不确定性,经济周期波动与信贷政策的变化直接影响市场对房地产价格的预期,影响居民对房产的购置意向,从而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进入上下波动的状态。现阶段房屋购置政策及房地产业信贷政策呈现出收紧的态势,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
政府定价风险. 公司提供的自来水、热力蒸汽等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政府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的原则来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业务利润率较为固定。如果出现成本上涨而政府相关部门未及时相应调整价格的情况,将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所处的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行业,由于化工企业生产的大多是高危化学品,存在较高的生产风险,安全管理要求较高。原化工园内的企业多为国际和国内知名的化工企业,安全意识和运营管理水平均处于先进水平。但是当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困难或情况造成安全问题时,可能影响园区的运营及发行人的业务开展。同时,如果园区企业发生安全生产问题,其生产经营必将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原南京化工园和南京江北新区的税收收入,可能不利于发行人的发展。 发行人地处原化工园区,周边企业以生产高危化工品为主,生产风险较高。而发行人以经营供水供热等公共服务为主。如周边化工企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可能会对发行人的供水、供热等业务的正常运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此外,作为南京江北新区和原南京化工园重要的产业类国有企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需接受公司内部监督外,还需接受江北新区管委会、南京化学工业园管委会、纪委的外部监督,人事上有可能发生突发变动,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部署。 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地政府陆续出台关于2020年春节后各类企业延迟复工的相关要求,考虑到疫情导致的工程停工期延长、非居民用水量下降等因素,公司业务将受到一定不利影响。
政府定价风险. 发行人在地铁线路建成后将其经营权委托给运营公司,由运营公司执行轨道交通线路的实际运营。而发行人的客运业务属于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车票价格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制。在经营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发行人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服务产品的定价。项目建成运营后,实际执行的票价未必能反映成本费用水平,或与预期票价存在差异,从而影响项目整体收益。因此,票价的波动可能会对发行人的实际收入产生影响。 公司主营业务中涉及的房地产行业与国民经济和国民生活紧密相关,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自 2010 年以来,为抑制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政策措施。 2013 年 2 月 20 日,国务院发布“新国五条”,进一步明确了支持自住需求、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 2013 年 2 月 26 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从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 地供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和预期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等六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2015 年,伴随着央行的五次降息和降准,国家放松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下调、首付比率的调整等多重利好,促使房地产成交量平稳上升,库存压力得以缓解。 2016 年 9 月,北京市出台“京八条”,提出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力度、进一步完善差异化住房信贷政策和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销售行为的管理等八条规定,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2016 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国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 2016 年 11 月 8 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 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决定从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12 月 10 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 2017 年 2 月 2 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通知,对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进行调整。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家庭首套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5%,各地可向下浮动 5 个百分点;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二套房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30%。对于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2018 年,房地产行业依然是明显的“调控年”。楼市调控延续了“房住不炒”的主基调,各城市针对自身市场特点,因城施策,分类调控,继续遏制房价上涨,同时,也更加强调理性施策和结构优化,年末个别城市调控政策出现略有松动迹象,局部放松限价、下调房贷利率上浮比例等。2018 年末,住建部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了 “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要求,以更多经济手段构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加快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落地,并推进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试点。 目前,政府对房地产调控手段,在保持“限购、限贷、限售、限价”四限政策的前提下,陆续出台“摇号选房”、重申公寓限购、非住宅类房地产项目用地不得变更为住宅用 地等调控政策,使得房地产调控持续收紧。同时多个城市注重市场监管的强化,住建部等七部委对北京、上海等 30 城市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政府定价风险. 发行人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政府审定和监管。政府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的原则来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如果出现成本上涨而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及时相应调整价格,将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自 2009 年 12 月以来,中央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力度逐渐加大,先后出台了 “国十一条”、“新国八条”等措施,限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调控住房消费结构。为稳定房价,促进房地产平衡发展,政府力求通过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上调存贷款利息及存款准备金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同时在上海、重庆等地试点征收房产税等手段,从土地供应、货币政策、税收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加强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管控。此外国务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以及各省市政府部门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新政,这些新政的陆续出台将有可能对发行人下属房地产业务板块后续的经营带来影响。
政府定价风险. 发行人提供的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由云南省政府审定和监管,云南省政府在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来确定市政公用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如果未来水务等市政公用产品成本上涨,而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及时调整价格,将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由于发行人经营板块中涉及房地产行业,自 2010 年 1 月以来,陆续出台了 “国十一条”、“新国十条”,提高二套房首付及利率、限购政策等一系列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云南省房地产市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冲击。从市场信息反馈来看,目前云南省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有所回落,市场观望气氛出现,对发行人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造成一定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房地产行业风 险。 发行人所从事的主要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占比较高。如果国家劳工薪酬政策发生变动,比如提高最低薪酬水平等,将会导致劳动力成本上升,从而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发行人分主营业务中的城市开发板块业务受云南省及昆明市政府的土地政策、基建需求及调控影响较大。但是若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土地政策发生改变或昆明市暂停或停止部分基础设置项目建设,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面临政府政策变化的风险。
政府定价风险. 发行人的轨道交通业务属于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车票价格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管制,在经营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公司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服务产品的定价。项目建成运营后,实际执行的票价未必能反映成本费用水平,或与预期票价存在差异,从而影响项目整体收益。因此,票价的波动可能会对发行人实际收入产生影响。 发行人将引入“轨道交通+物业”开发模式,在满足站点综合交通功能的前提下,在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开发的同时,将站点周边物业实施一体化的综合开发,实现轨道运营与物业开发的互补效应。因此物业开发业务的经营对发行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发行人目前所开发的物业均经过严密的规划,充分考虑了投资及建设的风险,物业交通及商业环境良好,有一定区域优势,但未来若在物业开 发过程中,受到各类因素影响,物业的投资建设未能达到预期,虽然对发行人整体业务影响不大,但仍将会对发行人业务战略的实施带来一定影响。 经济南市政府授权,公司承担相关土地整理开发任务,以其业务收入平衡部分轨道线路建设资金。但土地政策是调控房地产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影响房地产开发风险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为了治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近年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未来如果土地流转和管理政策出现变化,将对公司土地开发造成直接影响,具有一定政策风险。
政府定价风险. 发行人对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等业务均无定价权,其收费标准的政策性较强。其中,高速公路等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需省级行政区域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确定。该类收费标准目前处于稳定状态,但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内政府对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可能性。2016 年 8 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了探索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如果政府统一调低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计费标准,将对发行人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政府定价风险. 作为公司旗下重要的业务板块,目前高速公路的定价机制并没有完全市场化,需要运营企业与政府共同确定。按相关规定,对于经营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实行。因此,公司的收费公路业务存在一定的定价机制非市场化风险。 公司目前收入包含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收入。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因此,收费标准是否进行调整,取决于国家相关政策及政府部门的审批。如果收费标准在物价水平及公司成本变化较大时未能及时作相应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受 2019 年底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2020 年 2 月 15 日,交通运输部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高速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操作指南》,国务院同意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全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免收通行费时段从 2020 年 2 月 17 日 0 时开始,至 2020 年 5 月 6 日 0 时为终止时间。目前国内部分省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额外补偿措施,如未来政府继续调整或出台类似政策,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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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风险 虽然公司在以往的经营活动中累积了丰富的油田资产运营经验,但本次交易完成后,随着公司石油勘探、开采、销售的业务得到了较大规模的扩展,该类业务操作过程的安全生产风险也随之增加。对此,在收购完成后,公司将加大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严格履行相关的监督程序。但在未来生产过程中仍不能完全排除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中基傲投资下属子公司 NCP 公司拥有的五个区块、班克斯公司拥有的一个区块目前均处于勘探阶段。其中 NCP 公司拥有哈萨克斯坦滨里海盆地及周边的五个石油勘探区块矿权,面积合计 9,849 平方公里,部分区块的勘探已通过钻井有了可观的发现,进一步投入将提高勘探成功概率;另外仍有大片未勘探但潜力巨大的区域,未来增储潜力巨大。根据哈萨克斯坦 OPTIMUM研究院于 2016 年 3 月最新出具的报告,该五个区块的石油地质资源评估总量合 计达 17.41 亿吨,可采石油资源量为 6.09 亿吨。 虽然通过前期的勘探成果公司对区块内的地质构造和油田资源量情况有一定的了解,但目前对勘探区块投入的勘探成本尚未能形成明确资产,而且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对区块内的石油资源量进行进一步的勘探落实,若未来区块的石油资源量勘探结果显示商业价值较小,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前期投资无法收 回,因此标的资产中的勘探区块存在投资风险。

  •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 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系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部分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该等商誉不作摊销处理,但需要在未来每年会计年末进行减值测试。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可能确认一定金额的商誉,若标的资产未来经营情况未达预期,则相关商誉存在减值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 财务风险 1、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 审批风险 ‌ 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多项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商务部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等。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及取得上述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 违约风险 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中涉及的所有法律文件,签署各方均应严格遵守,如出现任何一方单方面违约,其余各方将面临违约风险。

  • 税务风险 本产品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或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或该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该国或该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变化,或者加以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可能须向该国或该地区缴纳本产品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 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 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相关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管理人在代理本理财产品买卖投资标的物时,交易对手可能为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将秉承公允市价交易的原则进行交易,并且保留交易记录以备相关部门查询。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本着“恪守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并不对本理财产品提供保证本金和收益的承诺。

  • 延期风险 理财产品到期或您决定赎回本产品时,若出现所投资产无法顺利变现、市场发生重大变动或其他宁银理财认为需要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本产品将面临无法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