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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任董事 样本条款

替任董事. 100. 任何董事均可隨時藉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遞交通知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作為其替任董事。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均享有其獲委替任的該名或該等董事的所有權利及權力,而該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替任董事可由作出委任的團體於任何時間罷免,在此項規定規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將持續,直至發生任何事件而導致 (如其為董事)其須退任該職位或其委任人基於任何原因不再為董事。替任董事的委任或撤銷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知並遞交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是一名董事,並可擔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權在與作出委任的董事相同的範圍內代替該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通知,並有權在作為董事的範圍內出席作出委任的董事未有親自出席的任何上述會議及在會議上表決,以及一般在上述會議上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上述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本細則條文將如同其為董事般適用,除在其替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情況下其表決權可累積外。
替任董事. 董事可以在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本公司的香港總部、或者在董事會會議上,任命任何人(包括另一名董事)作為其缺席期間的替任董事,並且可在任何時間以相同方式終止任命。該等任命,除非事先通過董事會的批准,只有在批准之後才有效並且受制於該等批准,但如準獲委任人是董事,董事會不得拒絕批准有關任命。
替任董事. 16.1 任何董事(替任董事除外)可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為替任董事,並可罷免獲其如此委任的替任董事。 16.2 替任董事有權出席其委任人並無親身出席的任何董事會會議及任何董事委員會(其委任人為其中成員)會議、納入會議法定人數及於會上投票,及在其委任人缺席時作為董事一般地履行其委任人的所有職能,惟無權就其作為替任董事所提供的服務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酬金。毋須向替任董事給予有關大會通知。 16.3 倘其委任人終止擔任董事,替任董事將終止擔任替任董事。 16.4 對替任董事的任何委任或罷免須由作出或撤銷委任的董事簽署通知並將通知送交本公司,或以董事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作出。 16.5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者外,替任董事就所有目的而言將被視為董事,並須獨自對其本身行為及失責負責,且不會被視為其委任董事的代理人。
替任董事. 20.1. 董事(不是替任董事)有權自主在任何時候委任其他一名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在他們不喪失資格並按現行法律有權行使公司董事職權的條件下)作為其替任董事,以代替他出席本人不親自出席的董事會並在董事會上替其表決。根據本條款,每位元董事只有在任一具體的時候只有一名由其委任的替任董事有權替他表決的條件下,才有權委任多於一名以上的替任董事。 20.2. 替任董事在任職期限內有權收到以其委任董事為成為的董事會做出的所有會議通知(不一定是書面通知)和董事委員會的所有會議通知,出席委任董事不親自出席的會議並在該會議上行使委任董事的所有權利和特權。 20.3. 替任董事應當根據其任期終結的事實,或在其委任董事不再是董事的情況下,或委任董事簽署將其免職的通知書並提交到公司的情況下退職。 20.4. 替任董事有權要求補償出差費用或因執行出席會議職責而產生的合理數額由的其他費用。替任董事的酬金(如有)應從董事酬金中給付,並由雙方協商同意。 20.5. 如由另外一名董事履行替任董事的職務,則他有權代表該董事和本人表決,但任何董事在任何會議無權替任其他一名以上董事。 20.6. 如果董事的法定人數超過兩人,則在確定董事的法定人數是,履行替任董事職務的董事應被視為兩名董事。
替任董事. 102. 任何董事可書面委任另一人士為其替任董事,在他未能出席的任何董事會議中代其行事。每一位這樣的替任董事,有權收取董事會議通告,並於委任他的人士沒有親自出席時,以董事身份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中表決,倘他本人亦為董事,則除本身一票外,亦有權代他所代表的董事另投一票。委任替任董事的人士或團體可隨時將該替任董事免職,但除此以外,替任董事的任期須持續至下屆年度董事選舉或(倘屬較早期間)相關董事不再擔任董事的日期為止。委任或免職任何替任董事,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交付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該等替任董事不得為本公司主管人員,並須視為委任他的董事的代理。該等替任董事的酬金須由委任他的董事的酬金中撥支,撥支比例由雙方議定。
替任董事. (A) 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推選或授權董事代其推選或委任一名或多名合資格人士為董事,替代本公司任何董事擔任董事職務,而任何董事可於任何時間透過向辦事處或董事會會議送達書面通知,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位董事)出任其替任董事。任何獲委任之人士(除非彼並非身處香港境內)有權收取董事會會議之通知,且有權以董事身份出席大會並投票及計入法定人數,並可全面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主事董事」)之所有職能,惟 須於任期屆滿,或發生致使獲委任人士可根據委任條款出任董事或彼(假如彼為董事)必須離任、或其委任人以書面形式撤銷有關委任、或主事董事因任何理由不再為董事時,自動離職,惟如任何主事董事在任何會議上輪值或以其他方式退任但在同一會議上獲重選,則緊接該董事退任前有效並涉及該主事董事的替任董事委任將繼續有效,猶如該主事董事並無退任。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罷免任何替任董事,而倘替任董事由董事委任,則董事可罷免該替任董事。根據本細則委任替任董事並不影響主事董事收取董事會會議通告及出席會議並於會上投票的權利,而當主事董事親身出 席董事會會議時,替任董事的權力將暫時自動失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是一位董事,並可擔任一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
替任董事. 32.1 任何董事(替任董事除外)可以书面方式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其他有意担任替任董事之人士为其替任董事,并可以书面方式免除其所委任的替任董事。 32.2 替任董事有权收取所有董事会会议及其委任人担任成员的董事会委员会会议的通知,出席其委任人并未亲自出席的会议并根据委任人的明确指示于会上投票、于委任人 缺席时签立任何董事书面决议案,并一般地履行其委任人作为董事的所有职能。 32.3 替任董事的委任将随其委任人的离任而终止。 32.4 替任董事之委任或罢免须以经作出及撤销委任之董事签署之通知,或以董事批准的其他方式作出。 32.5 受制于《开曼公司法》、本公司章程细则条文,替任董事应被视为委任该替任董事之董事之代理人。
替任董事. 董事毋須持有資格股份。
替任董事. 委任替任董事的權力 替任董事有權收取通知 代表多名董事的替任董事 替任董事的開支及酬金 終止委任 委任及撤銷委任的方式 替任董事並非委任人的代理人
替任董事. 董事可以在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本公司 位於香港的主要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名董事)作為其缺席期間的替任董事,並可在任何時間以相同方式終止委任。除非事先經董事會批准,否則有關委任僅於獲批准後方為有效且須受上 述批准規限,但如擬委任人士為董事,董事會不得拒絕批准有關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