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任董事 样本条款

替任董事. 100. 任何董事均可隨時藉向辦事處或總辦事處遞交通知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作為其替任董事。如上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均享有其獲委替任的該名或該等董事的所有權利及權力,而該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不得被計算多於一次。替任董事可由作出委任的團體於任何時間罷免,在此項規定規限下,替任董事的任期將持續,直至發生任何事件而導致 (如其為董事)其須退任該職位或其委任人基於任何原因不再為董事。替任董事的委任或撤銷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知並遞交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替任董事本身亦可以是一名董事,並可擔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替任董事有權在與作出委任的董事相同的範圍內代替該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通知,並有權在作為董事的範圍內出席作出委任的董事未有親自出席的任何上述會議及在會議上表決,以及一般在上述會議上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就上述會議的議事程序而言,本細則條文將如同其為董事般適用,除在其替任一名以上董事的情況下其表決權可累積外。
替任董事. 16.7 董事可以在任何時間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本公司的香港總部、或者在董事會會議上,任命任何人(包括另一名董事)作為其缺席期間的替任董事,並且可在任何時間以相同方式終止任命。該等任命,除非事先通過董事會的批准,只有在批准之後才有效並且受制於該等批准,但如準獲委任人是董事,董事會不得拒絕批准有關任命。
替任董事. 32.1 任何董事(替任董事除外)可以书面方式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其他有意担任替任董事之人士为其替任董事,并可以书面方式免除其所委任的替任董事。
替任董事. 102. 任何董事可書面委任另一人士為其替任董事,在他未能出席的任何董事會議中代其行事。每一位這樣的替任董事,有權收取董事會議通告,並於委任他的人士沒有親自出席時,以董事身份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中表決,倘他本人亦為董事,則除本身一票外,亦有權代他所代表的董事另投一票。委任替任董事的人士或團體可隨時將該替任董事免職,但除此以外,替任董事的任期須持續至下屆年度董事選舉或(倘屬較早期間)相關董事不再擔任董事的日期為止。委任或免職任何替任董事,須經由委任人簽署通告並交付辦事處或總辦事處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該等替任董事不得為本公司主管人員,並須視為委任他的董事的代理。該等替任董事的酬金須由委任他的董事的酬金中撥支,撥支比例由雙方議定。
替任董事. 20.1 董事(不是替任董事)有權自主在任何時候委任其他一名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在他們不喪失資格並按現行法律有權行使公司董事職權的條件下)作為其替任董事,以代替他出席本人不親自出席的董事會並在董事會上替其表決。根據本條款,每位元董事只有在任一具體的時候只有一名由其委任的替任董事有權替他表決的條件下,才有權委任多於一名以上的替任董事。
替任董事. 101. (a) 董事可於任何時間向本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於董事會會議上提交書面通知,委任任何人士(包括另一董事)於其缺席期間出任其替任董事,並可以同樣方式隨時終止有關委任。除非先前已獲董事會批准,否則有關委任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方為有效,惟若建議獲委任人為一名董事,則董事會不得否決任何有關委任。 (b) 替任董事的委任須於發生任何下列情況時終止:倘替任董事身為董事,而有關委任導致其可遭罷免,或委任人不再為董事的情況。 (c) 替任董事(除非不在香港)有權代其委任人收取及豁免董事會會議通告,並有權作為董事出席其委任董事並無親身出席的任何會議並於會上投票以及計入法定人數內,並通常在上述會議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一切職能;而就該會議上的議程而言,此等細則的規定將適用,猶如彼(而非其委任人)為一名董事。倘彼本身為董事或將 作為多名董事的替任董事出席任何有關會議,則 其投票權應予累計,且無須使用其全部票數或將 全部票數以同一方式投票。倘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未能抽空出席或未能履行其職務(就此而言,在並無向其他董事發出相反內容的實際通知的情況下,則替任董事發出的證明文件具有決定性),則其就有關董事的任何書面決議案的簽署應如其委任人的簽署般有效。倘董事會不時就董事會的任何委員會如此決定,本段所述的條文亦應經作出必要修訂後適用於其委任人為成員的任何上述委員會的任何會議。除上述者外,替任董事不得根據此等細則行使董事職權或被視為董事。 (d) 替任董事將有權訂立合約及於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中擁有權益及獲利,以及獲償付開支及獲得彌償保證,猶如其為董事而享有者(於作出必要的修訂後),惟其將無權就其替任董事的委任而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酬金,而按其委任人不時以書面通知指示本公司,原應付予有關委任人的部分酬金(如有)除外。 (e) 除此等細則所述的條文規定外,董事可由其委任的委任代表代為出席任何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會議),就此而言,該委任代表的出席或投票在任何方面應視為由該董事作出。委任代表本身毋須為董事,此等細則第90條至第95條的條文(於作出必要的修訂後)將適用於董事的委任代表委任,惟委任代表文件在簽署之日起計十二個月屆滿後不會失效,而在委任文件規定的有關期間內仍然有效(或倘委任文件並無載列有關規定,則直至以書面方式撤回方告失效),而董事可委任多名委任代表,惟僅一名委任代表可代其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 會議)。
替任董事. 94. 董事可隨時及不時委任任何人士為其替任董事,亦可隨時罷免其委任之替任董事並另行委任他人。替任董事無權向本公司收取任何酬金,但須受本章程細則有關董事之條文所規限。替任董事有權收取所有董事會議通知(惟須向本公司提供可向其送達通知之位於香港之地址),並有權作為董事出席委任其之董事未能親身出席之任何會議及於會上投票,且一般可在其委任人缺席之情況下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之一切職能。倘其委任人當時並非身處香港或因其他原因未能抽空出席或未能行事,則其就有關董事會或任何其他委員會之任何書面決議案之簽署應如其委任人之簽署般有效,除非其委任通知中有相反規定。倘替任董事之委任人由於任何原因不再作為董事,則替任董事事實上已不再是替任董事。替任董事之全部委任及罷免須向辦事處寄發或於本公司存放經董事簽署之作出委任或罷免之書面通知,方可作實。
替任董事. 110. 任何董事(而非替任董事)可以書面方式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願意出任替任董事的其 他人士為替任董事,亦可以書面方式罷免由其就此委任的替任董事。替任董事應有權接 收所有董事會會議及所有董事會委員會會議(其委任人為該等委員會中的一名成員)的 通知,並在委任董事未親身出席的任何該等會議上代其出席及表決,簽署董事會的任何 書面決議案,以及於其委任人缺席時一般性地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責。倘若 其委任人不再為董事,該替任董事亦不再擔任替任董事。倘若委任或免任一名替任董事,須向本公司發出由作出或撤銷委任的董事簽署的通知或按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方式 進行。在符合本章程細則的規限下,就所有目的而言,任何替任董事須被視為董事,並 須獨自對自己的行為及失責負責,且概不會視作其委任董事的代理人。
替任董事. 16.1 任何董事(替任董事除外)可委任任何其他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為替任董事,並可罷免獲其如此委任的替任董事。
替任董事. 委任替任董事的權力 替任董事有權收取通知 代表多名董事的替任董事 替任董事的開支及酬金 終止委任 委任及撤銷委任的方式 替任董事並非委任人的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