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是雙方之間以當日議定價格(期貨價格或行使價)交換具標準數量及質量的特定資產,並於特定未來日期(即交付日期)交付的標準化合約。該等合約普遍會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虧損金額(以及利潤金額)並無上限。
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屬交易所買賣工具,其交易須遵照進行買賣的交易所規則。相關資產款額及合約結算日期不可變更。期貨買賣透過經紀進行,該等經紀為附屬基金投資組合執行交易及╱或為附屬基金投資組合在交易所結算合約。期貨合約須遵守保證金規定。在購買或出售期貨合約時,基本保證金透過結算經紀支付予交易所。隨著合約價格跟隨相關資產升跌,變動保證金透過結算經紀由附屬基金投資組合支付或接收。
期貨合約. 是雙方之間以當日議定價格(期貨價格或行使價)交換具標準數量及質量的特定資產,並於特定未來日期(即交付日期)交付的標準化合約。該等合約會在期貨交易所進行買賣。虧損金額(以及利潤金額)並無上限。 此外,如相關特定資產屬商品,則期貨合約的流動性可能較低,原因為若干商品交易所以規例限制某些期貨合約價格的單日波幅,稱為「每日價格波幅限額」或「每日限額」。特定期貨合約的價格一旦升至或跌至相等於每日限額,除非交易商願意按限額或於限額以內進行交易,否則不得買入或賣出所持期貨。 信託基金亦可能須承受與其交易或就交易存放保證金或抵押品的對手方之相關信貸風險,並可能須承受對手方違責的風險。信託基金可以投資於若干期貨合約,故或會涉及承擔若干責任及權利與資產。作為保證金交予經紀的資產未必由經紀存於獨立賬戶。因此,倘若經紀無力償債或破產,有關經紀的債權人可能取得有關資產。 遠期合約與期貨合約不同,並不會於交易所進行買賣及並非標準化。反而,擔任該等市場的主事人之銀行及交易商會以獨立人士身份就各項交易進行磋商,故會有較高的對手方風險。若對手方違約,信託基金或不能取回預期的款項或收回資產,使未變現利益蒙受損失。 掉期協議可就多種不同類型投資或市場因素而個別商議及構建而成。掉期協議會視乎其結構而提高或減低信託基金所涉及的策略、長期或短期利率、外幣價值、企業借貸率或其他因素。掉期協議可有多種不同形式,並有多種名稱。 視乎該等掉期協議的用法而定,掉期協議可提高或減低信託基金的整體波動性。掉期協議表現的最重要因素為特定利率、貨幣或其他因素的變更,上述各項釐定應支付予對手方或可從對手方獲得的金額。如掉期協議需要信託基金支付款項,信託基金必須準備在到期時付款。此外,如對手方的信用可靠性下滑,可預期與該對手方訂立的掉期協議價值亦會下滑,並可能會令信託基金蒙受虧損。 場外交易在金融工具由買賣雙方直接買賣而非透過證券交易所買賣時進行。如信託基金透過場外交易購入證券,由於該等證券的流動性普遍有限,概不保證信託基金將能變現該等證券的公平價值。 一般而言,場外交易的規例及監督較在證券交易所進行的交易為少。此外,部份證券交易所為參與者提供的眾多保障(如交易所結算所的表現保證)可能不適用於場外交易。 信託基金亦可能會因其在掉期協議、回購交易、遠期匯率、以及其他金融或衍生工具合約的持倉而承受對手方信貸風險。場外交易乃根據協定條款及信託基金與對手方之間所定的條件進行。如對手方面臨信貸問題並因而沒有履行責任及信託基金被延遲或阻止行使其於組合基金投資的權利的前提下,信託基金持倉的價值可能會下跌、失去收入及/或產生與維護其權利有關的成本。對手方風險會按照信託基金的投資限制而定。不論信託基金施行何種措施以減輕對手方風險,概不能保證對手方不會違責或信託基金不會因此而就該等交易蒙受虧損。 期權交易也可能涉及高度風險。就已購入的倉盤而言,期權持有人的風險限於設立該倉盤的購入成本。價外(Out of the Money; OTM)倉盤(特別是即將到期的倉盤)將出現期權倉盤的價值下滑。
期貨合約. 恒指服務有限公司(“HSI”)現時推出、制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市指數以及可能不時按照恒生訊息服務有限公司(“HSDS” )之要求推出、制訂及計算其他股市指數(總稱“恒指系列”)。恒指系列中的各指數之商標、名稱和制訂及計算程式均為 HSDS 之專有資產,產權屬於 HSDS。HSI 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數及其四個分類指數,恒生中資企業指數及恒生國企指數,用於以該等指數為商品的指數期貨合約的制訂、推廣及交易。HSI 並可能不時以特許權形式授予期交所使用恒指系列中之任何指數於期貨合約(總稱“期貨合約”)。HSI 可能於任何時間在無通知的情況下,更改恒指系列中任何的指數的制訂及計算之基礎與步驟、及其它有關之方程式、成份股和因數。而期交所亦可能於任何時間要求所指定的期貨合約以其他一個或多個指數進行交易及結算。期交所與 HSDS 與 HSI 俱不對任何參加者或其他人士保證或聲稱或擔保恒指系列或其中之指數及有關其制訂和計算或所包含的資料的準確或完整,以上所述之保證聲稱或擔保一概不被提供或被暗示提供。再者,期交所或 HSDS 或 HSI 不會就以下承擔任何責任:就期貨合約使用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有關於及/或其買賣交易; HSI 於制訂及計算恒指系列或其中任何指數的任何失準、疏漏、錯誤、延遲、幹擾、暫停、變更或失誤(包括但不限於由疏忽引致的);任何參與者或其他人士在期貨合約交易中因上述情況直接或間接受到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任何參與者或任何人士不得向期交所及/或 HSDS 及/或 HSI 就有關上述在本免責聲明中之各點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任何參與者和其他人士在完全明白本免責聲明以及不依賴期交所、HSDS 及或 HSI的情況下參與期貨合約交易。
期貨合約. 期貨合約的價值將參照有關期貨合約的合約價值、將有關合約平倉所需的款額,以及有關基金訂立有關合約時所支付的款額釐定。
期貨合約. 1. 「槓桿」或「資本負債」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 交易中發揮「槓桿」或「負債」作用。市場相對輕微的波動將會對客戶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客戶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能利弊參半。因此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市況不利客戶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客戶或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若客戶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則可能會被迫在損失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虧絀㇐概由客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