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和終止. 一、 本協定在十五年內保持有效。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 前給予終止協定通知,否則本協定在不須言明的情況下每十年延長一次,而締約各方保留權利在本協定當前的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前發出通知,終止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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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和終止. 一、 本協定在十五年內保持有效。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 前給予終止協定通知,否則本協定在不須言明的情況下每十年延長一次,而締約各方保留權利在本協定當前的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前發出通知,終止本協定本協定有效期為十五年, 其後除非締約任何一方根據本條第二款終止協定, 否則本協定將保持無限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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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和終止. 一、 本協定在十五年內保持有效。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 前給予終止協定通知,否則本協定在不須言明的情況下每十年延長一次,而締約各方保留權利在本協定當前的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前發出通知,終止本協定一.本協定在二十年內保持有效。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之前給予終止協定通知,否則本協定會予以延長,每次十年,而締約任何一方保留權利在本協定當前的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之前發出通知,終止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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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和終止. 一、 本協定在十五年內保持有效。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 前給予終止協定通知,否則本協定在不須言明的情況下每十年延長一次,而締約各方保留權利在本協定當前的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前發出通知,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在十五年內保持有效。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前給予終止協定通知,否則本協定在不須言明的情況下每次延長十年,而締約任何一方保留權力在本協定當前的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前發出通知,終止本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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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和終止. 一、 本協定在十五年內保持有效。除非締約任何一方在本協定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 前給予終止協定通知,否則本協定在不須言明的情況下每十年延長一次,而締約各方保留權利在本協定當前的有效期屆滿之日最少十二個月前發出通知,終止本協定1. 本協定在十五年內保持有效,其後除非在本協定最初十四年屆滿後締約任何一方以書面 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協定,否則本協定繼續有效。終止通知在締約另一方收到該通知一年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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