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简介 样本条款

本所简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建于 1993 年,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香港、日本东京、英国伦敦、美国纽约设有分所,现已成为中国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本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第 21101199410369848 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本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0 号 XX 大厦 00/00 层;邮政编码:000000;负责人:张学兵;电话:000-00000000(总机);传真:010-65681838;网址:xxx.xxxxxxxx.xxx。 本所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公司事务、房地产与工程建设、国际直接投资、国际贸易及争端解决、银行及国际金融、收购和兼并、资产证券化与结构性融资、科技及知识产权、能源及基础设施、电信、传媒及娱乐、海商、运输及物流、酒店投资与经营管理、商务仲裁和诉讼等。 为发行人本次交易,本所指派宋晓明律师、李娜律师、熊川律师作为经办律师,为发行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宋晓明律师、李娜律师、熊川律师的主要经历、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联系方式如下: 宋晓明律师,法学学士,持有 11101201010392489 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律业务。宋晓明律师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10-65681838;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李娜律师,法学硕士,持有 11101200111444801 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律业务。李娜律师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10-65681838;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 熊川律师,法学硕士,持有 15101200910945850 号律师执业证,主要从事证券和公司法律业务。熊川律师联系方式:办公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10-65681838;电子邮件:xxxxxxxxxx@xxxxxxxx.xxx。
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 00 号楼 X 座
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6 年 4 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0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310007,电话号码:0000- 0000 0000(总机),传真:0000-0000 0000。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目前有律师 160 余名。本所曾获“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
本所简介. 本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 年成立的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0000 年 0 月,经司法部批准,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唐人律师事务所联合发起设立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并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 年 3 月,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也相应更名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本所简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系 2011 年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588425316K),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
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93 年;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000 号招商局中心 00楼 00、00 层,邮政编码:000000;负责人:张学兵,电话号码:000-00000000(总机),传真:010-65681022。 本所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大型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部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和日本东京设有分所。本所主要从事公司证券、金融、国际投资、国际贸易、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有合伙人 90 余人、专职律师近 300 人,员工合计 440 余人。本所是中国司法部授予的首批“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 2000 年本所荣获北京市司法行政系统人民满意的先进集体称号;2005 年 6 月,本所被第六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本所建立健全了风险控制制度;拥有超过 200 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其中 40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自设立以来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本所属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鼓励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法律资格及本次交易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就有关事项询问了上市公司和徐工机械的有关人员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受托为本次交易进行的工作自 2008 年 6 月开始。本所律师向上市公司和徐工机械提交了上市公司和徐工机械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单,并得到了上市公司和徐工机械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基础。此外,对于本所律师认为对本次交易至关重要而又缺少独立证据支持的事项,本所律师取得了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以及上市公司、徐工机械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上述证明、声明和承诺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徐工机械和上市公司如下保证:徐工机械和徐工科技提供的全部资料、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指派的律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所律师已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徐工科技本次发行及购买资产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及购买资产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徐工科技在其关于本次发行及购买资产申请资料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不得因上述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财务分析、盈利预测、投资分析、业务发展分析等法律专业之外的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其他业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 指 徐工科技为购买目标资产发行股份的行为 购买资产 指 徐工科技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目标资产的行为 本次交易 指 本次发行及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徐工科技 指 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工集团 指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徐工机械 指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本所简介. 本所于2000 年1 月27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设立, 目前持有证号为 21101200010193258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本所法定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000号远洋大厦X000;邮政编码为:000000。 本所为专业从事证券、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服务的律师机构,为企业提供包括新股发行、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企业改制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等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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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方式及期限 由甲方一次性直接支付资金的,应在验收合格并签署《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验收单》后10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付款。 供应商名称:达拉特旗晶诚电脑经销部 供应商开户银行名称:鄂尔多斯银行达拉特旗支行银 行 账 号:047719012000046084

  • 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 服務費用 (由甲方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 (依甲方於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如跨不同級距之費率,甲方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級距之固定或決標時議定服務費率);其各階段分配比率如下:

  • 対象材料 ガソリン、軽油、混合油、重油、灯油 とする。 ・該当する材料は、ガソリン、軽油、混合油、重油、灯油の5材料とする。例えば、潤滑油など燃料油でないものは対象材料とはしない。

  • 服务费用 3.1. 服务费用将在您订购页面予以列明公示,您可自行选择具体服务类型并按列明的价格予以支付。您可选择先付费或后付费的服务。

  • 服务标准 2.1 乙方为甲方交付的服务应符合招标(采购)文件和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所述的内容,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 服务方案 投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和顺序,对完成整个项目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对含糊不清或欠具体明确之处,评委会可视为投标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或响应不全。 组织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 保険証券 ③ 当会社の定める事故状況報告書

  • 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服务对象 11. 长者地区中心的服务营办者须为居于根据区议会划分的某指定区域且年满 60 岁或以上的长者提供服务。服务营办者亦为全日或部份时间照顾长者的正规及非正规护老者提供支援,并为整个社区提供教育及发展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