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选择权 样本条款

现金选择权. 3.1 为充分保护万华化学异议股东的利益,在本次合并过程中将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万华化学的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万华化工全体股东放弃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因此,万华化工不涉及向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情形。 3.2 在本次吸收合并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万华化学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万华化学将向在万华化学股东大会表决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并且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票直至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的异议股东派发现金选择权。 取得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异议股东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若本次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3.3 获得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有权以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现金选择权。 对于万华化学异议股东持有的已经设定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被司法冻结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股份,未经合法程序取得质权人、第三方或有权机关相关的书面同意或批准,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 如在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事项,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3.4 万华化学将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另行公告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方案的实施细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方式、申报期等)。 3.5 在本协议生效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成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所持有的万华化学股份,并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向异议股东支付相应的现金对价。 3.6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现金选择权. 为保护双汇发展股东利益,减少本次吸收合并后存续方股价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的投资损失,各方一致同意赋予双汇发展除双汇集团以及罗特克斯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可以向本次吸收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提出收购其持有双汇发展股份的要求。本次吸收合并将由双汇发展(或双汇发展指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吸收合并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 指本次合并中赋予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相关股票(若 相关当事方在本次合并完成前发生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现金选择权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 指除上海城投以外的甲方或乙方的全体股东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指在本次合并中,向有效申报行使相关现金选择权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获得相关股份的机构,上海城投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担任本次合并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指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可以要求行使相关现金选择权的期间,该期间将由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现金选择权实施日 指相关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有效申报行使相关现金选择权的相关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支付现金对价,并受让其所持有的相关公司股票之日,该日期将由本次合并的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公告 权利限制 指股东持有的股份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查封或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 商务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或上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结算公司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元 指人民币元 美元 指美利坚合众国法定货币
现金选择权. 本次合并中,江阴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向除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申龙创业以外的*ST 申龙所有股东提供一项现金选择权。享有现金选择权的*ST申龙股东决定全部或部分行使该项权利的,由江阴市新国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现金对价后收购*ST 申龙该等股东转让的股份。现金选择权的对价等于本次合 并中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即 3.00 元/股(自新增股份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申报之日,*ST 申龙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关于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实施的具体方案由*ST 申龙董事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本现金选择权是本次合并的一部分,若本次合并方案因未能获得有权机关的批准而无法实施的,则*ST 申龙股东不得行使上述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 鉴于华北高速于本次合并完成后将注销,为充分保护华北高速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将由招商局集团向持有华北高速 A 股的华北高速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 本次华北高速现金选择权价格按照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华北高速股票 交易均价确定,即 4.73 元/股。根据华北高速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 2016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做相应除息调整,调整后华北高速现金选择权价格为
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启迪环境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合并将由城发环境及/或其指定的无关联第三方向启迪环境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 指 本次吸收合并中王府井赋予王府井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该权利的王府井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 14.21 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王府井股 票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 投证券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指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中和评估/评估机构 指 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现金选择权. 向甲方股东提供的现金选择权 本次合并中,金科投资将向除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以外的甲方所有股东提供一项现金选择权。享有现金选择权的甲方股东决定全部或部分行使该项权利的,由金科投资支付现金对价后收购甲方该等股东转让的股份。现金选择权的对价等于本次合并中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即5.18元/股(自新增股份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申报之日,甲方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关于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实施的具体方案由甲方董事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本现金选择权是本次合并的一部分,如本次合并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乙方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或终止实施的,则本现金选择权自动失效并终止实施。
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ST东源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吸收合并中,金科投资将向除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外的ST东源全部股东提供一项现金选择权。享有现金选择权的ST东源股东决定全部或部分行使该项权利的,由金科投资以其经合法途径获得的自有资金支付现金对价后收购ST东源该等股东转让的股份。现金选择权的对价等于本次合并中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即5.18元/股(自新增股份定价基准日至现金选择权申报之日,ST东源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对该价格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关于现金选择权的申报、实施的具体方案由ST东源董事会另行制定并公告。 本现金选择权是本次吸收合并的一部分,如本次吸收合并未获得ST东源股东大 会、金科集团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核准或终止实施的,则本现金选择权自动 失效并终止实施。 如 ST 东源在现金选择权计划实施完成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新的规定,ST 东源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调整。
现金选择权. 为充分保护公用科技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将设定现金选择权,由投资者自行选择全部或部分行使。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将由第三方支付现金对价后持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对价为 8.15 元/股。公用科技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及时对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予以确认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