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样本条款

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对授予的 29.12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包含预留)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具体参数如下: 1、 标的股价:58.90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2 年 1 月 24 日收盘价); 2、 有效期分别为: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 历史波动率:24.44%(采用科创 50 近 1 年的波动率); 4、 无风险利率: 1. 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草案公告日前一日收盘价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
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 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 85.360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 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按照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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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之終止 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组成响应文件的各项资料均应遵守本条规定。

  • 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 契約条項を示す場所 神奈川県横浜市中区海岸通1-1 横浜税関総務部会計課用度係

  • 問い合わせ先 新潟市財務部契約課物品契約係 951-8550(郵便番号) 新潟市中央区学校町通1番町602番地1 電 話 025-226-2213(直通) FAX 025-225-3500 電子メール 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契約終止解除及暫停執行 (一) 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1. 違反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或第 3 項規定之專案管理廠商。 2. 有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者。 3. 有採購法第 59 條規定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4. 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5. 廠商或其人員犯採購法第 87 條至第 92 條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6.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7. 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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