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股份的交割 样本条款

标的股份的交割. 1、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后立即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在本协议第二条第 2 款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
标的股份的交割.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手续,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关审核确认工作。在前述工作办理完毕,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双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若由于标的股份权利受限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份被第三方质押、冻结等)导致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过户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视为乙方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且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所称“交割”或“交易完成”是指交易股份经证券登记结算程序及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如必须)转移权属至甲方持有的行为,各批次交易股份权属经证券登记结算程序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即为本协议所称“转受让完成日”,标的股份权属经证券登记结算程序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即为本协议所称“交割日”或“交易完成日”;各批次股份的交割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就办理各批次股权的转受让提供必要的协助。
标的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乙方应配合标的公司和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第一次股权转让对应的合计 5,216,000 股股份(占比 11.70%)的过户登记。
标的股份的交割.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份转让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交割。自交割日起,甲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上市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由届时上市公司股东按照届时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标的股份的交割. 双方应当在《无偿划转协议》生效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的交割。标的股份交割手续由青岛碱业根据相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负责办理,划出方和划入方应为青岛碱业办理标的股份交割提供必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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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札の方法 第 4 条 入札者は、別紙様式による入札書を直接又は郵便等で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入札書の記載)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 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1、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该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基金净收益是该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提取的有关费用等项目后得出的余额。

  •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