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样本条款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信息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基本情况如下: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信息 (二) 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 一致行动人基本信息 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成立日期 1984 年 5 月 5 日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太子路 0 号新时代广场 00 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192441811T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是:集中装饰维修,租赁家具,家用电器,办理国外客户在国内产业的代管、代置、代售业务。维修工业区内的电梯、空调设备;房屋中介代理;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房屋租赁;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经营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文化活动策划;礼仪策划;会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展览展示的组织及策划;票务代理;教育咨询;服装、纺织品、针织品、日用百货、文化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首饰、工艺品(象牙制品除外)、瓷器、钟表、乐器、珠宝首饰、灯具、布艺、家居饰品、文化用品、艺术品的销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从事广告业务;美术培训;自有场地租赁;为企业提供餐饮管理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及策划;文化艺术信息咨询;会务服务;乐器、舞蹈、音乐、戏剧培训; 蔬菜种植;水果种植;花卉种植;林木育种.,许可经营项目是: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零售;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中西式糕点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小吃饮品及热食制售;为演出场馆提供管理服务;电影放映;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深圳招商地产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招商地产《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 一致行动人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持有深圳招商地产 100%股权。 (三) 收购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收购的收购人为苏州恒誉六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六和律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相关工商登记信息,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如下: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祥源旅开的基本信息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建新集团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建新集团于 1998 年 12 月 18 日 注册成立,现持有注册号为 621227200000690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为甘肃省徽县城关滨河路,法定代表人为刘建民,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为伍亿伍仟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和技术除外,机械设备,化工产品 (不含化学危险品)。机电产品,农副产品(不含粮食)。建筑材料,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橡胶及塑料制品,矿产品(不含特种矿产品)销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建新集团已通过 2011 年度工商年检,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签署和履行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任一情形: (一)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宏明电子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股本为 8,909.5568 万元,实收股本超过 500.00万元,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可以参与日望电子股票公开转让。 根据收购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宏明电子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如下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宏明电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公司。宏明电子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收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情形,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1、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1) 收购人基本信息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6 年 9 月 05 日核发的 《营业执照》,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联泰至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3MA282K5G66(1/1)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 000 号(0-000)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联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文锋) 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5 日 合伙期限 2016 年 9 月 5 日至 2046 年 9 月 4 日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担保和房地产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不得经营金融产品、理财产品和相关衍生业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合伙人出资基本信息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国元证券杭州密渡桥路证券营业部出具的文件,收购人优客健康已开立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账户,具备参与新三板基础层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权限,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说明,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下列情形: 1、 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 2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最近 2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七) 收购人与公众公司的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