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样本条款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联评估以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派斯菲科 100.00%股权 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 1379 号)。 派斯菲科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319,800.00 万元,评估增值273,906.38 万元,增值率 596.83%。经交易各方基于前述评估结果协商,派斯菲科 100%股权的定价确定为 314,700.00 万元。 基于前述协商结果,根据上市公司与重组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标的资产派斯菲科 87.39%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275,013.26 万元;七度投资系为投资派斯 菲科而设立的持股平台,标的资产七度投资 100%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交易作价以其所持派斯菲科 12.61%股权所对应交易作价 39,686.74 万元,并考虑七度投资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经审计的剔除派斯菲科 12.61%股权投资后账面净资产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泰山玻纤 100%股权,评估基准日为 2015 年 4 月 30日,本次重组中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出具的标的资产评估报告,标的公司母公司净资产账面值 为 259,657.26 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值为 294,481.27 万元,评估增值 34,824.01万元,增值率 13.41%;收益法评估值合计为 385,045.84 万元,评估增值 125,388.58 万元,增值率 48.29%。标的资产净资产评估值选取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 由于资产评估报告尚需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若在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过程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则本次交易价格和发行股份数将相应调整。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 本次交易中,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20 年 0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0]第 2633 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瑞拓科技进行了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结论,评估基准日瑞拓科技 100%股权在收益法下的评估结果为 24,509.61 万元,其合并口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4,850.36 万元,评估增值 19,659.25 万元,增值率为 405.32%。参考上述评估价值,经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估值为 24,509.61 万元,即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100.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24,509.61 万元。 鉴于作为本次交易定价依据的中联评报字[2020]第 2633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 评估基准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聘请中 联评估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补充评估基准日,对标的资产瑞拓科技 100%股权进行了补充评估。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补充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1]第 1988 号),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标的公司于补充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 值评估值为 25,374.72 万元,较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为基准日的评估值增加 865.11 万元,标的公司未出现评估减值情况。 根据补充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以来,标的资产的价值未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变化,本次补充评估对交易方案不构成影响,标的资产仍选用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 依据,交易各方据此协商确定标的资产最终的交易价格为 24,509.61 万元。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以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定价依据。依据大学资产评估出具的大学评估评报字[2019]960008 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秦淮风光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 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标的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值为 9,569.14 万元,标的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 53,314.43 万元,评估增值 43,745.29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 457.15%。对应标的资产(标的公司 51.00%股权)的评估值为 27,190.36 万元,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同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为 27,190.36 万元。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根据中天华资产评估出具的《山西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收购所涉及的山西平榆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 10969 号),以 2020 年 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分别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的结果如下: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 本次交易中,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 2020 年 06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20]第 2633 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对瑞拓科技进行了评估,并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结论,评估基准日瑞拓科技 100%股权在收益法下的评估结果为 24,509.61 万元,其合并口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4,850.36 万元,评估增值 19,659.25 万元,增值率为 405.32%。参考上述评估价值,经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 100%股权的交易估值为 24,509.61 万元,即本次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 100.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24,509.61 万元。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结果为定价依据。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如下表所示: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交易标的的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有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确定。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 1066-2 号、第 0000-0 号、第 0000-0 号、第 0000-0 号、第 1066-1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9 月 30 日,标的资产的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1 北京科东 100% 24,095.94 132,716.54 108,620.60 450.78%
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外部资本市场环境、政策发生的变化,由交易双方友好协商确定。 根据中联评估以 2020 年 3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派斯菲科 100.00%股权 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后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 1379 号)。 派斯菲科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为319,800.00 万元,评估增值273,906.38 万元,增值率 596.83%。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参考前述评估价值,充分考虑外部资本市场环境、政策发生的变化,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最终确定派斯菲科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34,700.00 万元。结合承担业绩补偿责任、股份锁定方式等因素,交易对方持有的派斯菲科股权采取差异化定价,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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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 间申购实行 T+2 日清算,赎回实行 T+3 日清算。

  •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旅游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 交易标的情况 我公司作为委托人投资的启航 2 号投资标的为受让由原始权益人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项下对应个人贷款(无抵押产品)资产包的债权及附属权益。入池的每一笔基础资产对应的借款人均与贷款保险人平安产险签署了《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该等合同,保险人平安产险对基础资产提供保证保险,当投保人(借款人)拖欠任何一期借款达到 80 天 (不含)时,服务机构向保险人平安产险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包括借款剩余本金及截止实际赔付日期间应付的利息,索赔代偿的比例为索赔金额的 80%,剩余部分由普惠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启航 2 号设置优先、次级结构,其中优先级占比 98.5%、次级占比 1.5%。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 标的资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

  • 料金等の支払義務 基本料金の支払義務)

  •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 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 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该合作协议的履行是公司新商业模式(与相关企业就钢结构住宅体系进行战略合作)的再次践行,对加快商业模式落地有积极促进作用。本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本期业绩将有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