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治理结构 Clause in Contracts

治理结构. 根据燕保宜居公司章程,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项目公司治理架构如下: 1、 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2、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定; (3)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3、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 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法律法规或股东、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4、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议案; (5)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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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说明书

治理结构. 根据燕保宜居公司章程,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项目公司治理架构如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出资人根据静安区人民政府授权享有股东权利,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直接对出资人负责。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公司设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已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制度。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规范运作。 1、 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出资人:公司由静安区国资委单独出资,并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计划; (2)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会计师;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 (10) 修改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按照静安区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审议审批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对外借款、产权管理事项; (12) 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 (13) 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本部薪酬总额方案; (14) 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本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15) 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范围,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16) 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17)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2、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连续当选可以连任。其中包括董事长一名,总经理一名,总会计师一名,职工董事一名,外部董事一名。如果党委书记未兼任董事长,党委书记作为董事。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的决定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3)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确定经授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企业改制及融资事项;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层成员及其报酬事项,加强对经理层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经理层成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12)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13) 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及静安区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授予的职权; (14)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重大问题具体事项按照公司董事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的内容; (15)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3、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监事会: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名,职工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由静安区国资委委派,其中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2) 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对董事、经理层成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经理层成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当董事、经理层成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层成员予以纠正: (7) 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8) 向出资人报告其认为出资人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9)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4、 经理层:总经理、副总经理为经理层成员,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兼任,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 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5)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6) 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日常经营中的事务; (8) 法律法规或股东、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4、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9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议案; (5)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决定公司相关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重大问题具体事项按照公司经理层“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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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募集说明书摘要

治理结构. 根据燕保宜居公司章程,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日,项目公司治理架构如下: 1、 公司仅有一个股东,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出资人 出资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修正案草案; (2) 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核批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3)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核准公司经营主业及调整方案;审核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4)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按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从董事会成员中确定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对董事会及董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管理权限和考核情况进行调整及解聘;决定董事报酬;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按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从监事会成员中确定监事会主席;对监事会及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依据管理权限和考核情况进行调整及解聘;决定监事报酬;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审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及所属企业核销权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审核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重大投资,公司及所属企业向境外投资的行为;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审批公司为所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或他人提供的担保,以及超出其持股比例对所投资企业提供的担保;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审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申请破产以及改制方案、产权转让或划转; (10) 修改公司章程核准公司工资计划;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作出的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章后置备于公司。 2、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12执行股东的决定; (3) 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法律法规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3、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定; (2) 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法律法规或股东、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4、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向股东提出议案; (5)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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