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和监事会 样本条款
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与内部控制,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遵循程序,列席全部现场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责任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
监事和监事会. 韩权民,男,1963 年生,中央党校大专学历。1995 年 3 月参加工作,1995年 3 月至 1995 年 10 月任奉贤县江海镇镇长助理、政府办公室主任,1995 年 10 月至 1998 年 9 月任奉贤县江海镇副镇长,1998 年 9 月至 2001 年 11 月任奉贤县 邵厂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1 年 11 月至 2002 年 00 月任奉贤区纪委常委, 0000 年 00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奉贤区信访办主任、区委政法委委员,2008 年 1 月月至 2009 年 2 月任奉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2009 年 2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奉贤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副局长,2011 年 10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奉贤 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委政法委委员,2014 年 1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奉贤 区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区委政法委委员,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9 月奉贤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委政法委委员,2019 年 9 月至今任奉贤区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区委政法委委员、区司法局一级调研员。2020 年 5 月至今,任区司法局一级调研员,兼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沈忠伟,男,1969 年生,专科学历。1997 年 12 月参加工作,1997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任奉贤县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0 年 5 月至 2006 年 2 月 任奉贤县政府办公室副科级秘书,2006 年 2 月至 2013 年 11 月任奉贤区政府合 作交流办公室合作交流科科长,2013 年 11 月至 2015 年 3 月任奉贤区政府办公室综合督查科科长,2015 年 3 月至今任奉贤区政府督查室主任。2020 年 5 月至今,兼任发行人监事。 顾海红,女,1977 年生,本科学历。1997 年 7 月参加工作,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西渡镇合作基金会财务人员,1998 年 3 月至 2003 年 4 月任职于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奉贤支行,2003 年 4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上海银行奉贤支 行资深高级客户经理,2013 年 1 月至 2015 年 1 月任上海银行奉贤支行团队负责人,2015 年 1 月至今,任发行人计划财务部副经理、2017 年 6 月至今兼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郭兰珊,女,1987 年生,本科学历,2011 年 4 月参加工作,2011 年 4 月至 2013 年 12 月任职于奉城镇绿化和市容服务中心办公室,2013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 月于塘外社区大门村挂职锻炼,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7 月任职于塘外社区办 事处办公室,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借调奉城镇人民政府兼奉城中心镇投资 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处置办公室,2016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上海奉贤交通能源 (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主管,2017 年 7 月至今任上海奉贤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纪检监察室副主任。2017 年 6 月至今,兼任发行人职工代表监事。 金忠卫,男,1975 年生,专科学历。1999 年 10 月参加工作,1999 年 10 月至 2001 年 10 月任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有限公司党务行政,2001 年 10 月至 2015 年 9 月任上海营巢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5 年 9 月至今历任于上海金融产业服务基地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基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金融小镇开发有限公司等公司。2020 年 5 月至今,兼任发行人监事。
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为 3 人,设主席一名,由第一大股东提名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成员因故变动,可按程序补选调整。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需要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2) 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问题;检查公司的财务。
(3) 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6)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7) 根据《公司法》第 151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 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9) 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10)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11) 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文化建设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12) 对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13)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和监事会.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举和变更监事,监事任免符合法定程序。公司监事会现有监事 3 名,其中股东监事 2 名,职工监事 1 名。公司监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财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
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7 人,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3 人,由管委会委派;
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 5 人,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 2 人,由管委会委派;职工代表
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严格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和变更监事。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2 名,任免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监事均能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行使职权。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5 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和监事会. 1.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 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 监事知悉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4.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监事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三) 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2.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3.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监事和监事会. 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能够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监事会和董事会;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财务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独立发表意见。 监事会具有如下职权:
(1)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 检查公司财务;
(3)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