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性風險 样本条款

流通性風險. 於若干情況下,可能難以物色準備投資於應急可轉債的買家,故相關附屬基金可能須要為出售而接受債券預期價值的大幅折讓。
流通性風險. 債務證券於購買後可能會流通性降低或不流通,尤其是於市場動盪期間。當基金持有不流通投資時,該基金的投資組合可能會變得難以估值,而倘該基金為滿足贖回要求或因其他現金需求而被迫出售該等投資,該基金可能蒙受虧損。
流通性風險. 本產品部分可投資於其交易量或會因市場情緒而顯著波動之工具。本產品作出之投資或會面對因應市場發展及投資者之相反看法而變得流通性不足之風險。於極端市況下,該等投資可能並無有意的買家及不能以理想時間或價格出售,以及本產品可能需要接受以較低價格出售該等投資,甚或不能出售該等投資。本產品在未能出售其投資組合持倉的情況下,可能會對本產品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或因此未能從其他投資機會中獲益。流通性風險亦包括本產品由於不尋常之市況其他不能控制之因素,而不能於可允許的期限內支付到期贖回款項。投資於定息證券、中及小型市值股票及新興國家發行人將特別受制於在若干期間、特定發行人或行業,或某特定投資類別內所有證券之流通性,將由於不利的經濟、市場或政治事件,或投資者之相反看法(不論是否準確)而突然地及在沒有預警下萎縮或消失之風險。定息證券評級之下調可能影響於定息證券投資之流通性。
流通性風險. 購買少量基金單位的投資者有意出售基金單位,未必能夠找到其他買家。針對此風險,已委任一名或多名莊家。此外,人民幣的兌換亦存在多項限制。此等因素可能影響可供投資者獲得的人民幣數量用以在香港聯交所投資於基金單位,因此會對基金單位的市場需求造成不利影響。這樣可能影響基金單位在二手市場的流通性及交易價。所以,基金單位持有人可能無法如部分其他在香港上市並以港元計值的股票產品一樣及時地在二手市場出售其基金單位,而交易價可能未能全面反映基金單位的內在價值。
流通性風險. 當某一證券難以出售時, 便會出現流通性風險。原則上, 在為基金購買證券時, 該等證券必須為可於任何時候轉售的證券。不過, 某些證券可能難以在若干階段或某些交易領域的理想時間內出售。此外, 在較狹窄的市場領域中交易的證券亦會承受較大的價格波動風險。 投資於俄羅斯 某一特定子基金的相關產品附件如有訂定, 各子基金可在其各自的投資政策範圍內, 投資於在俄羅斯交易系統證券交易所(RTS) 或莫斯科銀行同業貨幣交易所(MICEX) 買賣的證券。此兩個交易所為2002 年12月20 日之盧森堡法律第41(1) 條所 定義的獲認可及受規管市場。有關額外詳情可參閱相關產品附件。
流通性風險. 基金所投資的若干市場的流動性可能低於全球領先股市,而且波幅較大,結果可能導致基金所投資的證券價格波動。若干證券可能難以或無法於基金期望的時間或按基金相信該證券當時應有的價值出售。由於不利的市場狀況引致流動性有限,可能難以按公平價格處置資產,因此可能影響基金的資產淨值。 若干基金可能僅投資於單㇐國家或行業。儘管基金的持有數目頗為分散,保單持有人/成員應知悉,與較為基礎廣泛的基金(例如全球或區域股票基金)相比,該等基金可能出現較大波幅,原因是該等基金投資局限於較為狹窄層面的經濟。該等基金可能會顯著地受涉及該等行業(例如國際、政治及經濟發 展、能源節約、探索項目取得成功、稅務及其他政府法規、其他因素等)事件的影響。該等基金與其他基金相比或較為波動,而其投資組合價值的漲跌或較急速。由於該等基金本質上波幅較大,基金可受制於較大的投機性和集中投資的風險。該等基金的表現可能有別於整體股市的方向及波幅程度。保單持有人/成員須注意於選擇投資組合時維持㇐個多樣化分散投資的組合。
流通性風險. 人民幣產品在清算相關投資時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若該些投資沒有一個活躍的第二巿場,且其價格有很大的買賣差價。
流通性風險. 在若干情況下,本基金可能難以出售所持投資,皆因市場對該等投資的需求可能有限,以致本基金可能無法出售或變現有關投資,或須按相比購入價有重大折讓的價位出售相關資產,因而導致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虧損。詳情請參閱基金章程 -「流通性風險」風險因素。
流通性風險. 指因投資欠缺流通性以致不能迅速買賣而無法避免或降低重大損失之風險。
流通性風險. 於市況受壓時,發行人的流通性概況可顯著惡化,並可能難以覓得準買家,意味著或須以重大折讓才能夠出售或有可轉換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