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價收受.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依前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減價收受. 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完全相符,有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主辦機關得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減價計算方式如下:
減價收受. – 非可歸責廠商,契約變更。
減價收受. 12.9.7.1.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洽辦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洽辦機關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減價收受. 工程驗收時發現工程內容或乙方使用之材料,與契約約定不符,而不影響其他構造物,得拆除抽換者,乙方應即拆換,且不得要求以扣款處理或展延工期。如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經乙方檢討並敘明拆除抽換困難之原因,送工程司審核並經甲方同意後,得以減價收受方式處理。 甲方依前項約定辦理時,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先報經甲方之上級機關核准;並依下列方式扣減及處以違約金,但扣減數額及違約金合計總額,不得逾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定該項之金額: 一 於尺寸不合規定時,按契約單價比例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二 於工料不合約定時,按工料差額扣減,並處以扣減額五倍違約金。
減價收受.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完全相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不致降低通常 使用效能或契約預定效用,經主辦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時,於必要時經報准後減價收受。 本期工程得辦理減價收受之項目及規定如下:
減價收受. 三、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暫停給付契約價金至情形消滅為止:
減價收受. (核准日)解除契約?(生效日)
減價收受. ⚫ 申訴廠商主張其主機完全符合主件規格品項3、4、5、6點之要求,縱認呼吸器有無法直接控制上述品項之情形,惟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則招標機關應按本法第72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逕行解約並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有違行政程序法第7條「比例原則」及第 8條「誠實信用原則」云云。然招標機關已陳述其採購需求之功能與效益,並評估本件實難謂無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則本法第72條第2項之規定,固得於符合一定要件下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惟此須經招標機關評估是否符合要件及必要性,且若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經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准始可,非謂招標機關當然有減價收受之義務。且本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其明文規定之要件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尚無情節重大之要件,申訴廠商以不符比例原則指摘招標機關之處分不當,尚難認有理由。 (訴1000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