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承諾 样本条款

乙方承諾. 7-5.1 乙方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計畫案所生之義務,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承諾乙方及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協力廠商等在任何情況下,均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權利義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請求任何損害賠償。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前開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乙方應承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7-5.2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契約而與第三人所簽訂之工程契約、銷售契約、信託契約、結合關係或控制與從屬關係契約及其他契約等,均不得與本契約各條相互抵觸,並應將該契約之副本於契約簽訂後 7 日內交予甲方存查;該契約嗣後如有變更者,亦同。 7-5.3 乙方應於 7-5.2 之契約中約定如下條款: 1. 如本契約一部或全部終止(解除)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解除)。但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時,經甲方、乙方及該第三人共同協議後,得使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不終止(解除),而由乙方將該契約權利轉讓予甲方,俾該第三人繼續履行本計畫案相關工作。 2. 就工程承攬契約,乙方應約定其承攬人應就其所承攬之工程,拋棄民法第 513 條規定之抵押權登記請求權。 7-5.4 乙方承諾於所有與本契約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不得與本契約抵觸。 7-5.5 乙方承諾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及使用,以達成本契約之目的。 7-5.6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興建、銷售及出租本計畫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係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正當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7-5.7 交付信託 1.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第二期繳納期限屆滿前,指定信託銀行並完成信託契約簽訂及成立信託專戶;信託契約簽訂前應先經甲方同意。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2. 乙方承諾將下列資產辦理信託: (1) 本基地所有權全部。 (2) 本基地之建築融資。 (3) 房地銷售(含預售)之收入。 (4) 乙方之自籌資金。 3. 乙方與信託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時,應將下列事項約定於信託契 (1) 本計畫興建資金及銷售收入,一律由信託專戶控管。 (2) 本計畫工程開工後,非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作輟無常 達進度落後百分之二十以上或連續停工達 60 日以上,於甲 方書面催告後無法在 30 日內復工,經信託受託人召集相關權利人協商,乙方未能提出合理可行之解決方案時,乙方同意本基地及未完工程逕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絕無異議。 (3) 前述由信託受託人啟動續建機制情事發生時,乙方同意信託受託人得另覓廠商續建,並同意授權信託受託人配合辦理本案土地產權及起造人名義變更為續建廠商。 (4) 信託受託人,應定期就信託財產之狀況向甲方報告,甲方並得視需要抽檢,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信託受託人均不得拒絕。乙方應將信託受託人之配合義務載明於信託契約。 7-5.8 相關費用負擔 1. 本基地內所需鑑界、鑽探、測量、水電、瓦斯、電信及通訊,由乙方洽請相關單位辦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2. 申請道路挖掘、復舊、銑刨及加鋪等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3. 其他因履行本契約所需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土地複丈費、建物測量費、登記規費、地政士代辦費及信託等相關稅費等,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概由乙方 本文件僅供參考,正式文件請洽本署購買。
乙方承諾. 4.4.1. 乙方承諾,如乙方係專為履行本契約而新設立之公司,本案最優申請人持有新設立公司之股份總數於本契約期間不得低於50%,並承諾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最優申請人於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承諾及與政府達成之各項協議與因參與本案所產生之所有權利與義務;如乙方非專為履行本契約而新設立之公司,則乙方應就本契約之履行另外獨立設置會計帳冊,以供甲方隨時查驗。 4.4.2. 乙方於契約期間之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台幣__元。 4.4.3. 乙方承諾公司登記事項、各項執照或章程、組織規程經變更者,應於每次變更登記完成後__日內,通知甲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4.4.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承包商等或任何第 三人因本案之興建營運所生之權利義務及責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應使甲方免於因前述事項被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者(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等),乙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4.4.5. 乙方承諾移轉本案資產時,不得以無對價為由,拒絕資產之移轉。 4.4.6. 乙方承諾不因甲方協助辦理事項未達成,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或求償之主張。 4.4.7. 乙方承諾應依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本契約內容辦理本案開發及興建及日後之營運管理維護,並自負本案興建營運之一切風險。 4.4.8. 乙方承諾就本案之建物,如訂立租賃契約,其契約存續期間不逾越地上權存續期間。 4.4.9. 乙方承諾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維護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10. 乙方承諾就本案設定地上權範圍之用地自交付乙方之日起,由乙方自負一切管理及安全責任,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關事由使甲方或第三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包括甲方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民事責任完全由乙方負責。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11. 乙方承諾其履行本契約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甲方有無核定、同意、核准、核備、視察工程施工而主張減輕或免除其依本契約應盡之義務或應負之責任。 4.4.1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執行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 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損害。 4.4.13. 若第三人向甲方主張乙方交付之任何品項、工作或文件侵犯他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時,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訊息、協助及授權,以供乙方評估,且乙方須自付費用,並在甲方所訂期限內,確認有否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侵權之行為,乙方應立即改善,並負擔此賠償之責,包括甲方所受之損害;如無侵權之行為,應協助甲方提出有權使用之主張。 4.4.14. 若第4.4.12及4.4.13條之情形經任何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爭議處理機構,認定其計畫、文件或工作成果已構成侵害,或物品之使用權被禁止,則乙方須依甲方選擇之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為甲方購得於本計畫實施所需之使用權。 2. 在不損及甲方權益之前提下,進行更換或修改以避免侵權。 4.4.15. 第4.4.14條之情形,如乙方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且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更新事業進行者,無論判決或爭議處理結果是否已確定,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4.4.16.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4.4.17.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執行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或第三人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18. 乙方應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及事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或與本契約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情事或其他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索賠,或為其他任何主張。 4.4.19. 因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違反承諾事項、聲明或處理不當,致甲方 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對甲方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20. 乙方承諾為簽訂本契約所提供給甲方之一切資料均屬正確無誤,絕未欺瞞、省略或隱匿任何足以引起甲方誤解之一切重要事實。 4.4.21. 乙方承諾與任何第三人所簽訂與本契約有關之契約中約定如下條款: 1. 如本契約終止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但乙方應於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中載明,如本契約終止者,甲方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時,該第三人不得拒絕。 2. 就工程承攬合約,乙方應約定其承攬人應就其所承攬之工程拋棄擔保物權。 4.4.22. 乙方於本標的興建之建物應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本標的所屬都市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4.23. 乙方應於完成地上權設定登記之日起__年內依法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乙方得於必要時申請甲方同意後延長1年,申請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
乙方承諾. 5.5.1 乙方承諾自負盈虧,負責管理、維護整建營運本案,並應負擔整建、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規費、審查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惟不包括甲方應自行負擔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等。 5.5.2 乙方承諾配合甲方點交事宜,並應於點交完成後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予以保管維護及負擔更新、更換、修繕、保養營運資產設備等費用。 5.5.3 乙方承諾依第 9.12 條之約定,就本契約附件 2「必須返 還」及「非必須返還」之營運資產辦理汰換及重置
乙方承諾.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計畫之經營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契約,應即將該等契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乙方應於前項契約中訂定,如本契約之部份或全部終止時,甲方得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該第三人不得拒絕。
乙方承諾. (1) 乙方承諾依經營管理計畫書執行本契約。經營管理計畫書之內容或圖說,如有變更,應檢附變更計畫書圖,送交甲方審查同意後始予變更,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2)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且因此等事項致甲方所生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3) 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之日起 15 日內,依據本契約場地歸還之約定,將原屬甲方之營運資產,無條件返還甲方,若雙方同意保留之乙方新設設施,亦同。另撤離設施、資遣人員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4) 乙方承諾若於前項期限屆滿後仍未撤離者,視同意乙方已拋棄其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甲方得逕為任何處置,並向乙方請求處所生之ㄧ切費用。 (5) 為辦理營運範圍內之清潔管理、景觀植栽美化、水電維護及遊客安全等工作,乙方如委由專業公司辦理上開工作項目者,乙方對於委託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並應將委任契約報甲方備查,如有變更委託廠商時,應重新送查。
乙方承諾.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均由乙方負責,且因此等事項致甲方所致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承諾. 更時亦同,甲方並得隨時檢查之,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規 避、妨礙及拒絕檢查。乙方如欲修改或變更經濟部中小企 應妥善留存該等合約書副本,其修訂、變 1.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案之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進
乙方承諾. 乙方就下列事項為承諾: (1)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計畫之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契約,包括但不限於營運設施維護契約,與保全公司簽訂之契約(配合第四‧八條第(四)項之規定)等,應即將該等契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乙方並應與第三人約定。如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甲方得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該第三人不得拒絕。 (2)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均由乙方負責,且因此等事項致甲方所致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承諾. 3.6.1 乙方就下列事項為承諾: 1.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案之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契約(包含但不限於營運設施維護契約、保全相關契約等),應於簽約日起 10 日內,將該等重要契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 2.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包含但不限 於契約、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 3.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 於契約中應載明,如本契約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一部或全部終止時, 乙方因本案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亦同時終止,且因該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致甲方有所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 除本契約及申請須知另有訂定外,甲方得要求乙方承諾概括承受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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