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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諾 样本条款

乙方承諾. 5.5.1 乙方應配合甲方辦理點交事宜,如甲方因故無法於本契約簽訂日之翌日起 180 日內通知乙方進行現況點交、營運資產有瑕疵或任一方就點交結果表示異議等情形,乙方不得據此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且乙方應於點交完成後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保管維護營運資產及負擔更新、更換、維護、修繕、保養營運資產所生之費用。 5.5.2 乙方應依第 9.12 條之約定就本契約附件 2 營運資產清冊所列「必須返還」及 「非必須返還」之營運資產辦理汰換及重置。 5.5.3 乙方於契約期間如因履約行為涉及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時,概由乙方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自行負擔費用。 5.5.4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因甲方協助辦理事項之未達成,而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張或求償。 5.5.5 乙方應為營運資產安排保全管理工作,費用由乙方負擔。 5.5.6 乙方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及其他與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均不得與本契約牴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經甲方同意外,乙方應於該等文件簽訂後 15 日內,將副本送甲方備查,該等文件若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 5.5.7 乙方應於本契約第 5.5.6 條所稱與本案有關之文件中訂定,如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甲方得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該第三人不得拒絕。 5.5.8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受託(或承租)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整修及營運本案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或致生之人體傷亡及財物損失等,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擔保甲方不因乙方營運管理所致之損害致他人向甲方求償。若因上述情事致甲方受有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者,應由乙方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甲方所受之損害、行政罰鍰、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5.5.9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約定及相關法令規定繳納約定之土地租金、權利金及因營運衍生之相關稅捐及費用。 5.5.10 乙方不得因本身債務或其他糾紛,影響本案之履行或甲方之權利。 5.5.11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不得就營運資產,對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5.5.12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前,配合甲方完成悠遊卡付費系統建置、開通及營運,且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並負責執行。 5.5.13 本案營運資產若經甲方指定為緊急避難處所或選舉投開票所,乙方應配合開設。 5.5.14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前,依甲方政策配合完成非現金(電子化)支付工具系統建置及開通,且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並負責執行。 5.5.15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前,依甲方政策配合完成即時人流管控系統、場地使用人數暨租借網路即時線上查詢、預約系統建置及開通,且應自行負擔一切費 用並負責執行。 5.5.16 乙方充分瞭解甲方為監督、審查、核定、核准、備查乙方所提文件時,可能要求乙方再行補充、修正、變更及調整等,並承諾配合辦理。乙方應自行評估甲方為監督、審查、核定、核准、備查所需時間,並納入本案營運規劃時程之考量。 5.5.17 乙方應配合甲方政策納入「臺北市政府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執行要點」,不得於大安運動中心及和平籃球館使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並不得於販賣機販售瓶裝水,且應加強飲水機(臺)之設置、保養維護。倘乙方欲提供外帶一次性餐具者,則應依「臺北市政府一次性餐具外帶計價及分類回收執行計畫(詳如附件 9)」辦理。另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收受消費者回收用畢且可回收之一次性餐具,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妥善貯存、回收及清除。 5.5.18 乙方應配合甲方完成悠遊付電子支付系統建置、開通及營運,且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並負責執行。 5.5.19 乙方承諾於本案委託營運移轉範圍內無償提供空間供甲方同意之電信業者設置通信基地台,且應配合甲方政策納入「加速推動無線寬頻基礎建設」計畫。 5.5.20 乙方之專有網站應於依本契約第 7.1 條完成點交後 6 個月內,取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無障礙網頁標章,且各項設施設備應配合甲方政策設置無障礙資訊易讀標示。 5.5.21 乙方不得對契約甲方人員或其他投標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乙方委託廠商亦同。前述行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 5.5.22 乙方承諾於本案委託營運移轉範圍內設置雙語標誌,內容至少包含「樓層簡介」、「場館使用須知」、「逃生指引」、「廁所及哺乳室指引牌」,且應配合甲方「運動設施場館服務(標誌導覽)雙語化」相關政策與規範。 5.5.23 乙方應依配合臺北市敬老卡點數相關開放項目與扣點規則,並辦理核銷請款作業,且應自行負擔清分費用。 5.5.24 乙方應依甲方政策配合完成台北通APP 功能之介接與使用。 5.5.25 乙方應依臺北市公廁環境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其他法令規定或配合甲方或相關主管機關指示,於指定廁所安裝必要之設施,所需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5.5.26 乙方就預付型交易,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行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辦理,並應依本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於該等定型化契約之契約期間到期後,即應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認列為當年度營業額,若該等定型化契約之契約期間未到期,則應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中認列預收帳款,惟帳齡(即應收帳款之帳面上未收回之時間)以 2 年為上限,超過 2 年以上之預收帳款應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轉認列為當年度營業額,最遲須於本契約期間屆滿前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全數認列為營業額。 5.5.27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或配合甲方政策,提供身心障礙者休閒運動輔具使用。 5.5.28 乙方應依相關法令或配合甲方政策,增設通用性設施設備或器材,所需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乙方承諾. 4.4.1. 乙方承諾,如乙方係專為履行本契約而新設立之公司,本案最優申請人持有新設立公司之股份總數於本契約期間不得低於50%,並承諾無條件當然概括繼受最優申請人於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為之各項申請、承諾及與政府達成之各項協議與因參與本案所產生之所有權利與義務;如乙方非專為履行本契約而新設立之公司,則乙方應就本契約之履行另外獨立設置會計帳冊,以供甲方隨時查驗。 4.4.2. 乙方於契約期間之實收資本額應維持不得低於新台幣__元。 4.4.3. 乙方承諾公司登記事項、各項執照或章程、組織規程經變更者,應於每次變更登記完成後__日內,通知甲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4.4.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受託人、承包商等或任何第 三人因本案之興建營運所生之權利義務及責任等,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應使甲方免於因前述事項被追索、求償或涉訟。如因而致甲方受損者(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等),乙方應負擔賠償責任。 4.4.5. 乙方承諾移轉本案資產時,不得以無對價為由,拒絕資產之移轉。 4.4.6. 乙方承諾不因甲方協助辦理事項未達成,而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或求償之主張。 4.4.7. 乙方承諾應依經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本契約內容辦理本案開發及興建及日後之營運管理維護,並自負本案興建營運之一切風險。 4.4.8. 乙方承諾就本案之建物,如訂立租賃契約,其契約存續期間不逾越地上權存續期間。 4.4.9. 乙方承諾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維護等概由乙方負責。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10. 乙方承諾就本案設定地上權範圍之用地自交付乙方之日起,由乙方自負一切管理及安全責任,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關事由使甲方或第三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包括甲方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或其他責任)時,其民事責任完全由乙方負責。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11. 乙方承諾其履行本契約應確實遵照法令及本契約之約定,不因甲方有無核定、同意、核准、核備、視察工程施工而主張減輕或免除其依本契約應盡之義務或應負之責任。 4.4.1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執行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 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損害。 4.4.13. 若第三人向甲方主張乙方交付之任何品項、工作或文件侵犯他人之任何智慧財產權時,甲方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提供相關訊息、協助及授權,以供乙方評估,且乙方須自付費用,並在甲方所訂期限內,確認有否侵害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侵權之行為,乙方應立即改善,並負擔此賠償之責,包括甲方所受之損害;如無侵權之行為,應協助甲方提出有權使用之主張。 4.4.14. 若第4.4.12及4.4.13條之情形經任何有管轄權之法院或爭議處理機構,認定其計畫、文件或工作成果已構成侵害,或物品之使用權被禁止,則乙方須依甲方選擇之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為甲方購得於本計畫實施所需之使用權。 2. 在不損及甲方權益之前提下,進行更換或修改以避免侵權。 4.4.15. 第4.4.14條之情形,如乙方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形,且其情節重大並足以影響本更新事業進行者,無論判決或爭議處理結果是否已確定,甲方得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4.4.16.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4.4.17. 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執行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或第三人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其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18. 乙方應自行了解本基地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及事項,乙方不得以本案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或與本契約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可預料或不可預料之情事或其他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索賠,或為其他任何主張。 4.4.19. 因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違反承諾事項、聲明或處理不當,致甲方 或第三人受損害時,乙方應對甲方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4.4.20. 乙方承諾為簽訂本契約所提供給甲方之一切資料均屬正確無誤,絕未欺瞞、省略或隱匿任何足以引起甲方誤解之一切重要事實。 4.4.21. 乙方承諾與任何第三人所簽訂與本契約有關之契約中約定如下條款: 1. 如本契約終止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但乙方應於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中載明,如本契約終止者,甲方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時,該第三人不得拒絕。 2. 就工程承攬合約,乙方應約定其承攬人應就其所承攬之工程拋棄擔保物權。 4.4.22. 乙方於本標的興建之建物應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本標的所屬都市計畫書圖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4.23. 乙方應於完成地上權設定登記之日起__年內依法取得全部建物之使用執照。乙方得於必要時申請甲方同意後延長1年,申請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
乙方承諾.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計畫之經營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契約,應即將該等契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乙方應於前項契約中訂定,如本契約之部份或全部終止時,甲方得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該第三人不得拒絕。
乙方承諾. 3.6.1 乙方就下列事項為承諾: 1.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案之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契約(包含但不限於營運設施維護契約、保全相關契約等),應於簽約日起 10 日內,將該等重要契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 2.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包含但不限 於契約、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本契約之約定。 3.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 於契約中應載明,如本契約於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前一部或全部終止時, 乙方因本案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亦同時終止,且因該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均由乙方負責,若致甲方有所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 除本契約及申請須知另有訂定外,甲方得要求乙方承諾概括承受最
乙方承諾. 1.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之需求。乙方已充分瞭解本基地之實況及所有可能影響本計畫執行之現有及預期情況等事項,不得以本計畫之性質及本基地位置與當地一般狀況及其他可能影響履行本契約、履行本計畫以及與有關成本費用等一切任何已知或可得預料之任何情事或其他任何事故、風險或錯誤等為藉口,向甲方提出索賠請求,或其他任何主張。 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擴整建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3.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間因擴整建及營運本案所生之權利義務,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如致甲方受損,乙方應負擔一切相關費用並賠償甲方之損害。 4. 乙方承諾就與擴整建、營運、移轉相關標的設施與第三人簽署之相關出租、出借等契約書中應約定除甲方事前或事後另有書面同意者外,於乙方喪失從事本契約擴整建、營運之權利時,乙方與該第三人間之契約亦同時終止。 5. 乙方承諾在擴整建、營運本案時,均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乙方雇用工作人員應先自行過濾、審查,凡品德、素行不良(含前科紀錄者)或具傳染病者不得雇用,且於招募員工之際,不得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情事。 6. 乙方規劃設計完成後之工程預算書應送交甲方備查,施工期間有變更設計者,應將變更部分再送甲方備查。乙方竣工驗收結算結果,應呈現於年度財務報表,並經會計師簽證,同時副知甲方。營運開始日前,乙方完成之擴整建工程,應由甲方依據該工程預算書及財務報表逐項逐項備查。 7. 乙方同意於本案施工期間內之工地安全、環境保護及啟用後之場地、設施、安全等,均必須能同時符合旅館服務與文教設施之相關法規。如因設計、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8. 因甲方未能履行承諾事項或違反聲明,致乙方受損害時,甲方應對乙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範圍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乙方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不包括乙方所失利益。 9. 因乙方未能履行承諾事項或違反聲明,致甲方受損害時,乙方應對甲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之範圍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甲方實際所受損害為限,不包括甲方所失利益。 10. 若甲方(含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就本營運標的物有會議、住宿、餐飲等使用需求,應於不影響乙方之正常營運狀況下,原則於 14 天前以書面通知乙方,乙方並應將本營運標的物優先保留予甲方 (含花蓮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辦理活動之用。倘若實際房間數不足時,乙方應出示業經登錄之訂房明細,並將剩餘營運容量優先提供甲方使用。 11. 乙方應投保擴整建、營運上之相關保險,保險範圍及種類規定,詳見本契約第 12 章。 12. 乙方於完成用地及營運資產依現況點交後應負責其營運所需管理範圍,例如:清潔工作、水電費、瓦斯費以及機電等相關設備之保養與維護作業。
乙方承諾. 更時亦同,甲方並得隨時檢查之,乙方應予配合,不得規 避、妨礙及拒絕檢查。乙方如欲修改或變更經濟部中小企 應妥善留存該等合約書副本,其修訂、變 1.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案之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南港軟體育成中心及高雄軟體育成中心進
乙方承諾. 乙方就下列事項為承諾: (1) 乙方承諾為完成本計畫之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契約,包括但不限於營運設施維護契約,與保全公司簽訂之契約(配合第四‧八條第(四)項之規定)等,應即將該等契約之副本交予甲方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乙方並應與第三人約定。如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終止時,甲方得依原約定之條件請求該第三人繼續履行,該第三人不得拒絕。 (2)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均由乙方負責,且因此等事項致甲方所致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乙方承諾. 5.5.1 乙方承諾自負盈虧,負責管理、維護整建營運本案,並應負擔整建、營運所衍生之各項稅捐,包括但不限於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規費、審查費、維修、行銷、人事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惟不包括甲方應自行負擔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等。 5.5.2 乙方承諾配合甲方點交事宜,並應於點交完成後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予以保管維護及負擔更新、更換、修繕、保養營運資產設備等費用。 5.5.3 乙方承諾依第 9.12 條之約定,就本契約附件 2「必須返 還」及「非必須返還」之營運資產辦理汰換及重置
乙方承諾. (1) 乙方承諾依經營管理計畫書執行本契約。經營管理計畫書之內容或圖說,如有變更,應檢附變更計畫書圖,送交甲方審查同意後始予變更,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2)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且因此等事項致甲方所生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3) 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或終止之日起 15 日內,依據本契約場地歸還之約定,將原屬甲方之營運資產,無條件返還甲方,若雙方同意保留之乙方新設設施,亦同。另撤離設施、資遣人員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4) 乙方承諾若於前項期限屆滿後仍未撤離者,視同意乙方已拋棄其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甲方得逕為任何處置,並向乙方請求處所生之ㄧ切費用。 (5) 為辦理營運範圍內之清潔管理、景觀植栽美化、水電維護及遊客安全等工作,乙方如委由專業公司辦理上開工作項目者,乙方對於委託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並應將委任契約報甲方備查,如有變更委託廠商時,應重新送查。
乙方承諾.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均由乙方負責,且因此等事項致甲方所致之損害,乙方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