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約定. 一、 買方未繳清全部款項及辦妥交屋之一切手續前,不得進入使用本戶房屋或自行裝潢施工。交屋前除賣方通知並會同驗屋外,基於工地安全及標的物所有權與危險負擔尚未移轉等因素,賣方得拒絕參觀;未經同意進入工地時,賣方得拒絕並排除其參觀。
特別約定. 為加強實用、美觀及安全管理,買方同意賣方就本社區壹樓入口門廳、管委會使用空間、屋頂等增(改)建為入口門廳、中庭景觀或其他實用、美化之公共空間,雙方同意另行簽立如附件(七)『美化約定書』。買方充分了解其買賣價金並不包括上開增建及改建之設備部分(該部分為賣方增建贈送性質),如因建管法令須回復原狀者,賣方不負違約之責。
特別約定. 一、 被保險人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第三人承諾、要約或給付賠償,或拋棄對第三人之追償權。
二、 被保險人於被控訴或受有賠償請求而收受法院公文、傳票、訴狀或賠償請求書等文件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三、 遇有本附加條款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致被起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允諾者,本公司另行給付之。但應賠償之金額超過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者,其費用由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保險金額與超過金額之比例分攤。
特別約定. 1. 委託人已與本中心執行單位充分溝通,並充分瞭解本案之執行方法與內容,本案驗收標的物僅供委託人參考,未經本中心同意,委託人不得以之作為任何證明(如法律訴訟)或廣告之用。
2. 本確認單經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簽章後,除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對此打樣試驗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3. 委託人未依約繳交服務費用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本中心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4. 本委託單是雙方對本案最終且完整之合意,任何未記載於本委託單之事項或記載於其他文件而與本委託單有牴觸,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因本案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中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5. 本單委託事項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為之,不生效力。
6. 本單委託執行過程將有本中心合約技術顧問提供技術支援,委託人若有疑義應於委託單簽訂前釐清雙方權責,中心與合約技術顧問將恪遵保密協議,以保障委託人之受託權利。
7. 本中心合約技術顧問於試模前會優先確認客戶提供模具與機台之規格相符性,以避免規格不符導致機台損壞情事。
8. 本單委託試模過程需配置合乎設備規格之週邊零件(如供料機高壓輸送軟管、模具電熱纜線等),本中心可提供合作零件商之製作服務,相關報支憑證由委託人支付予零件商,待零件增設完成後起算執行日期。
9. 本單委託內容不含機械手臂之運作,因機械手臂需搭配特製抓取治具以符合模具設計要求,委託者若有需求將依前項約定零件製作及另提供報支憑證之方式辦理。
10. 客戶需自備原料試模,試模前使用自備原料進行洗料。本委託試模恕不提供色料(膏)之添加使用。
11. 本單委託執行期間至少2個工作日起算,可接受多日連續委託,但過程中如遇暫停試模時,需支付待機場地費用1000元/日,整體委託服務時間延長計算。(例如:預計試模委託5日,第2日後暫停試模,進行為期3日的修模,需支付3日待機場地費用,整體委託達8日,試模委託仍維持5日);另考量原料特性待機期間不可超過3個工作日,4日以上未能上機試模者將執行清機,並暫停試模委託服務,重啟時間需另議,塑膠中心將保有最終決定權。
12. 非工作日不提供試模服務,若委託期間橫跨非工作日,將加收1000元/日之待機場地費用。
13. 客戶於執行過程中如有任何抱怨,請逕洽本中心之內部稽核。 本人已詳閱委託說明,同意依該說明辦理。
特別約定. 1. 甲乙雙方如有變更聯絡地址、電話、通訊方式、代理人、帳戶,須以書面.E-mail 或傳真通知另一方,避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2.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並同意以本契約標的物所在之地方法院為本契約有關事項之管轄法院,本契約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3. 甲方已充份了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條文一切的權利義務,甲方簽名: 。
特別約定. 3.6.1. 本案公開評選階段甄審會決議事項應納入乙方工作範圍。乙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前,依甄審會決議及實際情況或執行需要,製作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草案,報經甲方同意後,納入本契約執行。
3.6.2. 乙方之協力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乙方應於不影響本案設計興建下,及時提出不低於原協力廠商所應具有能力者,並檢附必要之證明文件,經甲方同意後變更之。另乙方於公開評選申請階段所提「申請人公司專案團隊」中如有建築師或營造廠者亦同。
3.6.3. 除本契約另有訂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就本基地土地點交予乙方之日起,自負一切管理、安全及定作人責任,且不得作為本案都市更新事業範圍以外之目的使用。如有因工程本身或土地相關事由或乙方履行本契約時,使甲方、甲方相關人員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遭受損害時,其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行為致第三人向甲方求償時,乙方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爭議處理費、訴訟費用等程序費用與律師費)。
3.6.4.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若日後因法令變更要求、政策必要或建築執照審查需求,在不違反原都市計畫及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精神之前提下,甲方得要求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修正或變更,乙方不得拒絕或以任何理由請求減少權利金及請求任何補 償,且不得作為終止契約之理由。惟由乙方辦理修正或變更時,內容應經甲方事前同意。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乙方負擔。
3.6.5. 乙方所提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草案內容,雖經甲方同意納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若日後因甲方為因應自身需求改變,甲方得要求乙方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修正或變更,並納為契約之一部分。甲方並得要求乙方調整都市更新事業執行計畫書中有關更新後建物之規劃設計、構想及配置之需求,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依據甲方之要求修正相關規劃設計,報經甲方同意後執行。上開修正或變更程序所衍生費用由甲方負擔。
3.6.6. 乙方應於本案申報一樓樓版勘驗前,申請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乙方並應於本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3.6.7. 乙方應依契約內容之規定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作業。
特別約定. 不可抗力因素之處理: 如因天災、地變、政府法令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本契約房屋不能繼續興建時,雙方同意解約;解約時,賣方應將所收價款退還買方。
特別約定. 1、 如果甲方委託乙方速遞貨物是基於甲方與收件人之間的買賣關係,則甲方向乙方作出以下承諾和保證:
(1) 甲方委託乙方速遞的貨物是依法經營、合法生產、品質合格的產品,不屬於假冒偽劣等非法產品,且貨物品質、數量、規格等完全符合甲方與收件人的約定。
(2) 甲方將嚴格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誠實守信的原則,妥善處理其與收件人之間的糾紛。
(3) 除非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乙方應當對貨物的延誤、遺失或損壞承擔責任,甲方保證採取一切措施保護乙方的速遞和代收貨款行為免於受到收件人或任何第三人的追究、干預或索賠。
(4) 乙方對於託運貨物不負任何瑕疵擔保責任,若有消費者主張貨品短缺、瑕疵、品名不符等 關於託運物內容之情事,乙方對於甲方及消費者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台灣境內便利店代收貨款貨件尺寸限制: 全家、OK、萊爾富便利商店:每票重量不得超過 5KG、長寬高三邊總和不得超過 105CM,單邊不得超過 40CM。
特別約定. 為加強實用、美觀及安全管理,買方同意賣方就本社區增(改)建梯廳、門廊、管委會空間、中庭景觀或其他實用、美化之公共空間,雙方同意另行簽立如附件(七)「美化約定書」。
特別約定. 本契約各項條款所定之天數,雙方同意概以日曆天(包括但不限於週休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各紀念節日、彈性調整工作日及放假日)計算。本契約如有附件,亦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約定事項之效力及於雙方之受讓人、繼承人、典權人、管理人或承租人。 雙方相互間所為之洽商,徵詢或通知辦理事項如以書面通知,應以本契約所載之連絡地址為通信地址,如發生無法送達或當事人拒收時,概以第一次郵遞日視為送達生效日。 本契約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契約縱經解除亦不影響本條款之適用。 甲乙雙方同意委由僑馥建經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並於簽立本契約之同時,簽立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等相關事宜悉依申請書之約定辦理。 乙方若係多數人,應就本契約負連帶債務責任,並共同授權 為代表人代表全體代為、代受意思表示及接受交付,乙方之內部關係不影響甲、乙雙方就本契約之權利義務。 本契約構成甲、乙雙方間關於本件不動產買賣之全部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之一切對話或書面之溝通、陳述或約定。 本件買賣標的物因第三人爭執其依法或依約有優先購買之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等)時,乙方 無條件同意甲方隨時得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甲方因此對於乙方所須負擔之義務僅以無息返還乙受領之價金為限,無需為任何之賠償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