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门诊糖尿病性视网膜病的激光治疗费;
2. 恶性肿瘤(释义二十一)门诊治疗,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二)、放射疗法(释义二十三)、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四)、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五)、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六)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或在本合同等待期后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以外的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护人员的特殊门诊治疗的,对由此发生的医学必需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在对应的给付限额内赔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释义十五)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六)、放射疗法(释义十七)、肿瘤免疫疗法(释义十八)、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十九)、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激光治疗(释义二十二)费;
(2) 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三十三.(一))的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二十三)、放射疗法(释义二十四)、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五)、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六)、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七)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合理且必要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见释义)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 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激光治疗(释义十八)费;
(2) 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三.1)的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九)、放射疗法(释义二十)、肿瘤免疫疗法(释义二十一)、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二十二)、肿瘤靶向疗法(释义二十三)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全部或部分承担的医疗费用项目)、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 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激光治疗(释义十)费;
(2) 门诊恶性肿瘤——重度(释义十一)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释义十二)、放射疗法(释义十三)、肿瘤免疫疗法(释义十四)、肿瘤内分泌疗法(释义十五)、肿瘤靶向疗法(释义十六)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见7.11)、放射疗法(见7.12)、肿瘤免疫疗法(见7.13)、肿瘤内分泌疗法(见7.14)、肿瘤靶向疗法(见7.15)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4) 门诊手术费(见7.16)。 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期间发生以下合理的、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1) 门诊肾透析费;
(2) 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 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