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事先就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对此进行了事前审查工作。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1、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沃克森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沃克森及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如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独立董事需对本议案出具事前认可函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上。
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詹伟哉、朱天培、潘成东对该事项进行了事前认真审议,发表了以下意见:同意将《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高琦与相关方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