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样本条款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在召集、召开审议晋西装备与晋西集团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的会议程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实行了回避原则,表决程序合法。晋西装备与晋西集团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交易定价等方面遵循了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该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与旌德县中医院重新签署借款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与苏州港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苏州银河产业城项目物业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主要原因是为了有利于在前期市场培育成本已支出的条件下,在边际收益变高的期间获得更多的收益。交易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交易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经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中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贷款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确定,履行了必须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补充协议是根据目前客观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以长远利益为导向,符合各相关方利益,从长远看更有利于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以上事项,并同意将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通过注册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有利于盘活公司应收账款存量资产,拓展公司融资渠道,解决公司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目前公司的实际情况,也符合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通过转让公司及下属公司部分应收账款并发行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该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审议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条款制定公平合理,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交易定价依据公允;关联方此前的同类关联交易在公司的业务中已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及市场交易习惯进行;公司董事会在对本次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次补充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在协议的缔约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签订和解协议补充协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此,我们同意本次签订的和解协议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经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一致通过了本次关联交易议案;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经营的发展,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公司利益,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与东方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及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