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計畫 样本条款

施工計畫. 以下施工計畫應於各單項施工開始前依約定期限提報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施工計畫之項目如下:(主辦機關可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規定並視工程執行工項及其需求增刪) A. 施工所─位置、面積、佈置、設備、通信、交通、管理、用地取得、水電、照明、排污。 B. 預鑄構材生產計畫─位置、面積、佈置、設備、(混凝土等)材料來源、水、電、照明、排污、組模、鋼筋組立、混凝土養護、成品運輸、交通指揮、管理及負責人員。 C. 管線遷移計畫─位置、種類、尺寸、長度、所屬單位、遷移步驟及方法、遷移時程、事故預防、狀況連繫及通報、申請及程序。 D. 土石方填挖及路堤施工計畫─位置、數量、工法、機具、時程、試驗、負責人、工作順序。 E. 隧道施工計畫─位置、數量、工法、機具、時程、工作順序、負責人、輪班、安全防護、通信及通報、交通。 F. 橋涵施工計畫─位置、數量、工法、機具、工作順序、時程、交通、負責人。
施工計畫. 民間機構應於增建部分之建造執照核准日之翌日起 2 個月內提出增建部分之「施工計畫」,施工計畫之內容應包含將來民間機構接管第一期工程之建物並開始增建時,可能會影響第一期工程已完工之工程項目之具體意見,主辦機關應依民間機構提出之意見協助處理實際上第一期工程應點交之範圍。倘民間機構並未於施工計畫中提出可能會影響第一期工程之部分,於第一次點交後,如民間機構有破壞第一期工程之工程項目,應自行負擔該部分之修繕責任。
施工計畫. 乙方應依「臺北市工程施工規範」第00篇第00370 章之規定提送整體之初步計畫及施工計畫(以下簡稱施工計畫)。 乙方逾規定時限,仍未依前項提送施工計畫時,工程司得依招標文件之工程預定進度表,或以開工起算之天數除以契約工期天數之百分比值為預定進度 ,並依契約約定處理。
施工計畫. 乙方應於投資執行計畫書中提出施工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 整建進度規劃(含規劃、設計及施工進度)。 2. 成本規劃(包含預算及現金流量編製)。 3. 整建規劃、設計及整建裝修工作之分包計畫。 4. 品質管理計畫,其內容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布之「品質計畫」規劃。
施工計畫. 以下施工計畫應於各單項施工開始前依約定期限提報工程司核准後方可施工、施工計畫之項目如下:(主辦機關可依臺北市政府工程施工規範規定並視工程執行工項及其需求增刪) A. 施工所─位置、面積、佈置、設備、通信、交通、管理、用地取得、 水電、照明、排污。 B. 預鑄構材生產計畫─位置、面積、佈置、設備、(混凝土等)材料來源、水、電、照明、排污、組模、鋼筋組立、混凝土養護、成品運輸、交通指揮、管理及負責人員。 C. 管線遷移計畫─位置、種類、尺寸、長度、所屬單位、遷移步驟及方法、遷移時程、事故預防、狀況連繫及通報、申請及程序。 D. 土石方填挖及路堤施工計畫─位置、數量、工法、機具、時程、試
施工計畫. 乙方應依其假設之施工方法與施工程序擬定詳細之施工計畫,並應考慮工程之界面工作、與其他計畫間之相容性及任何必要之後續修改工作。與整個系統有關聯的項目應包含在該計畫內,該計畫應提送工程司審查與其他計畫是否一致。乙方所提之施工計畫中必須包括施工完成時程表,以確定其設計能夠在契約規定之時間內建造完成,且需指出根據邏輯上的限制、合理的資源、可管理的生產率以及合適的施工實務而擬定 之重要工作項目的里程碑。在各階段文件提送審查期間,工程司可以要求乙方修正其所提議之施工計畫,乙方應對工程司所提出之修正要求根據其專業知識判斷該等修正何處為不合成本效益、不實際或不可行並通知工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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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主体 甲方(发行人):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认购人):姚力军

  • 取引金融機関 当企業体の取引金融機関は、○○銀行とし、共同企業体の名称を冠した代表者名義の別口預金口座によって取引するものとする。

  • 理财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0.10%】(年化)。 在通常情况下,产品固定管理费按前一估值日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股份锁定期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理财产品 指甲方发行并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与甲方签署理财产品相关法律文件并购买甲 方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的投资者。受托人(即管理人):汇华理财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投标文件编制 要求,在其“开标一览表”中一并说明。

  • 质疑方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三部分《投标须知》“8. 询问与质疑”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次性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采购人质疑受理:

  • 支払手続 ア 県は、第 10 条第 5 項、第 6 項又は第 27 条第 1 項及び第 2 項に従って行われる県による出来高検査の結果を事業者に通知する。 イ 事業者は、出来高検査に合格したときは、翌事業年度の 4 月 15 日までに、出来高に対する国の交付金の対象となる設計・建設業務の対価に該当する金額の請求書を県に対して送付すること。 ウ 県は、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した日から 40 日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2) サービス購入料A-1-2

  • 提前终止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无权单方面主动决定终止本理财产品。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按照本理财产品资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主动终止本理财产品。如理财产品管理人需要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含)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