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保证金为 样本条款

磋商保证金为. 人民币陆万元整(RMB60000. 00 元),提交响应文件截止 时间之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以银行划帐或电汇的方式到达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名称:广东展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佛山三水分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赤岗支行 账 号:4405 0166 7137 0000 0487 请注明事由“芦苞高标农田”
磋商保证金为. 15,000.00 元,保证金可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应在磋商时间前转入招标代理机构以下账户并注明汇款单位、项目编号(如有分包,则同时注明包号)。 户 名:海南海政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海口国兴大道支行帐 户:46050100253700000184

Related to 磋商保证金为

  • 磋商保证金 16.1 本项目是否交纳磋商保证金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 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保证金 供应商应在此提供保证金的凭证的复印件。

  • 保证金的退还 (1)供应商在递交截止时间前放弃响应的,自所投合同包结果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 保证金的缴纳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行号、开户单位、账号和磋商文件本章“投标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 管轄裁判所 基本協定に係る訴訟については、東京地方裁判所をもって第一審の専属管轄裁判所とする。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 营业利润 一、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 现金价值权益 5.1 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 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