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评审 样本条款

磋商、评审. 1、 磋商、评审工作由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具体磋商、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依法组成磋商小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2、 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磋商、评审. 磋商、评审工作由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具体磋商、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如有争议最终由磋商小组认定。
磋商、评审. 1. 磋商、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 2. 审查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磋商小组对所有供应商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有供应商资格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采用书面形式告知供应商。
磋商、评审. 磋商、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具体磋商、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如有争议最终由磋商小组认定。
磋商、评审. 7.3.1 磋商小组组成: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3.2 磋商评审规定
磋商、评审. 磋商、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
磋商、评审. 磋商、评审工作由苏州建银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 具体磋商、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如有争议最终由磋商小组认定。
磋商、评审. 磋商、评审工作由江苏正方工程项目管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组织。
磋商、评审. 25.1 资格性审查 序号 评审因素 被终止磋商的情形 1 供应商资格 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非实质性响应情况 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5.2 符合性审查 1 响应文件的签署 磋商响应文件签署不符合规定的 2 磋商保证金 供应商未提交磋商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磋商保证金提交形 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3 磋商报价 磋商响应方案或报价有选择性的 4 不可负偏离的重 要项响应 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条款(即标 注★号条款)产生偏离的 5 其他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或出现磋商 文件中规定的被视为无效响应的其它情况的 25.3 磋商响应文件差异修正准则: 1) 正本和副本之间内容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 磋商小组对最后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对出现以上情况或因笔误而需修正任何报价时,均以磋商小组审定通过方为有效。 25.4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响应文件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5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以响应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必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 及地点与本项目磋商小组进行磋商并提交最后磋商报价,否则视作该供应商退出本项目采购活动,其磋商响应文件无效。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其技术、价格和其他重要信息。 25.6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5.7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响应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响应文件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25.8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符合本须知“特殊情形”的除外) 25.9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符合本须知“特殊情形”的除外)(本项目不适用) 25.10 除非在磋商中磋商小组调整或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一般情况下最后报价均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否则采购人不接受高于前面轮次磋商报价的最后报价。 25.11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25.12 最后报价不公开唱读。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13 无效的最后报价。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报价将被拒绝: 1 最后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或磋商文件内未调整或修改的情况下,最后报价高于 前面轮次磋商报价的 2 最后报价有重大遗漏或重大不合理的(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