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过程.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磋商过程. (1) 资格、符合性评审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资格、符合性审查表》,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不进入磋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对响应有效性认定存在争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2)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以响应供应商代表签到顺序为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
(4)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5)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如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 后报价时间由磋商小组决定。
(6)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须知“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为2家”特殊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7) 磋商小组认为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8) 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非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报价修正的原则如下:
1 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内容与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为准;
2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最后磋商报价)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的原则调整的价格对其响应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其报价将被拒绝。
(9)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进行《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表》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查的供应商。
(10) 响应供应商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 最后报价供应商可以为2家的特殊情形:
1 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磋商过程. 15.1 采购代理机构按磋商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15.2 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5.3 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监管、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5.4 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磋商过程. 购买磋商文件 供应商应在磋商公告发布后到天津磐宇招标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 00 号美年广场 0 号楼 000)获取磋商文件或以网上领取方式获取磋商文件。
磋商过程. 29.1 磋商后,直到授予成交单位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以及评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响应建议等,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均不得向供应商或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9.2 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如试图向采购代理机构和磋商小组施加任何影 响,都将会导致其响应可能被拒绝。
磋商过程. 16.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上组织磋商活动,时间和地点以本磋商文件中确定的为准。
16.2 开标后,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上报价与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若拒绝接受,其投标无效。
16.3 磋商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并对开标过程签字确认。
16.4 开标后供应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文件;因供应商输入密码错误、未及时更新系统、未能按时完成解密、因填写,盖章不规范、导致无法解密、或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损坏无法正常打开的,将会被视为无效投标。
磋商过程. 23.1. 磋商小组会将依法审查响应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是否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密封和标记等。
23.2. 磋商小组会对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单价汇总与总价不一致的,按以下方法更正:
(1) 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3) 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 如果响应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磋商将被视为无效磋商或确定为磋商无效。
23.3. 在详细评标之前,磋商小组会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响应文件应该是与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实质偏离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会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程度只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响应文件有不真实、不正确内容的除外。
23.4. 在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文件将确定为无效磋商:
1) 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2)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 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4) 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技术与商务的(即标注★号条款)条款产生偏离的;
5)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23.4.1. 磋商小组会对各响应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过程中,对初步被认定为初审不合格或无效磋商者应实行及时告知,由磋商小组会主任或采购人代表将集体意见现场及时告知磋商当事人,以让其核证、澄清事实。
23.5.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响应供应商(以响应供应商按顺序为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3.6. 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3.7.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内容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的响应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8. 最后报价对所有响应供应商进行公开唱出。最后报价是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3.9.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响应供应商方有资格提交最终报价及进入综合评审。
(1)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内容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响应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 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内容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响应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家以上响应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3.10.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3.1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本项目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将作为废标(招标失败)处理,采购人将重新组织招标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响应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响应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磋商过程.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
磋商过程. 26.1 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2 资格、符合性评审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的《资格、符合性评审表》,未能通过资格、符合性审查被认定为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现场告知有关供应商。只有全部满足《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的响应文件才是有效响应,只要不满足资格性和符合性条款中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对响应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26.3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以响应供应商签到顺序为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26.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响应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6.5 在磋商中,磋商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响应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6.6 竞争性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6.7 如出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由磋商小组视磋商进程决定)。
26.8 最后报价对所有响应供应商进行公开。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6.9 对成交供应商的价格出现明显低于或高于同业同期市场平均价的情形时,磋商小组应当在评审意见中详细说明推荐理由。
磋商过程. (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投标单位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单位平等的磋商机会。
(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3)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单位。
(4) 投标单位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单位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