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金. 4.4.1 得標人應依本契約第5.3條約定繳付土地租金。
4.4.2 本府營業稅之負擔: 本案招標時,本府之土地租金收入依法應繳納營業稅,得標人 所繳之土地租金應外加該營業稅後一併繳付。但嗣後本府之土地租金收入如依法免繳營業稅者,自本府免繳納營業稅起,得標人應繳之土地租金免外加該營業稅。
土地租金. 投資廠商未取得正式發電期間(即簽約日起至正式發電日(取得台電躉購同意函)前或逾期計畫期程(450 日曆天))需支付已由本局核准同意使用土地面積之費用。
土地租金. 5.3.1 土地租金繳付標準 本標的之土地租金自本契約第 3.4.2 條約定之完成點交日起算,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5.3.1.1 本標的之土地租金興建期間與營運期間採不同費率計收:
1. 興建期: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 1%計收。申報地價調整時,應於申報地價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
土地租金. 本計畫興建期租金為公告地價 1%,營運期租金為公告地價的 3%。
土地租金. 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
土地租金. 權利金 ⚫ 定額權利金 ⚫ 營運權利金 ► 固定金額 ► 變動金額 ► 營運收入固定比例 ► 營運收入變動比例
土地租金. 土地租金之相關事項悉依附件 1 設定地上權契約辦理。
土地租金. 9.3.1 土地租金之繳付約定,依本案土地及建物租賃契約辦理。
9.3.2 乙方就任一期土地租金未按期全額繳付完成,其逾期未繳付期間應每日按欠額加收 1%之懲罰性違約金。如逾期 30 日仍未全額繳付完成,則按一般違約處理。如逾期 90 日仍未全額繳付完成, 則按重大違約處理。
9.3.3 乙方得以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國外銀行之銀行保付支票或銀行本票交付,或以匯款方式將土地租金匯入甲方所指定帳 戶。
土地租金. 本案土地租金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之規定辦理。其土地租金中土地面積之計算方式如下: 土地面積 = (第一期委託營運範圍之室內面積比例 x 建築面積) +
土地租金. 2.5.1 本基地「設定地上權:A 區段、B-1 區段」之土地租金以乙方分別與甲方及台電公司簽訂之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計算,並依各該地上權契約約定給付。
2.5.2 土地租金之相關事項悉依各該設定地上權契約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