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费用和批准 样本条款

移交费用和批准. 甲方及乙方应负责各自的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额外支出或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维履约担保及移交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金额。 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税收承担,双方约定如下:
移交费用和批准. 16.7.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对于依据本章所进行的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项目有关的合作单位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甲方和/或接收人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用。 16.7.2 乙方和甲方应各自承担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或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措施,并且应支付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印花税、税收、收费和类似的费用。如果因乙方原因,乙方未按本章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产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扣除。
移交费用和批准. 16.6.1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对于依据本章所进行的向接收人移交和转让项目有关的合作单位的保证、技术和供应合同,甲方和/或接收人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收购费 用。由此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 16.6.2 乙方和甲方应各自承担因移交和转让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16.6.3 如果因为一方违约事件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的,由违约方来承担移 交费用。
移交费用和批准. 甲、乙双方应依法各自负担完成移交所需的税费和成本。如果乙方未按第 50 条约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移交,甲方为此发生支出或遭受损失,甲方有权从移交维修保函中扣除。
移交费用和批准. 对于依据第 30.1 条至第 30.8 条所进行的向甲方的移交和转让约定事宜,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价款或对价。 乙方及甲方应负责各自的因上述移交和转让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依法应当由甲方或者受让人缴纳因移交和转让行为发生的有关的所有税费,其他应纳税费应当依据税法相关规定由纳税人承担。
移交费用和批准. 66.10.1 对于资产的移交和转让,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价款或对价。‌ 66.10.2 乙方及市政府应负责各自的因上述移交和转让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市政府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需的行动,由于移交和转让有关的所有税费双方另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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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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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総)情報 システム調整課 011-826-6479

  • 添付資料 の提案が必須となっている資料の「提案書頁番号」欄に頁番号が記入されていること。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