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 样本条款
财务报表. 投标供应商应根据评审表要求提交相应年度的经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附注 期末余额 期初余额 流动资产:
财务报表. 乙方每年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项目进行年度专项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四(4)个月内完成,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根据甲方要求向其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附注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
财务报表. 提供财务日常账务处理使用的以下报表:科目余额表、试算平衡表、摘要汇总表、核算维度余额表、核算维度与科目组合表、科目多维度分析、差异项明细表、日报表、差异调节表、差异项校验报表。
财务报表. 本附件所称“税项”是指:依照适用中国法律,就目标公司有关利润、收入、贸易、交易行为、有形或无形资产等,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有权机关征收的任何形式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房地产税、关税、印花税、其它任何目标公司依法须缴纳的税项、及代员工扣缴的税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社会福利及保险基金及其它费用等),亦包括与纳税有关的罚款、滞纳金及任何其它名目之费用或付款; 除已披露者外,财务报表已充分、全面反映目标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所有税项(包括递延税项)或已提供详细附注,不存在未披露的欠缴情况。
财务报表. 真实、公平及全面地反映目标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及承担,及盈亏状况; 遵守所有适用法规的要求;
财务报表. 同类项目业绩介绍
财务报表. (a) 集团整体(“合并集团”)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的三年期间的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系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及一贯适用的香港有关法律编制,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合并集团于相关日期的财务状况及在该等财务报表所对应期间内合并集团的经营结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
(b) 合并集团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的六个月间的、由发行人独立审计师 BDO Limited 审阅的中期未审计财务报表:
(i) 系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 34 号“中期财务报告”编制;且
(ii) 根据其编制过程中采用的会计基础、做法和政策,并虑及其编制目的:
(A) 在任何重大方面均不具误导性;
(B) 未重大方面高估集团公司资产的价值,亦未重大低估集团公司的负债;且
(C) 未重大方面高估集团公司的利润,亦未重大低估集团公司的亏损;
(c) 管理账目是采用与编制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妥当编制。根据其编制过程中采用的会计基础、做法和政策,并虑及其编制目的:
(i) 管理账目在任何重大方面均不具误导性;
(ii) 管理账目未重大方面高估集团公司资产的价值,亦未重大方面低估集团公司的负债;及
(iii) 管理账目未重大方面高估集团公司的利润,亦未重大方面低估集团公司的亏损;
(d) 自 2015 年 3 月 31 日以来,除发行人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后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则 2.07C 规定公开声明的之外,集团无任何尚未公开披露且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亦无任何涉及未来变化的发展或事件);且
(e)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集团的合并净资产值不低于 328,000,000 港元。
财务报表. 乙方应按照适用中国法律和合理的财务和商业标准及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应至少每年一次准备和向甲方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下列财务报表,以便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的各方面财务状况进行监管:
(1) 按普遍认可的会计惯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司法律(可不时修正的)的适用条款做出的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并经有资格的独立的审计师审核;
(2) 乙方现金收入和支出的季度报表;
(3) 甲方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合理要求的有关乙方财务状况的其他资料以监督乙方遵守中国法律和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