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变更 样本条款

第六次变更. 股东变更) 2009 年 9 月 3 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下发《关于同意转让鞍山惠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的批复》(中化规[2009]129 号),同意化工研究院将持有的惠丰集团 13.75%的股权采用进场挂牌交易的形式进行股权转让。 2010 年 1 月 28 日,徐恕通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竞拍取得化工研究院出让的惠丰集团股权。同日,徐恕与化工研究院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2010CJG0007)。转让价格为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发评报字第[2009]072 号),确认的截至 2009年 6 月 30 日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 1,114.52 万元。 2010 年 2 月 2 日,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NO:T30000807),确认徐恕取得惠丰集团股权的事实。 本次化工研究院将其持有的惠丰集团 13.75%的股权对外实施转让的的事宜已经惠丰投资的股东会审议通过。 根据惠丰投资目前的章程记载以及其在工商机关登记的股权结构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惠丰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化工研究院本次转让惠丰投资股权的原因为 2007 年化工研究院划归到中国中化集团公司,2010 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规划整体上市,要求其下属公司不得参股民营企业,需剥离参股民营企业股份,在此背景下化工研究院出让惠丰投资股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转让已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已得到化工研究院主管部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的批准,并履行了评估及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次变更. 2015 年 2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17 日期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 际行权数量为 184.94 万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55,079.86 万股,注册资本变为 55,079.86 万元。
第六次变更. 股东、注册资本变更) 根据 2009 年 7 月 28 日新华联置地与有关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约定, 新华联置地增加注册资本 6,346 万元,增资扩股后的注册资本为 36,346 万元。新 股东: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合力同创等投入资金共计 41,190.00 万 元,其中 6,346.00 万元为新增注册资本,其余 34,844.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该次增资由新股东科瑞集团、泛海投资、巨人投资、合力同创认购。其中:科瑞集团以货币资金 19,000.00 万元认购 2,927.26 万元增资;泛海投资以货币资 金 8,000.00 万元认购 1,232.53 万元增资;巨人投资以货币资金 8,000.00 万元认购 1,232.53 万元增资;合力同创以货币资金 6,190.00 万元认购 953.68 万元增资。该 次增资已经北京嘉合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31 日验证并出具嘉合广信验字[2009]020 号《验资报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9 年 8 月 3 日作出“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9) 0117233 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核准上述变更。该次增资扩股完成后,新华联置地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新华联控股 29,026.86 79.86 科瑞集团 2,927.26 8.06 泛海投资 1,232.53 3.39 巨人投资 1,232.53 3.39 长石投资 973.14 2.68 合力同创 953.68 2.62 合计 36,346.00 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新华联置地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予终止的情形;新华联置地自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权变动均符合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权益纠纷。 经核查,新华联置地现拥有 8 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分别为“北京新华联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新华联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北京华信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山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郊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醴陵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华联恒业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北京先导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一家控股子公司 “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新华联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拥有一家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联置地及其子公司结构图如下: 上述新华联置地子公司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控股子公司:
第六次变更. 变更法定代表人 200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法定代表人为张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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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 損害の賠償 (1)25(1)(2)の規定に違反し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がガスの注入又は払出の制限又は中止を行わなかったことにより、又は 25(3)により当社が損害を受けたときはその損害を賠償していただきます。 25(4)において、託送供給依頼者の責に帰すべき事由がある場合も同様といたします。

  • 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 采购代理机构 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 采购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2、项目采购清单(包含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 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1、T 日,投资者进行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进行核对;基金管理人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或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形式传真至相关信息披露媒介。

  • 采购文件 1.采购文件由竞标人须知前附表;竞标人须知;项目技术规格、数量及质量要求;商务条款;竞标文件格式等五部分组成。

  • 《采购邀请》 1.2 供应商(也称“申请人”):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各 位 東 京 都 千 代 田 区 麹 町 三 丁 目 2 番 4 号